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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台后团购法律关系之定位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6.3 《意见》出台后团购法律关系之定位201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意见》的此种略显矛盾的约定呢?在专门规范网络团购活动的规章性法律文件已经出台的背景之下,网络团购合同法律关系的最终定性有待于立法或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

5.6.3 《意见》出台后团购法律关系之定位

201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国内首部专门规范网络团购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意见》对团购网站经营者进行了清晰的定性,明确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属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并重点规范了团购网站经营者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对商家及团购商品(服务)进行审查监督及发生纠纷时要“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和责任。结合《意见》的此类规定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意见》将基调定为团购网站经营者是向“进入网站经营”的商家和“进入网站消费”的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按通常理解,此种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并非向消费者销售团购商品(服务)的团购合同主体,团购合同存在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

如此一来,团购活动中法律关系难题似乎迎刃而解了,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意见》在定下“团购网站经营者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基调的同时,又作出了其他似乎与此基调相矛盾的规定。《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从这些规定的用语看来,《意见》似乎又将团购网站经营者作为团购合同中销售团购商品(服务)的主体了。对于此种前后略显矛盾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团购网站自身类似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与其深度参与团购商品(服务)交易的特性相结合所导致的。立法机关一方面试图将团购网站归入网络交易平台同其他种类的网络交易平台一同进行规范,但另一方面却也无法忽视其突出的特点。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意见》的此种略显矛盾的约定呢?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两种理解:第一,团购网站单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是团购合同主体,《意见》使用“团购网站销售”等表述实际广义指从平台上销售的团购商品(服务),类似从某商场销售的商品(服务);第二,团购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同时,也是团购合同主体,商家虽进入网站经营但不直接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而是由团购网站经营者同消费者成立团购合同。由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可推出两种不同的团购合同关系模式:模式一,团购网站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团购合同的双方主体为商家和消费者,团购网站经营者为商家和消费者订立团购合同、付款及发送团购券或货物等提供网络服务,如发生团购合同纠纷,则消费者可依据团购合同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同时由于团购网站经营者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审核商家资质、商品(服务)质量、维护交易秩序等法定义务,纠纷发生后消费者亦可向团购网站经营者主张承担部分责任;模式二,团购网站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同时也作为团购商品(服务)的销售主体,与消费者订立团购合同形成团购合同法律关系,收取团购商品(服务)的价款,由第三方向消费者履行提供团购商品(服务)的义务,如发生团购合同纠纷,则消费者向团购网站经营者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团购网站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商家的合同追究商家责任。

这两种不同的理解以及两种不同模式的选择也正是这次工商总局的《意见》留给我们的悬念,使得这个《意见》并没有完成“厘清网络团购合同关系”这一任务。在专门规范网络团购活动的规章性法律文件已经出台的背景之下,网络团购合同法律关系的最终定性有待于立法或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但无论是哪种理解,监管层将团购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严格规范的基调似乎已不会改变,故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开始更加严格地规范自身经营流程,尽量避免团购纠纷发生。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加强团购网站经营者责任不宜矫枉过正,不宜过度严苛以致侵害团购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例如过期必须退款的规定就似乎过于严苛),如此才能真正促进团购行业良好发展、惠及广大消费者并繁荣消费市场。

【注释】

[1]《电子商务网站随意取消订单遭质疑》,http://news.sina.com.cn/m/2011-08-04/142522934391.shtml,2011年08月04日。

[2]《淘宝光棍节促销单方面取消订单消费者称被忽悠》,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11114/113910809574.shtml,2011年11月04日。

[3]孟波、段超主编:《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4]夏露主编:《电子商务法规》,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页。

[5]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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