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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进展(—)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者主要从我国出版立法研究、执法研究、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出版自由研究以及版权研究等五个方面对这一时期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进展进行总结,并指出在出版法制研究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1 出版立法研究出版法是党和国家管理出版业的重要手段,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出版方面的立法,广大研究者也积极开展对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有关条例的解读、国外出版法制建设等问题的研究。

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进展(2006—2010)

黄先蓉 刘玲武

(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出版法制建设在出版立法研究、执法研究、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出版自由研究以及著作权研究等五个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在研究队伍、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及研究领域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关键词】出版法制 著作权 研究进展

Progress in Research on Chinese Publishing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Research(2006—2010)

Huang Xianrong Liu Lingwu

(Center for Information Resources of Wuhan University)

【Abstract】In recent years,China's publishing regulation construction has been getting new progress at the research on publishing legislate,enforcing the law,publishing legalizing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press freedom and copyright,but currently drawbacks also exist in aspects of research procession,research contents,achievements and do-mains.

【Keywords】publishing regulation copyright research progress

近几年来,有关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在之前的基础上继续与时俱进,相关专著、译著和论文纷纷涌现,取得了新的进展。著作如魏永征著的《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黄先蓉主编的《出版法规及其应用》(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法教程》(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译著如[美]约翰•冈茨,杰克•罗切斯特著,周晓琪译的《数字时代盗版无罪?》(法律出版社,2008年)等;论文如徐登源、李学松的“从法制政策化到政策法制化——科教文卫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人大研究,2006年第8期),张青的“中美出版法制比较研究”(科技与出版,2009年第4期)等。作者主要从我国出版立法研究、执法研究、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出版自由研究以及版权研究等五个方面对这一时期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进展进行总结,并指出在出版法制研究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

1 出版立法研究

出版法是党和国家管理出版业的重要手段,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出版方面的立法,广大研究者也积极开展对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有关条例的解读、国外出版法制建设等问题的研究。

1.1 出版法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

1.1.1 出版法的回溯研究

对出版法的历史回顾主要是对晚清或清末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一方面,晚清政府出台一系列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企图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达到专制的目的,因此晚清封建统治阶级对新闻控制,“仍然是野蛮的,原始的”,而且“晚清政府远未走上新闻出版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1];另一方面,一些学者指出了清末出版立法的进步意义。清末新闻立法在客观上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并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庶政得以公诸舆论”[2],“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护报馆和新闻工作者的权益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障”[3],另外“统治者不能任意引用各种法律来管理新闻出版事业,民族报业的发展开始有了法律的保障”[4],其进步意义突出表现在“为其后各个资产阶级政权的新闻出版立法提供了参照范例,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5]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新闻事业实行“新闻统制制度”,制定和颁布了以《出版法》为代表的一大批法律法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闻法制及其影响”[6]一文指出,“国民党最后经济上的崩溃,政治上的腐败,军事上的失败与其打击舆论自由、剥夺民众最基本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国民党摧残媒体限制舆论的意图甚至暗杀新闻工作者的作风是万万要不得的”。

1.1.2 出版法的现状研究

对出版法的现状分析主要是对我国现阶段出版法制建设的分析及思考。“我国出版业标准和法规颁布情况分析”[7]一文主要对1951—2006年我国颁布的出版业标准和法规进行了统计和分类,提出“特色化、网络化、国际化”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出版业标准和法规建设的主要方向。“出版体制改革中出版法规建设的思考”[8]一文从法规的分散与统一、集中问题,审批与登记问题,主管与主办的问题,职业经理人与职业资格准入问题,书报刊音像制品进口与指定经营问题以及出版社自办发行与代理发行等六个方面对现行的出版法规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指出了出版体制改革中出版法制建设的方向。

1.2 对有关条例的解读

随着互联网、新型出版技术的发展,出版行政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并逐步修订了之前颁布的一些条例来更好地指导出版实践。这一时期,有关对修订条例以及新条例的解读也有了具体而详细的说明,为条例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后,《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6年第1期就刊发了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的于慈珂[9]关于这两个规定的解读,该文就两个规定在内容上的修改和完善总结了五个方面,使公众对两个规定与之前的两个《暂行规定》相比有了更好的认识和理解。

