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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新发展与健康权问题的提出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人权新发展与健康权问题的提出(一)人权新发展《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指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人和区别。”因此,健康权并非是要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为所有人提供昂贵的医疗条件和所有的药物。

一、人权新发展与健康权问题的提出

(一)人权新发展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指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人和区别。”以此为基础,人权的界定或理念所昭示的是这样一些要件:关注人类尊严、保护个人和团体、不可放弃和剥夺、普遍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相关的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文件中关于人权的界定一直是比较笼统的,它在很多情况下几乎只是一种“口号”的表达,或者是一种单纯的列举。此种趋势源于人们传统上对人权的“自然法权”理解。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指出,人权若非根植于自然法,就不可能长久存在。自然法既规定了人类最基本的义务,又指出了基本权利。[2]这样一种“自然法权”在当代受到了很大的挑战。米尔恩(A.J.M.Milne)指出:“这一概念忽视了个人作为人类一员的社会基础……现实的人不可能是社会和文化的中立者。他总是某种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3]他强调,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于“自然法人权”及《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人权概念不可能是完全一致地受用的。因为,由其所确立的“理想标准是由体现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和制度的权利构成的,所以,它暗含着这些价值和制度”[4]

米尔恩试图通过自己的重构,向人们展示一种基于实践层面和经得起考验的人权概念。他指出:“如果把所有人都是人类同胞这一原则融入共同道德,那么共同道德就会成为一种可以适用于一切人类关系的标准。它的那些要素因而不仅能适用于每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内部,而且也能适用于它们之间。共同体道德一旦加上这种‘人性’原则,就成了人权的渊源。”“一种作为低限标准的人权观念,是能够与不容忽视的人的多样性相协调的。”

那么,我们可以从米尔恩的观点中得到什么启示呢?首先,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是建立在人们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社会责任要求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在维持和促进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其次,在文化多元的背景下,要求人们在制定政策保障人权的时候必须审时度势地分析现有情况;再次,人权是可以被认知和不断发展的,这要求人们从人之本性出发,不忽视每一个需要关怀的人。

(二)健康权问题的提出

第一次出现健康权提法的是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在此宪章中,健康权被定义为:享有可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水平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健康权上规定了国际人权法最全面的条款。根据该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列举了若干缔约国为实现这项权利应采取的步骤。

1.健康权的标准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0年通过的第14号一般性评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十二条提出了评估健康权的四条标准:

(1)便利。缔约国境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卫生保健设施、商品和服务以及卫生计划。这些设施、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性质,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缔约国的发展水平。

(2)易得性。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不得歧视。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非歧视、物质易得性、经济易得性(可购性)、信息易得性。

(3)满意性。所有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职业道德,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即尊重个人、少数群体、人民和社区的文化,对性别和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遵守保密的规定,改善有关个人和群体的健康状况。

(4)质量。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不仅应在文化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

因此,健康权并非是要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为所有人提供昂贵的医疗条件和所有的药物。它实质上是要求给予需要获得健康的每一个人以综合的、全面的和充满关怀的保障。使每一个人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获得所需条件。

2.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

(1)健康权与其他人权密切相关,又相互依赖。良好和有效的健康权的实现,可以很好地促进人们生产生活的开展,并积极地促进人民生活的改善。而如果忽视了健康问题和人们健康权的实现,将会使其他应享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样地,其他人权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健康权的实现。如果侵犯了人权或不关注人权将会导致严重的健康后果。[5]

(2)健康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而且包括决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使用安全和洁净的饮水、享有适当的卫生条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营养和住房供应、符合卫生的职业和环境条件,获得卫生方面的教育和信息,包括性和生育卫生的教育和信息。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能够在社区、国家和国际上参与所有卫生方面的决策。[6]

(3)享有健康权,不应单纯地理解为身体健康的权利。健康权既包括自由也包括权利。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体的权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扰的权利,如不受酷刑、未经同意不得强行治疗和试验的权利。另一方面,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卫生保护制度的权利,该套制度能够为人民提供平等的机会,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平的健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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