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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的税收问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并入公司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股东转让股票产生的所得暂缓征税。免税并购的首要条件是符合所有者权益持续性标准。

三、公司并购中的税收问题

(一)我国公司并购中税收问题的意义和现有法律体系

并购决策是一揽子决策工程,包括交易类型、支付方式、融资方式、会计处理方式及被并购方的选择等,它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紧密联系着。并购交易活动涉及很多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等。税收规则影响着并购投资决策的收益率,要实现最优的并购决策,就要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所谓税收筹划就是要充分考虑到交易对各方的影响,交易所涉及的各项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也就是说,要对并购作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被并购方的选择、交易类型、支付方式、融资方式以及会计处理方法五个维度的纳税影响[14]

我国的公司并购活动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活跃起来的。相对来说,我国的公司并购税制发展比较滞后。相关的税收处理规则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义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15]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等文件中。我国现有的公司并购税制的基本框架是符合世界公司并购税制发展要求的,它在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在于相关规则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缺乏细致严密的实施规则,因此实际的税务管理活动很难适应灵活多变的具体的公司并购活动的发展。

目前关于企业改组、改制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关于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法[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9号)。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重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关闭、企业破产、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改股中所涉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中免征契税事项作了规定。

对于外资股权并购中的税收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相应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通过外资并购形式设立的外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没有任何待遇上的差别。

(二)公司并购中应重视的几个税务问题

在并购中,以下几个税务问题值得注意:

1.公司并购如果需要纳税,那么这种资产股票转让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就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税法将这类所得归入财产转让所得。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并入公司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股东转让股票产生的所得暂缓征税。在现行税制下,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投资要缴纳所得税,而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投资所得免予课税;资产转让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分配到个人股东手中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收购中,个人股东可能根本无须就转让所得纳税。

2.公司并购涉及的资产计税成本处理问题,主要涉及并购的税务会计处理制度。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执行枙企业会计制度枛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它规定:符合国税发[2002]118号文件第4条第2款的规定时,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免税并购的实质性标准。免税并购的首要条件是符合所有者权益持续性标准。我国的免税合并分立规则也遵循这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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