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之后,有文章在介绍该条例颁布背景的基础上指出条例“各项规定作为不同利益集团博弈与平衡的产物”,在立法层次、立法模式以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等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并提出完善该条例的建议[10]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使图书出版管理进一步法制化,为图书出版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手段。“行政管理制度视野下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11]一文从行政管理制度的视角分析,指出该规定未对行政管理实施主体作出明确的规范,“仅笼统地指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作为各自区域的监督管理主体”,作者通过分析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对权力机关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之外,对行政管理实施主体也应该逐步法制化”。

1.3 国外出版法制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

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是通过比较我国与国外主要出版业发达国家间的出版法制,指出我国在出版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以及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

“中德出版法律体系比较”[12]一文通过比较我国与德国在出版法律体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指出我国出版法律体系“在权威性、科学性、稳定性方面仍有待加强”,并建议“在《出版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美出版法制比较研究”[13]一文认为,虽然“美国的出版法不是一部具有独立主题、自成体系的法律”,是“其他不同领域法律的集合体”,但与我国有关出版立法主要是管理条例相比,无论其权威性还是稳定性都在我们之上。尽管中美之间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不同,但在出版立法的层次上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中加出版物进口法规之比较”[14]一文认为,在图书进口的立法方面,加拿大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并将《加拿大图书进口条例》与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了简要的比较分析,进而从宏观和微观上指出我国应向加拿大学习的地方。

“法国出版物呈缴制度概况及其借鉴”[15]一文从法国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立法、管理机构、呈缴的范围、方式以及对呈缴出版物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介绍了法国出版物呈缴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出版物呈缴制度在立法和管理上都是比较欠缺的,作者通过研究他国得出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 出版执法研究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版法》,但在“一法三条例”的主要框架体系下,有一系列的行政规章,我国出版方面的立法已相对完善,因此对出版执法的研究就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来,在我国广大学者的潜心研究下,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为出版执法活动提供了理论指导。

2.1 “扫黄打非”工作进展

我国开展“扫黄打非”工作20多年来,连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整治活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我国文化市场上尚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主要是盗版及宣扬迷信、暴力、色情等非法出版物屡打不尽,网上传播有害信息、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并腐蚀其身心健康等问题屡禁不止”[16],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行政手段的威慑作用不够,刑事执法的威胁力没有充分发挥,行政和刑事两种执法手段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17]。张玉建[18]在谈到云南省的“扫黄打非”工作时也提出了要注意的问题。可见我国在“扫黄打非”工作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个别的,而是全国“扫黄打非”工作中共性的问题。为此,各地“扫黄打非”行政工作者以及一些研究者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扫黄打非”工作进展的有效方法。

首先,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扫黄打非”工作需要全民参与,这样才能更彻底。之所以“黄”“非”等出版物屡禁不止,是因为“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需要的正规文化产品市场占有率不高”[19],才让这些出版物有机可乘。通过“在主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宣传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一些创新的宣传形式,来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铲除“黄”“非”等出版物的需求市场。

其次,建立长效的监督网络,完善监督机制。“扫黄打非”并非一日之事,要当做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从具体问题抓起,坚持下去,才能逐步产生效果。加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从整体上着力加强权力制衡和完善监督网络,通过制度化建设,使监督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20],这样才能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加强社会监督网络,“建立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以职能部门为主的、广泛的市场监督,使从事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的不法分子无藏身之地”[21]。另外,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如中国扫黄打非网的“出版物数码防伪系统”[22]就是组织、借助各方力量应用最新的防伪打盗技术而成功研发的一套出版物数码防伪系统,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最后,强化法律手段,坚持依法行政现代社会,不法分子从事非法出版、“制黄贩黄”的活动有向团伙化、网络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趋势,面对这种情况,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威慑犯罪分子[23]。在依法行政时,要准确运用行政执法手段,不能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在“扫黄打非”过程中,对于超出行政执法范畴,触犯刑法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24]

2.2 非法出版物研究

非法出版物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影响了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损害我国出版界的形象,每年开展的“扫黄打非”行动,一定时期内使非法出版物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与此同时,学术界也没有停滞对非法出版物的研究。较之前的研究相比,近几年的研究由介绍非法出版物的特点、原因、危害及应对对策转而对其进行鉴别、监管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对如何鉴别非法出版物这一问题,研究者认为可以从“版权页上相关信息来辨别”,如“ISSN号校验码”“CN号的格式和地区代码”;通过“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期刊数据库来查证”;也可以“向新闻出版总署或当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咨询”[25];还可以通过“中国记者网、报纸期刊网、扫黄打非网等网站”以及“刊物所在地的大学或编辑部门查询”[26]。这些简单实用的方法可使我们能够“火眼金睛”,让非法出版物难逃“法眼”。

