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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典当的性质与特征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典当业务的操作过程体现为出当人因生活所迫或资金急需,将动产向当铺出当,当铺经估价和同出当人议定当价后,将当款付给出当人并占有当物进行保管,出当人到期不赎回或不续当时,当物即归当铺所有,当铺将当物处置后弥补自己的损失。其次,典当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制度。不可否认,典当行为也有商业性的特点,体现为典当的仓储行为和商品营销行为。

传统典当业务的操作过程体现为出当人因生活所迫或资金急需,将动产向当铺出当,当铺经估价和同出当人议定当价后,将当款付给出当人并占有当物进行保管,出当人到期不赎回或不续当时,当物即归当铺所有,当铺将当物处置后弥补自己的损失。物权法将典当视为是一种设定质权的行为,称其为营业质,是指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交付于债权人作为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后取回该财产,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不能清偿债务,由债权人变卖当物优先受偿或将该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1]在美国法中典当(Pawn)一词一般被认为是质权的同义词,但仅指动产质押。质押人将质押物交付给典当商作为贷款的担保,贷款利息较高,质押人获得的贷款在质押财产价值之下,如果贷款没有被偿付,典当商有权利不经通知卖出该物品。

传统典当体现为两大特点:首先,典当的对象是动产。这里需要将典当与典作出区分。典是中国古代一种典型的田土交易方式,典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于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但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典权期限届满可以赎回;典权人支付典价,取得典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在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不赎回时,可以继续获得对典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2]因为典与典当均具有融资的作用,两者又均存在绝卖情形,典户或当户不回赎或续当,会导致典物或当物所有权转移,当户所借款项成为典物或当物所有权转移的对价,所以两者之间易于混淆。但是两者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典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典当的行为的客体则仅限于动产;典为民间行为,而典当则是一种行业性经营活动,传统上由各类当铺经营,需要获得政府对其经营资格的许可。从权利性质看,典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体现在典权人对典物有权进行使用、收益和转典而不付租金,而典当则属于担保物权,当铺只享有对当物的占有权利,而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典当对象是动产决定了传统典当一般定位为满足个人需要的消费借贷,解决临时性的应急融资需要,数额往往较小。域外典当一般只做消费品,单笔数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额。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当铺业法规定典当的对象仅为动产,我国香港地区则规定典当金额不得超过10万港元,马来西亚规定典当对象仅为个人动产,典当金额不得超过1万马币。新加坡典当商法将典当金额限定为不得超过1 000新元。

其次,典当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制度。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明确昭示其金融特性。[4]典当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在人们早期借贷活动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属于内生金融的范畴。金融的本质功能是实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重新配置。时间性是指金融资源可以在现在和未来进行交换,可以在现在进行未来的交易。空间性是指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化,风险的收益随之转移,从而提供流动性、套期保值、财务杠杆等功能。典当行为中出典人贷款的目的不是以物折钱,而是临时借贷,在回赎期内赎回当物,承典人也不是以最终获得当物为目的,而是以收取抵押贷款利息为目的,这正体现了金融在时间和空间配置资金的特性。因此本质上典当行为是金融行为。[5]虽然典当是一种金融行为,但是与银行贷款这一主要金融相比,典当是一项以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贷款行为的制度安排,可以简称为“物贷”,属于稳健性资金配给。不可否认,典当行为也有商业性的特点,体现为典当的仓储行为和商品营销行为。仓储行为是指当物保管功能。典当行对当物进行短期妥善保管。商品销售功能是指典当行发挥自身特有的市场营销作用,一般是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进行。典当行变卖或拍卖的对象都是死当物品,故典当行的市场营销作用也主要是围绕旧货而发挥的。[6]但是与金融性相比,商业性是典当的辅助属性,其存在的意义也在于为了能够更好服务于典当融资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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