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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麻醉意外死亡,医院无责

时间:2022-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10月15日,邵某军在井下电焊作业时发生火灾,全身二至三度烧伤65%,送往哈市某医院治疗。医院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对患者进行死亡原因会诊,结论为麻醉意外死亡。邵某军的父亲多次向哈市某医院讨要说法。2012年1月18日,邵某军家属将冷冻在医院病房的患者尸体运走。根据上述规定,麻醉意外医院无需担责,但必须事先书面告知患者。

【核心提示】

麻醉意外是医疗实践中难以避免的,医疗机构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事先书面告知患者。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15日,邵某军在井下电焊作业时发生火灾,全身二至三度烧伤65%,送往哈市某医院治疗。经过1个月的治疗,患者邵某军伤情逐渐好转。2010年11月28日,医院为邵某军进行第二次植皮手术,在推进手术室后约30分钟,医师通知家属患者出现麻醉严重反应,生命危险,正在抢救。6小时后,医师宣告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院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对患者进行死亡原因会诊,结论为麻醉意外死亡。邵某军的父亲多次向哈市某医院讨要说法。哈市某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回复:医院对邵某军的手术严格遵守相关临床操作规范,没有不当;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明确注明手术会出现麻醉意外死亡的风险,患者及其家属也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因此,医院依法不承担责任,患者家属对此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哈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根据尸体解剖结果结合临床病历记录,哈市求真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如下鉴定结论:死者体内麻醉剂含量不存在异常情况,临床病历记录麻醉剂布比卡因使用符合临床使用要求,不存在麻醉过量,手术行为没有不当,患者死亡原因根据临床表现系患者个体体质特异,属于麻醉意外导致死亡。

对此司法鉴定结论,邵某军的父亲感到非常茫然。后来,在哈市卫士局医政处的调解下,哈市某医院同意对患者邵某军减免住院费、手术费共计1.5万元。2012年1月18日,邵某军家属将冷冻在医院病房的患者尸体运走。

【案情评析】

1.麻醉意外是目前医疗中难以避免的情况。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是医疗实践中长久存在的一种现实。由于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难以预料与防范,医务人员对此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其损害后果只能由患者本人承担。麻醉意外是医务人员对患者以规范实施麻醉时患者出现的难以预料与防范的不良后果,是医疗意外的一种重要类型。医疗意外主要表现如下。

(1)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使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造成损害。

(2)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造成的损害。

(3)患者特异性体质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的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的损害。

(4)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事前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的损害。

(5)经正常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的患者损害。

(6)患者在医师规范使用麻醉剂时出现的损害。

2.麻醉意外医院无需担责,但必须事先书面告知患者。

麻醉意外属于医疗意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院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根据上述规定,麻醉意外医院无需担责,但必须事先书面告知患者。

3.应通过医疗意外保险分散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损害。

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意外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医疗意外由患者自担损害。这对患者来讲往往是难以承受的。医疗意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风险,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机制有利于减轻医疗意外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因此,面对医疗意外医疗纠纷多发的现实,应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医疗意外造成的纠纷。

【相关导读】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2.《侵权责任法》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曾益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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