就非法出版物的监管问题,研究者从政府部门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从立法角度,我国对非法出版物的立法中,“概念不够严谨”“非法出版物的规定和《著作权法》相冲突”以及随着互联网出版的发展,我国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使非法出版物的规定名存实亡”等这些在立法上本身不健全且位阶较低的情况下,对非法出版物的监管无“法”可依,这些非法出版物的存在无疑让我国出版业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从长远看,制定《出版法》才是确保出版业的持久繁荣的根本之策”[27]。其次,从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来看,对非法出版物的监管存在着职能错位、权责脱节、职能冲突等问题。“非法或不良出版物监管研究”[28]一文的作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出“以预防制为特征的政府管制模式向以追惩制为特征的社会监督模式转变是历史的必然”。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非法学术期刊的主战场已经转移到互联网领域”,对打击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提出了新的挑战。《出版发行研究》于2008年第8期刊发了沈阳[29]等人的文章,以互联网中非法期刊活动为研究对象,“采取搜索引擎、SEO技术、域名分析技术以及自研的ROST数字出版系列软件”进行定量研究实证分析,认为应当扩大合法期刊阵地、构建完善的期刊管理和信息发布平台、加强政府常态监管、提倡群众举报、要求搜索引擎负责,并提出“最根本的办法”是“改革职称评审和论文挂钩的规定”,为我国打击互联网领域的非法学术期刊提出了新的思路。

2.3 打盗维权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出版领域的侵权盗版现象不断出现。据出版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我国很多盗版书与畅销书的比例至少是1∶1[30]。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盗版品的生产价值集中体现在其生产成本的优势上[31],“因无需支付稿酬,其利润甚至可能超过正版”[32]。彭立静[33]对购买盗版这种行为进行分析,她认为,“购买盗版行为主体应承担道德责任,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与自我良心的责备”。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在“中国反盗版的瓶颈中”[34]中指出,从经济的角度看,中国反盗版的瓶颈在于盗版的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中国反盗版的法律瓶颈在于执法不力,体现为地方保护主义或盗版既得利益集团干扰和阻挠执法,导致反盗版的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南京大学[35]张志强教授的优秀研究成果专著“转型期中国盗版问题研究”从多个层面对盗版问题的实质进行了深入探讨,揭示出盗版现象的原因,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活动,我国政府针对不同领域侵权盗版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专项治理政策与措施。这些专项治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文化市场,但在集中整治之后,侵权盗版活动往往很快反弹,不能持久,因此将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的监管有机结合,使反盗版工作逐步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36],才能达到治本的效果。另外,有学者呼吁版权立法机关考虑设定盗版出版物鉴定机构,在查处盗版出版物案件时,对涉案制品真伪进行认定或鉴定,以获取最有说服力的事实证据[37]。出版单位是打盗维权的关键主体和主力军,在打盗维权中出版单位应逐步建立相关机制,“完善立体化的打盗维权体系,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控制盗版侵权活动,营造和谐出版环境”[38]

2.4 伪书现象研究

2004年之前人们很少关注伪书,甚至不清楚到底何为“伪书”。自2004年被誉为“民间打击伪书第一人”的姜汝祥向社会公布了一批伪书名单以来,伪书才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关于伪书的定义,在我国古代文献中,伪书就是一书的公认著者及时代并非这书的真正著者及时代。而对于现代伪书,程萌认为,“伪书就是含有虚假信息,尤其是虚假宣传信息,有意对读者造成误导甚至欺骗的正规出版物”[39]。蔡淑敏将古代伪书与现代伪书的定义合二为一,“伪书系指著者或著作时代不可信的图书,亦指著者不真实的图书”[40]。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调查,伪书目前以经管类和励志类出版物最多,这类伪书的主要做法有三类:一是伪造外国作者及虚假评论;二是盗用国外已有影响的畅销书书名及相关信息,而书中内容与原著风马牛不相及;三是假冒中国著名作家之名,其实根本不是原作者的作品[41]。陈宏平博士认为,这类伪书“即假托一个不存在的外国作者的名字,‘翻译’出版的‘外版书’”[42]。据北京一家咨询机构提供的调查数据表明,仅2004年到2005年期间,北京市场销售管理、励志引进版伪书达近百种,年发行量达到了800万册以上,平均三天就有一种伪书上市[43]。这么多数量的伪书存在于我国出版物市场上,对我国出版业的破坏是巨大的。

