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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与自诉的区别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公诉与自诉的区别国家公诉与被害人自诉是目前世界各国追究犯罪的两种主要起诉方式。如果障碍发生在自诉诉讼过程中,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承受诉讼,即取代被害人获得当事人地位,继续被害人未完成的诉讼行为。国家公诉与被害人自诉采用不同的追诉原则。这就是说,公诉案件的起诉与审判不同,不实行“不告不理”。

二、公诉与自诉的区别

国家公诉与被害人自诉是目前世界各国追究犯罪的两种主要起诉方式。前者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代表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而后者仅代表被害人个人利益,由此决定这两种起诉方式在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主要体现在:(1)追诉的主体不同;(2)追诉的客体(犯罪或案件)不同;(3)追诉权的性质不同;(4)追诉的原则不同;(5)追诉的程序不同;(6)导致审理程序的不同。

公诉与自诉在追诉主体和客体上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国家公诉,顾名思义就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提出追诉。在日本等实行起诉国家垄断主义的国家,这是追诉犯罪的唯一方式,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在其他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的国家,公诉适用于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即使是自诉案件,也可以提出公诉,这反映了国家对自诉的适当干预。一般来说,检察机关是各国主要行使公诉权的专门机关,此外也还存在如大陪审团那样行使国家公诉权的组织形式。自诉由被害人提出,范围限制为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少量情节轻微且性质为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为了保证被害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其合法权益仍能得到适当的维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自诉人的范围,允许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行使追诉权发生障碍时,享有自诉权。所谓被害人行使追诉权发生障碍,是指被害人未成年,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如果这种障碍发生在自诉前,那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独立地提起自诉。如果障碍发生在自诉诉讼过程中,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承受诉讼,即取代被害人获得当事人地位,继续被害人未完成的诉讼行为。

关于自诉主体,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国家,自诉案件的主体并不只限于自然人,法人为刑事被害人时,也可以由其代表提起自诉,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3项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公司和其他协会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这种请求的,在他们为被害人一方当事人时,则民事诉讼中代表他们的人,也具有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自诉的权力。”

公诉权与自诉权虽同属对犯罪的追诉权,但性质有所区别。诉讼理论上认为公诉权为绝对权,其行使与否,应依法律的规定。即公诉权由公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应当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便应当提起公诉,否则就是放纵犯罪。而自诉权是相对权,对被害人而言,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是否提起自诉,由被害人自己决定,法律不加以强制规定,国家不横加干预。公诉权与自诉权性质不同还表现在,公诉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它的行使必须符合诉讼的目的,即依据刑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应受刑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公诉机关在决定提起公诉时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并应当予以刑罚。这就要求在审查起诉时,不仅要注意于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也要注意于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还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是否有处罚的必要。这就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追诉裁量权。被告人可以请求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撤销指控等有利于自己的处分。

国家公诉与被害人自诉采用不同的追诉原则。自诉的追诉原则是:如果被害人不追诉犯罪,没有惩罚犯罪人的要求,那么法院就不进行审判,国家就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就是说,自诉诉讼程序的发生,包括对犯罪的追诉和审判,都实行不告不理。公诉活动由国家控诉机关依职权进行,对犯罪的侦查和起诉不受有无被害人控告,即被害人有无惩罚罪犯要求的限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外)。没有被害人控告,或被害人没有惩罚罪犯的要求,国家侦查和起诉机关发现犯罪,有权进行侦查,有权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相反,即使被害人控告犯罪,要求惩罚罪犯,公诉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这就是说,公诉案件的起诉与审判不同,不实行“不告不理”。公诉权的行使依照法律进行,不受被害人意志左右,有被害人控告可以追诉,没有被害人控告也可以追诉,这就是所谓的“公诉原则”,在有些国家也称作“职权原则”。

国家公诉与被害人追诉在追诉程序上的不同,突出地表现在公诉案件有专门的侦查程序和独立的审查起诉程序。由于公诉案件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为保证国家公诉权的正确行使,防止使无辜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诉,公诉案件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前,通常要经过专门的侦查程序。通过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根据我国的诉讼理论,一般将侦查作为公诉的准备,将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因此,侦查是公诉活动的重要内容,警察也属于公诉主体的范围。在侦查终结后,一般有独立的审查起诉程序,由公诉机关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的,由公诉机关制作起诉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引起刑事审判程序的发生。自诉案件则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开始诉讼,没有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

由于自诉控诉的对象是情节比较轻微的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犯罪,而且既然国家将这部分案件的起诉权授予被害人行使,便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志并贯彻始终,由此导致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若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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