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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1.外资图谋行业垄断,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外资并购造成行业垄断,进而威胁到我国经济安全,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现阶段外资并购的突出特点是要求控股权甚至绝对控股,拥有并限制中国品牌,全面确立在中国相关行业的垄断地位。三是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流失。

一、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1.外资图谋行业垄断,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外资并购造成行业垄断,进而威胁到我国经济安全,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现阶段外资并购的突出特点是要求控股权甚至绝对控股,拥有并限制中国品牌,全面确立在中国相关行业的垄断地位。如在实践中出现的“斩首并购”,就是选择弱势行业里的龙头企业,通过并购获得其控制权,从而控制该行业某一个地区甚至全国的生产。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世界机械工业巨头——美国的卡特彼勒公司强势介入中国机械行业,并把国内的行业龙头企业均列入其收购名单,大有将中国企业作为生产基地纳入其全球产业链之势。行业垄断将成为外资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之一。又如,在水泥领域,只要占领30%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操纵市场。而拉法基自2005年收购四川双马集团后,在四川、重庆的市场份额已超过了30%,从而在巴蜀两地的水泥市场占据了垄断性地位。并购后,拉法基凭借垄断地位,掌握了市场控制权,在四川的水泥销售价格每吨提高了40~50元。

通过外资并购,外商凭借对国内市场的控制,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加之,外资选择的对象大多是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并购后通过强强联合,从而更容易控制该行业的市场,形成行业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国内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阻碍了技术进步,并且其垄断地位最终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2.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水平有待提高

从理论上说,要使一项收购的投资方案被接受,收益的现值必须超过成本的现值。也就是收购企业必须有能力以比收益的现值低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从而目标企业的价格就有可能被低估,导致目标企业资产的流失。

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国有资产流失可能由以下几种原因造成:一是资产评估不规范。首先,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产权模糊、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缺陷,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和多方面制约,难以对国有资产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导致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其次,外方的资产价值容易被高估。某些外商对作为投资的实物如进口设备或原材料报以高价,导致国有资产在无形之中贬值。最后,国内企业往往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不予重视,无形中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于地方保护或政绩的需要,地方政府往往把招商引资的绝对数额和财税收入看得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自主发展更为重要。以这种动机从事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的流失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三是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流失。在外资并购国企过程中,外商利用资产的专用性,只收购企业主体和核心部分,而把变得毫无用处的配套设备、附属设施排除在收购之外,使合资公司能以极小的代价控制这些设施,并且将这些资产的经营风险留给了中方。

3.话语权缺乏,自主开发能力下降

近年来外资并购的案例中,许多国内企业都处于合作的从属地位,在合资公司中的话语权不多,因而外资企业轻而易举地将合资企业纳入其全球经营体系,通过先合资、再收购剩余股权走向独资的策略,实现其全球战略。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也盲目出台了若干优惠政策,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无形中使外资企业在合资企业中处于优越地位,国内企业处于从属地位。由于话语权欠缺,一些企业被外资并购后绩效并没有得到提高。从技术外溢效应对研发能力提高的作用方面分析,很多中方企业合资并购后研发能力提高不多,基本仍停留在产品引进改型阶段。即使有的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也主要是为了进行新产品的本地化改型或者是与之配套的加工工艺流程改进或工装、模夹具等的匹配和研究,真正从事创新型研发活动的很少,新技术特别是关键技术仍掌握在外方人员的手中。中方自主开发能力下降,非常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必将削弱中方在合资企业中的地位。

4.并购法律、法规不健全

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能够实施大规模并购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相应的法规体系不太健全。在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不断引起关注与争论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对外资并购所引起的行业垄断、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予以规定,对我国企业乃至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还不存在像《反垄断法》、《企业兼并法》这样的法律。在没有相应的法规和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的情况下,外资并购给我国经济造成的影响可能无法得到掌控。

可喜的是,2006年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表明我国的外资并购法规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在趋向完善,可操作性更强。其中,第四章是“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出现这一章本身就是中国外资并购法规的一大进步。这一章制定实施后,换股并购方式在中国从此有法可依,已经在中国得到广泛使用的离岸公司方式将逐渐从游离于监管之外被纳入监管之中,其中涉及的资产流失、假外资等问题将逐步得到管理。同时,该《规定》也存在一些漏洞、缺陷和不明晰之处,如虽然反垄断审查在新《规定》中得到体现,但在第五章“反垄断审查”中规定外资并购达到一定条件者必须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同时,第五十四条却又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这样,反垄断审查的明确性大大降低。

5.外国投资者规避外资政策和法律

首先,目前我国有关规定对外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有明确规定,但对以间接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没有涉及。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并购已经突破了有关比例界限。其次,突破产业界限。世界各国在充分利用外资为其本国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为了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和独立性,防止本国经济过度依赖外资,也对外资的进入设定了一定范围。在经济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实力强,行业发展成熟,因而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范围限制较少,如美国对外资进入一直是采取开放政策(Open-door Policy),尽管如此他们仍有某些行业也是限制和禁止的。我国于1996年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同时定期编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这些目录将外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产业领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从我国已经发生的并购案例来看,许多并购,尤其是一些通过间接方式并购的案例已经突破了这一限制,通过先行设立合资企业或者控股国有企业等方式,隐性地进入了限制甚至是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以获取最大利益,尤其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而为其提供方便,这一现象就是所谓的“隐形并购”。

“隐形并购”现象会带来许多危害。第一,“隐形并购”逃避了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使各经济管理部门掌握的经济信息严重失真,不利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第二,“隐形并购”现象的存在为跨国公司推行“行业垄断”、控制我国的资源打开了方便之门。通过“隐形并购”,外国投资者绕过了管理部门的约束,只用了很小的代价,就非常轻松地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第三,“隐形并购”容易促使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绩”和利益的驱使下,不惜将优良的国有资产和多年经营形成的品牌、商誉等拱手相让,使大量国有资产“贱卖”,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利益。第四,为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资金的进入提供了“通道”。一方面,境内资本可以通过“隐形并购”采取“低对价”和“无对价”的方式,实现资本外逃。另一方面,境外非法资金也可以通过“隐形并购”,实现“洗钱”。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会破坏我国现行的外资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会导致外商间的不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的投资秩序,最终导致投资环境的恶化,危及国家及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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