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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权与国务请求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务请求权国务请求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权,其中较为重要的权利包括:请愿权、接受裁判的权利及国家赔偿与补偿请求权。接受裁判的权利也可以说是近现代宪法下受到广泛承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接受裁判的权利,即所有个人可要求独立于政治权力的公平的司法机关平等地给予其自由权利的救济,并且不受公平法院之外的机关裁判的权利。

四、参政权与国务请求权

(一)参政权

所谓参政权,即国民作为主权者,直接或通过代表参加国家政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国民投票的权利等,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参政权,则成为公务员的权利(资格或能力)也可包括在内[137]。当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参政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在选举权的性质上,历来就有权利说、公务说和二元说之争[138]。日本宪法学通说采取二元说。在选举的基本原则上,则认为应遵循普遍、平等、自由、秘密、直接5原则。同样的,在被选举权的性质上,日本宪法学一般认为其并非得以主张被选举的权利,而是被选举的地位或资格。当然,即使是作此理解,也不能否认在国民参与候选的权利的意义上的被选举权是为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权利。但由于这一被选举权在宪法上缺少明文规定,因此就其宪法依据产生了3种学说:①认为其依据在于追求幸福的权利;②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里一体出发,认为其依据在于宪法第15条第1款;③认为宪法第44条未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作出区分即为其依据[139]。从判例来看,则基本上是支持了第2种学说的立场[140]

(二)国务请求权

国务请求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权,其中较为重要的权利包括:请愿权、接受裁判的权利及国家赔偿与补偿请求权。其中,请愿权即向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陈述有关国务之希望的权利,宪法第16条明文规定:“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作为代议民主制的补充,请愿权从某种程度上也发挥着参政权的作用。请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虽然不能享有参政权,但却享有请愿权[141]

接受裁判的权利也可以说是近现代宪法下受到广泛承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接受裁判的权利,即所有个人可要求独立于政治权力的公平的司法机关平等地给予其自由权利的救济,并且不受公平法院之外的机关裁判的权利。而在现在“非诉化”现象日益普遍的情况下,在如何理解“裁判”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困难。从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非诉“裁判”遭到了否认[142];但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也因过于形式化而遭到了学术上的批判[143]

国家赔偿与补偿请求权由宪法第17条所确认,并为《国家赔偿法》所具体化。此外,宪法第40条还特别对刑事补偿请求权作出了规定,以强化对这一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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