纵观这一阶段对伪书泛滥成因的研究,都将“可观的利润”[44]放在了首位,而由于我国“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与监管不力”[45]以及图书出版界“诚信严重丧失”[46],为“迎合读者阅读心理”[47]才炮制出一本又一本的伪书。“伪书的成因、危害及防范对策”[48]一文提出“原创精品图书缺乏”也是伪书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出版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伪书泛滥可谓得“天时、地利、人和”,从而造就了伪书的“成功”。毋庸置疑,伪书对我国出版业、读者及作者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伪书的出版,出版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伪书的泛滥严重拷问了出版诚信,出版业界应树立诚信。“只要能苦练诚信内功,坚定诚信信念”[49]就能维护读者、作者及出版者的合法利益。出版业为应对伪书现象,还应该“重视品牌建设”[50]

3 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出版业的转企改制已接近尾声。转企改制意味着出版业要逐步市场化,出版业的市场化,使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也要实行相应的改革,由先前的行政命令转向依靠法律来规制出版业。因此,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也成为出版改革的另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针对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51]一文指出,“我国的出版行政管理体制既要坚决走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路径,又要严格把关”,“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行政权力,让企业、政府、党委三者责权利得以协调”。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科教文卫法制建设应该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由法制政策化转而走上政策法制化的轨道[52],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包括出版业在内的科教文卫的法制化建设。

在全国新闻出版局长座谈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53]对新闻出版改革、发展、服务、管理提出新要求,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提高新闻出版行政工作的水平。并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职能有了新的认识和界定,“新闻出版行政工作实际上是对全行业负全责的”。[54]

在强调和要求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的背景下,现实中如何进行法制化管理呢?“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建设的探讨——以南京市为实证研究”[55]一文通过分析南京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设置情况和文化市场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建设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建议。虽然我国各个省份城市发展水平有所不同,但南京市的做法对其他一些有条件的省市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颁布了许多有关少年儿童读物的政策。对于有关青少年读物的行政管理,“书业‘反恐’呼唤‘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试论恐怖灵异类图书的热销与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56]一文对恐怖灵异类图书对青少年的影响进行分析,一方面,指出“粗制滥造的恐怖灵异类图书会污染青少年的精神世界,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应该允许具有审美和思想价值的恐怖类图书在合适的范围内出版发行”,在借鉴国际上出版物分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在有关中小学教材的出版与发行的行政管理的法治建设研究中,研究者提出我国“亟需完善有关中小学教材出版和发行管理的法治”[57],为我国有关中小学教材的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提供了理论的支持。

4 出版自由研究

近五年的研究中,有关“出版自由”的相关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其中有对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之间关系的研究,有对马克思、列宁等出版自由思想的研究,有通过某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出版自由问题的研究等。通过对“出版自由”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和研究,既推动了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进程,也体现了出版自由这一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俞权域教授从多方面指出“‘新闻自由’不是科学的用语,而‘出版自由’虽然有宪法和法律作依据,但‘出版’一词不能涵盖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的传播媒介,因此建议使用‘新闻出版自由’这个变通的说法[58]。“新闻自由还是出版自由,这是个问题——兼论Freedom of Press”[59]一文作者从Freedom of Press的翻译出发,认为Freedom of Press被译为“新闻自由”适应了媒介形态的时代特征,不认同俞权域教授将Freedom of Press翻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指出“他忽略了媒介形态的变化和出版自由被赋予的崭新内涵”。乔新生教授认为,“言论自由不等于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也不等于新闻自由”[60]

有关出版自由思想的研究,研究者通过研究前人的出版自由思想,试着从他们思想的精髓中得出对现代社会的意义。“解析马克思出版自由思想中的‘类’观点”[61]一文通过对马克思出版自由思想的研究,指出“马克思用‘类’的观念揭示了报刊、出版的系统规律,从哲学的高度论证了出版自由的必然性,充满着唯物辩证主义与人本主义精神”。“马克思恩格斯言论出版自由思想浅析”一文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出版自由思想对现代社会的意义:“在一个自由表达的社会中当我们能够把我们想说的话说出来时、当我们能够把我们想表达的观点传诸世人时,我们才会觉得无比幸福。”[62]“列宁将‘为党的事业而著作的自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成为真正‘自由的出版物’”[63],作者分析列宁的出版自由思想,指出列宁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出版自由。

