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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合同条款的解释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本案合同条款的解释在对关涉本案判决结果的合同条款第九条即“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应按到书面通知之日的租用时间收取租金,并给乙方三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免收租金。如果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已收租金不返还”的理解与解释上,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只是对因原被告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后所应承担之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是双方对被告一方终止协议条件的约定。

一、对本案合同条款的解释

在对关涉本案判决结果的合同条款第九条即“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政府行为除外),甲方应按到书面通知之日的租用时间收取租金,并给乙方三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免收租金。如果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已收租金不返还”(实质上补充协议第八条已取代该条款)的理解与解释上,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只是对因原被告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后所应承担之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是双方对被告一方终止协议条件的约定。对此,上诉人认为,该条款无论是从语义上,还是从合同的目的上来看,均是对合同双方主体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使合同终止的约定,并不仅仅是对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后所应承担之违约责任的约定,且该权利是平行与对称的,即双方均享有该权利。

从语义上说,该条款中之“终止”应为动词,意为使合同终止,结合整句话,意为双方均可单方使合同终止,只是未对终止的方式或条件作出具体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关合同终止情形的规定,本案只属于通过解除合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终止的情形。然合同解除无非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本案即属于约定解除的情形,只是未对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作出具体约定,而是以“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与“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如果那么”逻辑表述结构及赋权语句对双方无需任何条件、通过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终止的权利作出了约定。

从合同的目的上说,该条款通过约定合同终止善后处理方法,明确了合同双方主体通过提前终止本合同退出合同的途径及弥补方法,即任何一方不论因何原因皆可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方式使合同得以提前终止,这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对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因为《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主体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条件本身未作具体限定,这意味着当事方可以约定在任意条件下解除合同,即无条件解除。无论如何,法院总不能限制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并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终止合同吧!本案正是未约定亦未设置具体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双方亦约定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处理方式,该处理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表达了以下信息:因本案涉争双方未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出具体约定,该条件何时成就或当事人何时行使该权利都是不确定的,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却是存在期待的,因一方行使上述权利必然会损害他方的合理期待,所以该合同条款的下段表述(可视之为补偿条款)即对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进而对他方造成的损害作出了补救。以上的解释是符合合同本意及目的的,否则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就是没有意义的了。然而一审法院在对该条款的解释上却断章取义,将此条款仅解释为双方对协议终止后所应承担之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是双方对终止协议条件的约定,这不仅脱离了合同本意,亦曲解了合同法理,其判决结果甚至有强制上诉人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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