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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定义和标准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不得歧视。因此,健康权并非是要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为所有人提供昂贵的医疗条件和所有的药物。(三)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实质问题健康权与其他人权密切相关,又相互依赖。

二、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定义和标准

(一)关于健康权的国际性和区域性规定[7]

第一次出现健康权提法的是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在此宪章中,健康权被定义为:享有可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水平的权利。1978年的《阿拉木图宣言》、1998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人类健康宣言》都重申了这一权利。此外,承认健康权的还有1956年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e)(4),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十一条第一款(f)和第十二条,和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一些区域性人权文书也承认健康权,如修订的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第十一条、1981年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十六条和1988年的《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第十条。同样,人权委员会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其他国际文书,也都提出过健康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健康权上规定了国际人权法最全面的条款。根据该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列举了若干缔约国为实现这项权利应采取的步骤。

(二)健康权的标准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0年通过的第14号一般性评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十二条)提出了评估健康权的四条标准:

(1)便利。缔约国境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卫生保健设施、商品和服务以及卫生计划。这些设施、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性质,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缔约国的发展水平。

(2)易得性。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不得歧视。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非歧视、物质易得性、经济易得性(可购性)、信息易得性。

(3)满意性。所有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职业道德,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即尊重个人、少数群体、人民和社区的文化,对性别和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遵守保密的规定,改善有关个人和群体的健康状况。

(4)质量。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不仅应在文化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

因此,健康权并非是要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为所有人提供昂贵的医疗条件和所有的药物。它实质上是要求给予需要获得健康的每一个人以综合的、全面的和充满关怀的保障,使每一个人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地获得所需条件。

(三)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实质问题

(1)健康权与其他人权密切相关,又相互依赖。良好和有效的健康权的实现,可以很好地促进人们生产生活的开展,并积极地促进人民生活的改善。而如果忽视了健康问题和人们健康权的实现,将会使其他应享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样的,其他人权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健康权的实现。如果侵犯了人权或不关注人权将会导致严重的健康后果。[8]

(2)健康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而且包括决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使用安全和洁净的饮水、享有适当的卫生条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营养和住房供应、符合卫生的职业和环境条件,获得卫生方面的教育和信息,包括性和生育卫生的教育和信息。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能够在社区、国家和国际上参与所有卫生方面的决策。[9]

(3)享有健康权,不应单纯地理解为身体健康的权利。健康权既包括自由也包括权利。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体的权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扰的权利,如不受酷刑、未经同意不得强行治疗和试验的权利。另一方面,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卫生保护制度的权利,该套制度能够为人民提供平等的机会,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平的健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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