1903年发生在上海租界的“苏报案”,是当时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言论出版自由观念的一次碰撞。“从‘苏报案’看清末上海租界的言论出版自由”[64]一文从“苏报案”出发阐述了当时中西方对言论出版自由观念的不同,揭示了上海租界具有更多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因“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各帝国主义国家的治外法权”,指出资本主义新闻自由本身的有限性“只有与资产阶级利益相吻合时,言论出版自由才存在,但如果违背了他们的利益,则言论出版自由就变成了一种假象”。

在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有关民主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对出版自由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论公民的出版自由”[65]一文作者从多个角度说明“出版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我们国家对出版的限制主要目标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对出版采取宏观管理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其放任自流,而是用法律法规规范出版市场。对于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论市场经济与法制下的出版自由”[66]一文指出,“我们必须完善出版的法律和出版市场的秩序,以保障‘法制下的出版自由’,使违反法律、法规的出版活动不但‘不自由’,还应遭到严厉的打击”,只有这样,我国公民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化的条件下更好地行使出版自由这项权利。李定文[67]通过研究当代西方出版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使我们理性地看清了其虚伪的本质,并指出“在民主化有待推进的当代中国,出版自由乃是其题中应有之意”。

与出版自由相对的是出版审查。对于书报的审查,中外都有悠久的历史。民国初期,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民国暂行报律》,但因报界的一致反对,报律旋立旋灭,史称“民初报律风波”。“民初报律风波透视”[68]一文对《民国暂行报律》“是保障言论出版自由还是限制言论出版自由”进行分析,认为,“在宪法或法律上明确规定正当限制的范围,实质上是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保护”,指出取消报律的深层次原因是“当时报人乃至知识界对西方新闻法制思想缺乏全面充分的认识”。陈金锋[69]通过研究1476—1695年社会转型时期英国书报审查制度指出“近代早期英国的书报审查制度是以世俗政权为中心,以许可制度为核心,以预防性审查为主的出版前审查体系”,直到1704年安妮女王《出版法》颁布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的书报审查才逐渐转向以法律和经济型惩罚为主的出版后审查”。“部分国家书报审查制度初探”[70]一文对中国(公元前213—1911年)、日本(19世纪70年代—20世纪70年代)、欧洲各国(公元2世纪开始)以及美国(建国至今)书报审查制度和查禁书报的政府部门进行了概述,指出历史上各国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出版审查,就连美国“自诩为民主、自由的国家,实际上却是文网最严密、书报审查最严厉的国家”,其参与查禁书报的部门不仅仅是司法部门,“还包括一些政府部门,此外还有数不清的社团组织、学校以及宗教团体和道德卫道士”,这些部门、团体组织将美国“编织成了一个严密的禁书网络”。

如此看来,不论历史上还是现代社会,不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尽管意识形态有所不同,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民主也不是抽象的。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对于新闻自由、出版自由都是在国家法律准许范围内的民主和自由,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社会时期,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出版审查制度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是存在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5 著作权研究

著作权保护制度是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出版法规体系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我国学者对著作权方面的研究体现了理论研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典型例子就是在不断发展的高新技术对著作权法形成强烈的冲击后,很多学者开始呼吁尽快修订著作权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直到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出修改,相信这与学者们的研究是分不开的。近几年我国著作权研究方面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5.1 著作权立法研究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到目前为止已经过一次修订和一次修改。沈仁干在“改革开放中的著作权立法”[71]详细地回顾了《著作权法》的制定经过,为我们研究共和国著作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珍贵的史料。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如今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著作权制度再次面临着变革与发展,正如赵冰所言,“版权制度从一产生就注定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他在“‘网’事连篇——2006年著作权法研究动态综述”[72]中列举了诸如“戏仿作品”“博客”“P2P技术”等一系列新型的作品、技术,指出网络带给我们惊喜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问题,而“研究者只有保持宽广的事业、敏锐的目光、清晰的头脑”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杨红军[73]提出了“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扩充使用至数字图书出版领域”。费义梅[74]在文章中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人格制度提出了建议。“从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看署名权之争——兼评李德余诉C区政府侵犯署名权案”一文作者以“李德余诉C区政府侵犯署名权案”为例,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因职务作品、法人作品认定不清引起的署名权纠纷”,以及“由于法律自身的模糊性和各地执法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法律使用上的困难”,提出了几点意见。这些研究为我国《著作权法》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5.2 版权保护研究

