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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公社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原始公社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原始公社的社会调整系统并不是法和法律,而只是一种习俗。原始公社的社会调整系统具有以下特征。在原始公社初期,社会关系尚处于简单阶段,人们还不可能超越其社会生活的现实对社会调整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而到了一定阶段,人们把反复出现的行为总结为规范,这就是原始公社的习惯规范。3.原始公社的习惯调整是与共同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分不开的。

二、原始公社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

原始公社的社会调整系统并不是法和法律,而只是一种习俗。法的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氏族内部的社会调整系统不足以解决在氏族内部产生的阶级矛盾时,法的现象才出现。法的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3]恩格斯的这一论述,既说明了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密联系,即:法和法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同时也说明了法的现象与原始公社习惯之间的区别,即:在原始公社中,由重复进行的个别性商品生产和交换行为概括总结而成的规则只是一种习惯,当以维护这些规则的运行为职责的国家产生的时候,法的现象也产生了。

原始公社的社会调整系统具有以下特征。

1.它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的发展过程。个别调整没有普遍适用的规范作为依据,是针对具体人、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它只对所涉及的具体行为有效。规范调整是以普遍适用的规范为依据,只要出现规范所规定的情况,就可以反复适用。在原始公社初期,社会关系尚处于简单阶段,人们还不可能超越其社会生活的现实对社会调整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而到了一定阶段,人们把反复出现的行为总结为规范,这就是原始公社的习惯规范。

2.原始公社的社会调整是一种习惯调整。在氏族制度下,人们行为的依据只有习俗,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习俗不是某种外来的力量强加于氏族成员的,因此,也不需要用后来国家那样的强制机关来保证实现。因为氏族习俗是维护氏族存在的条件,而氏族又是每个成员得以生存的条件,所以,氏族成员都自觉地维护着氏族组织和氏族习俗的神圣性。

3.原始公社的习惯调整是与共同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分不开的。虽然没有国家有组织的暴力,但是,这并不影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氏族制度维持其秩序的有效性。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形成的共同道德价值观念、每个氏族内部共同的图腾崇拜(或宗教信仰)赋予习俗以道德权威和宗教权威。任何人违反共同生活的规则,就会受到群体中其他成员的舆论制裁,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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