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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作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授权审查批准的情况有: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限额以内的;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产品出口不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相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查批准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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