这一阶段对版权保护的研究主要是对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网络作品及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并从技术层面探讨如何更好更有效地进行版权保护。

“略论版权的公共属性”[75]一文从版权的“私权说”出发,提出并分析了版权的公共属性,对如何“顺应版权保护的社会化和国家化”提出了建议。“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保护”[76]和“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的血案’谈起”[77]两篇文章分别对于网络作品和“滑稽模仿”作品的版权问题提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要达到作者利益和网民利益的保护与平衡”,“滑稽模仿”作品“在其合乎版权法理和权力限制一般原则的条件下,应该构成版权保护的例外”。有关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问题,周安平和简祯[78]从中小学教材不是“公共产品”和其具有“独创性”的“教材结构”两个角度,阐述了中小学教材必须由著作权法来对其进行“专有”保护。

在我国对外版权贸易迅速发展的时期以及国内外出版物盗版猖獗的情况下,研究者们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保护版权的手段和技术。“涉外版权冲突的化解之道——建设给予政府、法律、技术的版权监管系统”[79]一文提出“对外以外交和版权公约为手段合作共赢,对内以法律惩戒为手段,技术为推进器,健全版权监管系统”来解决涉外版权冲突以及盗版行为。“由盗版出版物鉴定引发的思考”[80]一文作者建议版权立法机关设定盗版出版物鉴定机构,通过鉴定盗版出版物出示有说服力的事实证据,惩处盗版,保护版权。

在研究过程中还有研究者对我国版权保护事业发展进行综述。例如,“‘十一五’头两年:我国版权保护事业发展综述”[81]一文对我国2006—2007年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使读者对这两年间的版权保护情况一目了然。

诚然,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成绩斐然,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健全,管理机构、人员也基本配备,但面对我国现实中的非法盗印盗版、个别执法者的腐败以及与国际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某些方面的差距等情况,“我国的版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82]

6 我国出版法制研究存在的不足和相关建议

近五年来,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也应看到在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综述,作者认为我国出版法制研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从研究队伍上看,研究人员多为教学科研人员,也有少数出版行政管理等工作人员。教学科研人员缺乏实践性,而出版行政管理等工作人员往往理论知识不够丰富,因而对一些研究成果难免出现理论和实际相脱节的情况。因此,在继续扩大研究队伍的基础上,要加强科研与管理人员的沟通,将二者优势互补,才能使研究成果更加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其次,从研究内容上看,近几年的研究内容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的个案研究分析,对整个出版法制建设没有宏观上的系统研究,这样的结果往往是治标不治本,而且难以构成体系,各个研究部分难以形成系统。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在具体分析时从宏观上把握出版法制建设的整体性,并要注意研究的系统性,以便使研究更具有说服力。

再次,从研究成果上看,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虽然层出不穷,但多为一些学术期刊论文,这些学术论文因篇幅限制,仅仅探讨了出版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部分问题,虽然2008年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普通高等学校“十一五”规划教材《出版法教程》,但对我国出版法制建设整体进行阐释的学术专著仍太少,这也是今后研究的目标之一。

最后,从研究领域上看,出版法制建设主要集中在出版和版权两个领域,显然在版权领域的研究要胜于出版的研究,这与我国迟迟没有出台《出版法》有关。但在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研究中,这两个领域同等重要,不能偏废。另外,现代社会涉及的出版领域相关交叉学科、行业越来越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形势下,更应该扩大研究领域和研究面,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出版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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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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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蓉 管理学博士,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出版科学系主任,武汉大学出版发行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媒介发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兼任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编辑学会常务理事,《出版科学》副主编,台湾南华大学出版与文化事业管理研究所客座教授。2009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多次应邀赴美国、德国、法国、荷兰、中国台湾南华大学访问讲学。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息政策与法规、出版政策与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等。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横向项目9项。出版著作和教材8部,发表论文70多篇。

刘玲武,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出版法制研究。已发表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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