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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直接联系,同理,教育法律责任也与教育违法行为相关联。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教育行政处分。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直接联系,同理,教育法律责任也与教育违法行为相关联。由于违法行为因违反的法律的性质不同,主要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犯罪),相应的法律责任亦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因此,我们可以依据教育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划分为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和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一)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民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第一,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即使是因人身关系而导致的纠纷,如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其承担责任方式也可以是财产责任。第三,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违法者一般应主动承担,拒不履行时,才由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第四,民事责任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教育法》第81条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做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义务教育方面,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这些规定,为追究违反教育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或法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时,这样的行为就是民事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必然要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原物;(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等。

(二)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行政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教育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分是一种最基本的惩戒性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它是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履行职务的公务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所采取的制裁性措施,所以其又称内部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教育行政相对人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的警告、罚款、没收、停业停办、扣押或吊销许可证、拘留和劳动教养等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及有关能力、资格方面的制裁措施。

行政责任的特征在于:第一,行政责任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机关有进行管理的权力,但同时也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3)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4)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行政责任应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拥有此项权利。第三,追究行政责任,除了适用诉讼程序外,还可适用行政程序。例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即是适用行政程序的制度。

(三)教育刑事法律责任[25]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第一,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第三,刑事责任具有可变性。根据犯罪和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加刑或减刑,以加重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程序。

《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在《刑法》第138条和第418条中,针对教育犯罪特点,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义务教育方面,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教师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中也规定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种违法行为中,大部分是以情节严重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不同行为中“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不同的。比如,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是指体罚学生的手段恶劣,或者致学生重伤等情况。又如,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是危险校舍而不向上级报告或不采取措施处理而致使校舍倒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等情节。

承担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是受到刑事法律制裁。刑事法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实施主体适用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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