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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合作是维护信息主权的唯一路径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加强国际合作是维护信息主权的唯一路径资源共享的前提是将个体拥有的信息“公共拥有化”,当共享是平等、有序地进行的时候,每个主体都是受益者。在国际社会坚持主权原则,坚决同信息霸权斗争,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利益。例如,最该法院曾被称为“主权的法院”。对外的“主权权利”的客体恰恰是对内的“主权权力”。

四、加强国际合作是维护信息主权的唯一路径

资源共享的前提是将个体拥有的信息“公共拥有化”,当共享是平等、有序地进行的时候,每个主体都是受益者。但是当信息不均衡单向流动的时候,信息输入国就处于不利地位,他们所拥有的信息传播权是不对称和不平衡的,对信息传播弱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是不利的。因此,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就必须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保障信息源的多样化,尊重不同文化、保障网络世界中信息的民族性,消除信息垄断,改变信息不平衡的现象。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信息共享的限制性条件是要确保一个国家信息主权、确保其他信息主体专有信息如知识产权以及个人合法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信息的高度共享。在信息共享与信息主权保护之间、在信息流通与信息安全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是国际信息法律谋求的目标。国际条约中应规定全球互联网信息传播应当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在信息交流中主权平等,传播媒介不应被用于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不应被用于战争和武力威胁、国际法律合作、禁止特定内容的信息的传播等、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不同的文化,开展语言多样化等。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首先应该强化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认识到信息主权对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作用。其次要加强社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推动信息经济发展,加快国内信息立法。同时,发展中国家信息主权的维护更应当同维护政治主权、经济主权和文化主权结合起来。在国际社会坚持主权原则,坚决同信息霸权斗争,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利益。

【注释】

[1]董健:《超越国家——从主权破裂到新文明朦胧》,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2]曾令良:《冷战后的国家主权》,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09页。

[3][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吉米·富莱克:《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李东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在这本书中,作者认为主权不只是一种思想,而是一种谈论世界的方式,是一种在世界上如何行事的方式。

[4]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第64页。

[5]博丹以前,在中世纪末期,“主权”一词在法国是用来指在自己之上没有其他政治或其他权威。例如,最该法院曾被称为“主权的法院”。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2页。

[6]参见翟玉成:《论国际法上主权理论的发展趋势》,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3期,第1页。

[7]刘志军:《关于国家主权的国际法思考》,载《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99页。

[8]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5页。不少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受主权至上的思想的影响,应区分国家主权对内与对外的权能属性。在对内的事务管理与控制上,国家主权表现为最高的政治权威的“权力”性质;而在对外的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强调的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与参与国际社会的资格,因而是一种“权利”属性。对外的“主权权利”的客体恰恰是对内的“主权权力”。见卢凌宇:《论冷战后挑战主权的理论思潮》,外交学院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0页。

[9][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10][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吉米·富莱克:《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李东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11]Herry H.Perrit,Jr.,The Internet as a Treat to Sovereignty?Thoughts on the Internet's Role in Strengthening National and Global Governess,5 Ind.J.Global Legal Stud.423.

[12]转引自王德全:《试论Internet的司法管辖权》,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年3月10日访问。

[13]戴维民:《有序与混乱——网络空间的矛盾与冲突》,载《津图学刊》2003年第4期,第5页。

[14]See Sean Selin,Governing Cyberspace:the Need for an International Solution,32 Gonz.L.Rev.365.

[15]转引自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16]Herry H.Perrit,Jr.,The Internetasa Treat to Sovereignty?Thoughtson the Internet's Role in Strengthening National and Global Governess,5 Ind.J.Global Legal Stud.423.

[17]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151页。

[18]李小武:《国家主权的宿命?——法国人权组织诉Yahoo案的新进展引发的思考》,见网站http://law.tsinghua.edu.cn/user1/lixiaowu/archives/ 2006/43.html,2006年8月1日访问。

[19]参见周光辉、周笑梅:《互联网对国家的冲击与国家的回应》,载《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39页。

[20]麦基洗德自治领是此中开先河者。如今这个最著名的虚拟国家正公然协助斐济群岛中的小岛罗图马争取独立,希望小岛独立后能在岛上建立“国中国”,变成拥有真正领土的国家。参见《“网上国家”不甘寂寞》,http://bolan.cnfamily.com/200007/ca7545.htm,2006年8月1日访问。

[21]在1909年全世界非政府组织约有200个,而现在竟发展到17000个。低廉而迅捷的互联网使得这些非国家因素更容易地形成公共政策和对国际法的发展施加影响。

[22]姜琦、夏德才:《试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42页。

[23]参见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24][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吉米·富莱克:《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李东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25]Walter B.Wriston,Bits,Bytes,and Diplomacy,Foreign Affairs,Sep/Oct1997,Vol.76 Issue 5,p.177.

