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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团购乱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团购竞争的混乱已经引起了整个团购行业乃至电子商务界的广泛关注。因此,确定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团购法律纠纷的前提。有观点认为对于实物类商品的团购,团购网站为商家提供居间服务,与商家之间成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而以服务类商品或者电子类商品为团购对象的情况下,由于是团购网站向购买者发送电子凭证,并且购买者是直接向团购网站付款,这种情况下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成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5.6.1 现实中的团购乱象

1.团购准入门槛低,同质化竞争严重

团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低,几个人、几台电脑搭建一个团购网站就可以发布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但是团购网站所带来的销售额却是非常可观的。在这种低成本高利润的诱惑下,无论是具有先天优势的大型门户网站还是中小创业者都加入了团购大军。从2010年初满座网、美团网、糯米网的创立开始,团购网站在短短两年间从几百家团购网站发展到上千家团购网站,团购网站的数量曾一度增加到五千多家。团购大战也从“百团大战”演变为“千团大战”。相似的经营模式,必然导致了团购网站间同质化竞争的加剧。为了能够打败竞争对手,抢占市场空间,大部分团购网站采取了压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策略,打起了价格战,甚至有的团购网站被认为是赔钱赚吆喝。

团购网站的白炽化竞争已经改变了团购最初产生的初衷。最初的团购网站每天只在网页上提供一项商品或服务的团购,而且多是倾向于服务类产品的团购,通过团购方式将客户服务需求进行整合,客户能够以相对优惠的价格接受服务,商家也能在闲时提高销售量,所以对于商家和购买者来说都是双赢的。但是,随着团购竞争的加剧,几乎所有的团购网站都不会每天仅提供一项服务,而是提供多种类型的服务信息,以提高销售量。团购内容也从服务拓展到实物商品,甚至发展到以实物类商品为主要团购对象。一味压低价格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商品质量的忽略、对线下合作伙伴利益的损害,甚至团购网站联合商家进行价格欺诈。团购竞争的混乱已经引起了整个团购行业乃至电子商务界的广泛关注。

2.低价背后的团购陷阱

通过团购确实能让消费者有更多机会选择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者服务,团购网站和商家在团购竞争中也普遍采取了低价策略以提高销售量。根据经济学原理,一定程度上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能够达到薄利多销的市场预期,但是一味压低价格,市场利润空间慢慢趋向于边际成本。而在不断压低价格的过程中,不仅团购网站所实现的利润率逐渐降低,团购背后的商家利益也不断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团购市场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商品质量的忽略、对线下合作伙伴利益的损害,甚至团购网站联合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情况。

对于购买者来说,低价背后不一定是商品和服务的物美价廉,而可能是商品名不副实、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接受的服务与网站承诺大打折扣或者遭受额外加价。由于对团购网站缺乏资质审核和认证,一些团购网站接受买方的订单付款后携款潜逃,其网站也名存实亡。根据独立团购导航网站团800于近日发布的《2011年中国团购用户投诉统计报告》来看,2011年仅在该网站投诉的团购纠纷就达11812起之多,其中消费者投诉的前三位团购纠纷类型分别为:服务类团购体验差(占44%)、实物团购的物流及商品质量问题(占26%)和退款难问题(占20%)。团购混乱所导致的消费者权益损害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3.团购法律关系混乱

团购2.0模式主要涉及团购网站、商家和购买者三方主体。在目前的团购活动中,一般都是由购物网站在其网页上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团购信息,购买者在团购网站上浏览团购信息并且完成在线支付,所以购买者一般只同团购网站发生直接关系,只是在消费时,要到团购网站指定的商家接受服务。所以一旦发生团购纠纷时,购买者大多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团购网站往往以不是合同法律关系为由推脱责任。因此,确定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团购法律纠纷的前提。

在2012年3月之前,法律法规对于团购活动所涉及的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对于实物类商品的团购,团购网站为商家提供居间服务,与商家之间成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而以服务类商品或者电子类商品为团购对象的情况下,由于是团购网站向购买者发送电子凭证,并且购买者是直接向团购网站付款,这种情况下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成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也有观点认为团购网站与购买者之间成立团购合同,商家作为第三人向购买者履行义务。目前实践和法院审判中一般是按照团购运行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界定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团购法律关系的混乱的直接导致大量的消费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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