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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十大排名中国人保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一、保险法概述保险一般是指为确保社会生活的安定,通过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事故或者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概述

保险一般是指为确保社会生活的安定,通过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事故或者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作出了修改。

我国《保险法》上所称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限。根据保险是否基于国家的社会政策而设立来划分,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社会保险则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标是给国民创造公平合理的社会福利。《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仅指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保险可以分为不同种类。如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划分,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照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划分,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内容在于: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人,一般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人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保险人。投保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除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还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他们是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满时,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如: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过失和违法行为等。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和终止的时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6.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损失补偿或支付约定给付的最高金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即投保人为请求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而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的数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来确定。保险费的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可一次交付,也可以分期交付。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投保人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方法也不同,但须在合同中约定,以便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及相应的赔偿额来给付。若保险金已全部给付,则保险合同终止;若只给付了保险金的一部分,剩余部分仍有效,成为下次给付的最高金额。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争议处理条款一般规定协商方式以及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订约具体日期对确认仲裁和诉讼时效以及计算保费交纳期限及合同生效期间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在合同上注明。

除前述内容外,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四)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其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2)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除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4)说明条款内容。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5)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6)保密义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标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2.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权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3)通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1.提取保证金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提取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提取公积金

保险公司除了提取准备金以外,还应依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又称为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的资产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以及预防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出的累积资金。

4.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依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每年按照比例提取并交存的累积资金。保险保障基金不同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付,而保险保障基金则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被保险财产发生损毁的绝对额在各年度不可能完全平均,因此,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在应付正常赔付之外,必须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同时,由于保险保障基金一般是用于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所以对保险保障基金必须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具有最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具有的经济补偿或者支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后的差额,不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金额。具有最低偿付能力是由保险业的特点决定的。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必须随时准备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有足够的资金累积和最低偿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达不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就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6.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为了限制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范围,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7.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8.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大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9.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10.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守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1.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12.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1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发生的活动

主要活动: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②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③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④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⑤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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