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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中紧密相关的三个阶段。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维护提出的指控;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六、出庭支持公诉

(一)出庭公诉的概念

出庭支持公诉,指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开庭审判时,依法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提出的指控,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完成对被告人的指控,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中紧密相关的三个阶段。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基础,出庭支持公诉是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延续和发展。

出庭参与审判是检察官所有活动中最突出地展示职能特性的活动,出席法庭使检察官进入了一个由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构成的诉讼结构并在这一结构中发挥自己特定的诉讼职能,这一职能通过检察官在审判活动中所承担的一系列诉讼任务而体现出来。

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维护提出的指控;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二)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公诉人具有双重身份,既为控诉方,又为监督方。有学者认为,审判监督的权力属于人民检察院而非检察官,因此检察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已不承担审判监督职能。实际上,审判监督职能固然属于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职能,但这项职能只能通过检察官的具体诉讼活动来履行。从整个审判程序看,承担控诉职能的我国检察官发挥其功能的具体方式包括:

1.出席第一审法庭

其中包括:(1)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2)讯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鉴定人;(4)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供法庭播放;(5)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诉讼主张,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6)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7)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出席第二审法庭

其中包括:(1)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2)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反驳无理上诉,建议法庭维持原判;(3)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4)代表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控诉职能的具体承担者是公诉人,为履行好公诉人的公诉任务,公诉人在出席法庭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二是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是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如医学知识、精神病学知识等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所涉及的专业知识;

四是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五是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拟定好答辩提纲,准备辩护意见,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三)举证和辩论的技术方法

庭审中举证方式变化后,公诉人控诉工作的负担加重,如何保证举证和辩论的质量和效率是几乎所有公诉人都关心的问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诉讼活动的规律并认识和掌握举证和辩论的技术方法显然是圆满完成控诉任务、充分发挥控诉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

1.询问证人

(1)隔离询问。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隔离询问完毕认为需要对质时,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对质应当在有把握获知案件真实情况下进行,没有把握时,应当慎用。

(2)避免可能影响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禁止诱导性询问,只规定审判长可以制止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对抗性诉讼中,也并不一味禁止诱导性询问,一般规则是:直接询问中禁止诱导性询问,但对于预备的、不争的事项,仍然允许进行诱导询问;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法官认为诱导询问可以使询问迅速结束且没有损害对方权利之虞时可以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在交叉询问(即反询问、反诘)中,一般允许诱导询问,其例外是证人明显偏袒进行交叉询问的一方时,法官可以禁止进行诱导性询问。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意识到自己的提问属于诱导性询问且可能影响证言内容的客观真实时,应当自我克制,避免提出这类问题;当辩护方对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可能影响证方内容的客观真实,确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在辩护人询问完毕后要求对该项证言不予采纳。

除诱导性询问外,诉讼中还可能存在影响证言客观性的其他不当询问,如使用眼色或形体动作进行暗示,对证人进行责备、训斥等,对这类不当询问,确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在对方询问完毕后要求对该项证言不予采纳。

(3)询问证人的程序。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证人连贯陈述后,公诉人认为需要对证人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后,对证人发问。证人因精神紧张或其他原因无法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证人,公诉人根据证人当庭陈述的具体情况认为由辩护方首先发问更为适宜时,经辩护人提出或者审判长建议,也可以由辩护方首先发问。

(4)证人连贯陈述后,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发问,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问题应当简洁、清楚。

证人连贯陈述后,公诉人对证人进行的发问属于补充性询问。这种询问的目的是弥补证言中的遗漏、排除证方中的矛盾和澄清证方中模糊不清的问题,并问清争议问题的必要细节,为证据间的互相印证、强化证言的可信性,并进而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因此应当有重点地进行,不能漫无目的地对证人已经讲明的案件事实、情节重复提问或者在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细枝末节上花费不必要的精力。

发问应当以一问一答方式进行,避免一次提出数个需要回答的所谓“复合性问题”,所提问题应当直截了当、通俗易懂。

(5)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证言的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6)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再次对证人发问。

2.讯问被告人

(1)隔离讯问。讯问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但需要对质时也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以及证人到庭对质,但没有确实把握和并非必要时,不必进行对质。

(2)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询问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确实必要时,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发问的异议,应当掌握在确属必要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必轻易打断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和被告人对这种发问的回答,以免不适当地损害被告人防御权。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辩护方动辄提出“反对”,使庭审活动屡被这种“反对”所打断,这种套用英美国家对抗制诉讼的做法实际颇不足取,皆因我国刑事庭审程序设计上缺乏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可供援引,公诉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异议、合议庭支持或者否定异议都难免随意性太大,如果没有节制反而不利于庭审调查活动的开展。至于以声明“反对”作为提出异议的方式,不如以提出意见的方式进行。

(3)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供述,这种当庭供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陈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

(4)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辩解,或者进行陈述但陈述的内容与侦查、审查起诉中的陈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不必急于打断其辩解或者陈述,可以冷静地倾听其辩解和陈述,并针对这种辩解和陈述对其进行讯问,并应当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对其进行讯问,或者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及相关情节的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5)被告人在庭审中保持沉默或者拒绝陈述的,公诉人应当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庭审中应当注意扭转过分倚重被告人供述的习惯,依靠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3.询问鉴定人

询问鉴定人与询问证人方法相似,应当注意的是:

(1)鉴定意见应当依科学原理、方法、仪器进行甄别检验、判断后得出,但鉴定意见并不等同于科学,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证据的一种,是否科学应在审查、判断后加以确认。

(2)对鉴定所涉及的专门知识,应当有所了解,即使并不精通。如果不了解,那么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充实鉴定所涉及的专门知识。作为公诉人,办理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痕迹学知识等专门知识应当常备,道理十分简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4.出示物证、电子数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电子数据,应当对该物证、电子数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的情况作概括说明。

5.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

宣读书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未到庭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书、各种笔录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1)宣读书证。公诉人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况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过技术鉴定的,宣读书证可以结合宣读鉴定书进行。

(2)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除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等原因确属不宜或者不能出庭的以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证人由人民法院通知到庭。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3)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各种笔录等,也应当当庭宣读,并听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所记载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件、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不存在争议的,则不必宣读。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6.辩论

辩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辩论的依据。辩论应当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无论需要反驳的辩论意见多么无理、刁钻乃至荒谬,都不能试图以压抑对方辩论权利的方式来保障控诉效果,也不能以同样无理、刁钻乃至荒谬的观点反驳对方,公诉人进行辩论的永远有力的武器来自清楚无误的事实、确实和充分的证据以及明确的法律规定所共同构成的武器库,事实、证据和法律的优势加上冷静平和的态度、机敏灵活的头脑和能言善辩的口才是在辩论中占取上风的足可倚仗的条件。

(2)同对方辩论应当针对不正确的辩论意见进行,对方提出的中肯的意见应当认真听取,不能对对方所有的辩论意见持不分良莠一概予以反驳的偏执态度,这是公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3)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不必同其辩论,辩论意见的取舍,应当交由合议庭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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