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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出具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规定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院病人由医务科登记盖章,年终做好统计工作。复工、复学证明,须持单位介绍信,经门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1.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上。严禁开人情假条。

2.诊断证明在假期内3天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休假证明。

3.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休息、复工、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门诊专业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4.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甲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村、乡、县等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并有单位人员陪同,应有病历、由门诊专业副主任以上医师检查,出具证明,方可盖章。

5.出据病假权限(计划生育产假除外),医师不超过5天,高年主治医师不超过7天,正、副主任不超过15天,签全名,盖私章有效。

6.凡住院病人必须有住院号及出入院时间。

7.须转上级医院诊疗者,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生填写转诊病历,出据转诊证明,有门诊部登记盖章。住院病人由医务科登记盖章,年终做好统计工作。

8.门诊医师不得开写购药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仓库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9.非门诊医师开写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

10.盖公章时门诊病人须持病历和化验检查等结果。

11.实行证明书一式两联,其中一联存档以供日后查证。

12.健康查体者由门诊部办理体检手续。复工、复学证明,须持单位介绍信,经门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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