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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在国家管理的各个层面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规定来规范政府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亦已成为共识。就教育领域而言,由于教育以前被纳入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因此如果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那么我们现在将实现把教育从行政的轨道转向法制的轨道,也即实现教育从“规则”向“法律”的转变。

第二节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在国家管理的各个层面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规定来规范政府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亦已成为共识。其显著的标志是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立法法》和2002年1月1日出台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同时,在司法领域,我国又相继制定了《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而在最为重要的行政领域,除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条例与法规之外,尤为重要的是向各级行政部门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口号。这一口号的实际意义在于,它使得我们在行政管理的运作上告别了以往“政策指示至上”的状态,而转向了一个“依法行政”的时代。换言之,我们告别的是只依据领导指示、只讲义务的时代,迎来的是注重权利、注重科学和法制的社会。但这同时又要求我们,对我国公民应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又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就教育领域而言,由于教育以前被纳入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因此如果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那么我们现在将实现把教育从行政的轨道转向法制的轨道,也即实现教育从“规则”向“法律”的转变。这同样要求我们对教育行政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强调指出的是,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称《教育法》)已经为实现这一转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围绕《教育法》所展开的对教育法学的研究也已形成了一股新的热潮。

若就我国构成国家教育法律体系的内容而言,从纵向的结构来看,它是由一部教育法、十多部教育部门法、数十个教育行政法规、数百个部门规章和众多地方教育条例所构成的具有上下衔接、前后呼应的梯形法律体系;从横向的层面看,它则是一个基本网罗了教育领域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并循着遵守共同原理的原则而形成的门类众多、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总体而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应该包含有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及教育行政规章等。(5)如第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是198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此后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等,这一系列的教育法律与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教育法律和法规的颁布固然给教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与有利的契机,但在现实情景与教育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滞后及难以单纯依靠法律解决的问题。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解决教育问题时,往往就教育谈教育,能同时从法的角度来探究教育问题及寻找解决途径的则还为数不多,特别是反映在教育权的实际保障上。以我国的教育权保护问题为例,以下一些内容均有所涉及。

1.我国目前儿童入托、入园、入校等都受到户籍的限制,具体涉及我国中小学入学政策中的“就近上学”制度。但根据这一方针所实施的“就近上学”的举措,是否会对学生及其家长构成自由选择教育权利的侵害?

2.我国学校规定,对记录有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评价的档案,一般不对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公开,这一规定是否有构成知情权侵害的嫌疑?

3.如今有家长因为对学校的教学内容及教育方法不满,而选择拒绝送小孩入学,让小孩在家学习。这一行为被认为是违反了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但反之家长的监护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4.我国学校教育严禁对学生实行体罚,但个别教师和家长出于严格管教的理由,认为适当程度的体罚也是必要的,对此应如何达成社会共识?

5.中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免除学费的制度,但现状却是众多的孩子父母为了升入高一级的学校而掀起了越演越烈的补课大潮。对于这种因补课或请家教而导致的众多学校以外的高额教育费用,又应该如何评价?

6.我国学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代会则具有重要的监督与参与的作用,但大多数学校的现状却是校长一人说了算,对于这种“英雄”校长又该如何予以制约?

7.我国学校一般制定有家代会制度,也即家长和学生具有共同参与管理学校的权利。但这一制度经常被形同虚设,对此又应如何采取切实措施,以防止家长的监护权受到侵害?

以上这些问题实际上涉及中小学生的入学教育问题、学校中发生的体罚现象与人身权的问题、义务教育中的“被收费”问题、学校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与尺度问题、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等,其中有不少法律问题对我国教育界亦不乏启示意义。因为这些问题不仅与孩子的成长、发展以及今后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且其中有些还更多地涉及法律上的问题,涉及教育权和学习权的保障问题,因而都属于教育法学研究的范畴。

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教育领域中有关侵权的案例来看,其中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法律盲点,而由新闻媒体报道所引发的一些教育案例亦极大地引起了教育学界及法学界的密切关注。如上述刘某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一案即是典型。此案的案发和审理过程留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实际上它所涉及的就是教育领域中的一个法律盲点。在教育的某些领域,由于尚未制定出详细的法律、法规而造成了具体执法过程中的困难。虽然我们已经制定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却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或存在的疏漏和缺陷,而导致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困惑。

类似的例子还不少。比如,现时的一些中、小学都有供应午餐的规定,但午餐质量往往令人不甚满意。有家长要求对供应商作出选择,但校方却往往以安全为理由拒绝家长的建议。这是否可视为是对家长监护权及参与权的侵犯?又比如,我国学生的个人档案是不允许对本人公开的,但如果因为记载上的错误而发生了不利于学生发展的事件(例如被大学拒绝录取,或在社会上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等)之后,那又如何依照法律,以及依照哪部法律来解决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经常会遇到。那么如何给予重视并着力解决,现今看来仍然是一个需要努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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