[26]Jack L.Goldsmith,The Internet and the Abiding Significance of Territorial Soveienty,5 Ind.J.G lobal Legal Stud.475.

[27]参见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1页。

[28]David R.Johnson&David Post,Law and Borders-theRise Law in Cyberspace,48 Stan.L.Rev.1367.

[29]肖永平、郭明磊:《英特网对国家主权的冲击和对策》,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第15页。

[30]See Robert P.Bartlett,Cyberspace Regulation and the Discourse of State Sovereignty,112 Harv.L.Rev.1680.

[31]转引自潘亚玲、张春:《现实主义、国际主义、普世主义——评有关主权的学说及其当代影响》,见于武汉大学国际法所主页:http://translaw.whu.edu.cn/index/,2006年8月1日访问。

[32]See Matthew Fagin,Regulating Speech Across Borders:Technology vs.Values,9 Mich.Telecomm.&Tech.L.Rev.395.

[33]See Robert P.Bartlett,Cyberspace Regulation and the Discourse of State Sovereignty,112 Harv.L.Rev.1680.

[34]See David R.Johnson and David Post,Law and Borders-the Rise Law in Cyberspace,48 Stan.L.Rev.1367.

[35]转引自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36]See Matthew Fagin,Regulating Speech Across Borders:Technology vs.Values,9 Mich.Telecomm.&Tech.L.Rev.395.

[37]See,e.g.,Amy Lynn Bomse,Note,The Dependence of Cyberspace,50 Duke L.J.1717.

[38][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39]亨利·佩里特认为,自由观念强调国内和国际法律规则、争端的和平解决,非国家因素在国际社会的作用以及集体安全机制和其他多边安全措施的重要性。而现实主义则强调作为一个抽象的单位的国家以及国家之间的专制本质。

[40]See Henry H.Perritt,Jr.,The Internet as a Threat to Sovereignty? Thoughts on the Internet's Role in Strengthening National and Global Governance,5 Ind.J.G lobal Legal.Stud 423,424.

[41]转引自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42]参见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9页。

[43]参见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44]See Keith Aoki,Considering Multiple and overlapping Sovereignties:Liberalism,Libertarianism,National Sovereignty,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and the Internet,5 Ind.J.Global Legal Stud.443,444.

[45]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页。

[46]有学者认为全球信息网络是没有“所有权”只有控制权的。在全球信息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所有制的概念已经没有意义,谁能有效地控制多少信息在网上的传播,谁就是多大的富有者;谁有多大的信息控制能力,谁就有多大的所有权。参见汤啸天:《信息控制权初论》,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4期,第19页。

[47]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48]孙昌军、郑远民、易志斌:《网络安全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49]孔笑微:《全球化进程中的信息主权》,载《国际论坛》2005年第5期,第13页。

[50]杨泽伟:《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51]彭前卫:《面向信息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探析》,载《情报杂志》2005年第5期,第99页。

[52]张淑钿、林瑞鑫:《论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和强化》,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1期,第9页。

[53]周光辉、周笑梅:《互联网对国家的冲击和回应》,载《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37页。

[54]金太军:《网络与政府管理》,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55]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56]2000年4月,法国的国际反种族主义协会和法国犹太学生联合会共同向法国法院起诉美国的网络公司雅虎(Yahoo!Inc.)在网上拍卖纳粹物品。2000年12月,法国法院根据该国禁止煽动种族偏见主义思想的法令,裁决Yahoo必须在90天内利用技术手段,阻止法国网友到Yahoo拍卖网站上买卖纳粹商品,否则将面临每天10万法郎(1.3万美元)的罚款。Yahoo网站只好把相应的拍卖区关闭。问题在于,Yahoo随之把这一拍卖区转移到了总站,法国的原告不依不饶,认为法国网民仍然可以通过总站浏览到相应的内容,因此判令其相应内容对法国国民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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