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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因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仅可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甚至可组成法人。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它与国际上的“契约式合营”有相同的地方,即合作企业因契约而合营,它的设立、投资方式、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比例,以及风险承担、终止等完全以契约意志为转移。合作企业的经营,实际上就是对合作经营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在我国利用外资的实践中,诸如存在中外合作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开发技术等形式,它们与国际上的契约式合营基本相同,但是这并不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所规定的合作企业。因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仅可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合作式联营),甚至可组成法人。合作关系受公司法的调整,这是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存在差异的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完全是在中国的实际条件下产生的,而不是按照某种模式举办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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