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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内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即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专指1979年制定、并于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应以宪法为根据。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确认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国家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调查、证实、惩罚犯罪的全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和权限分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具体诉讼程序。国家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即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专指1979年制定、并于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既包括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令、司法解释中一切有关刑事诉讼制度、程序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是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之相抵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即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刑事诉讼法典。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3.相关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4.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指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2000年12月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3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认罪案件意见》)、2003年3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2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5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10年1月1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1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项司法解释。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主管部、委、局制定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等。

6.有关国际条约。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6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20条和第31条第1款保留。中国立法机关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该公约,同年11月3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但由于该公约与中国现行法律有一些冲突之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未批准该公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实践都必须切实遵循而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应以宪法为根据。一方面,宪法在诸多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特定职能的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权力行使原则等,是刑事诉讼立法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应用宪法”;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抽象的条款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使宪法精神得以具体化、司法化。刑事诉讼法从制定目的、任务、基本原则到刑事诉讼制度、各种具体的程序性规则的所有规定,都是宪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化,刑事诉讼法保证了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即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即在强制措施一章和侦查一章对司法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搜查作了具体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18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判监督程序中都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刑事诉讼法》据此确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刑事诉讼法》则依次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诉讼地位,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内部权限分工。

《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浯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刑事诉讼法》第9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相应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都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宪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的具体化。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典型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刑法是刑事实体法,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罚的方式、量刑情节等,它解决的是如何定罪量刑、如何处以刑罚的实体性问题。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规定国家机关应采取何种方式查明犯罪事实以及惩罚犯罪。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方法和任务的统一。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共同保证的一项活动,没有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的规定,刑法上的实体性规定便无法获得执行,沦为空谈;而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活动就会失去方向和依据,导致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的恣意。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在静态上规范国家刑罚权的适用,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国家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属于民事主体并且地位完全平等。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一般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财产权则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后如果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目前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并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调整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是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体包括是否实施了特定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施以刑罚、应施以何种刑罚、如何执行刑罚等内容,刑事诉讼活动的实体性法律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主体、调整对象、强制措施、执行方法上有着明显区别。

当然,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也有紧密关联。一方面,两者都奉行类似的诉讼原则,如独立审判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也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如审级的安排、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分等。另一方面,在特定条件下,两种诉讼程序也可以一并出现,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即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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