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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自治需要公权力自觉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层自治需要公权力自觉千余名记者云集的阵势,足以看出中国以及世界对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热切期待,它的任何有别于以往的细微之处都会被人津津乐道。人们注意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首次被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基层自治需要公权力自觉

千余名记者云集的阵势,足以看出中国以及世界对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热切期待,它的任何有别于以往的细微之处都会被人津津乐道。在涉及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问题上,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们注意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首次被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的肯定,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的体现。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农村和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别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和市民通过这两种组织进行自治,依法治理本区域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和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

村民选举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除掉以此延伸的社会想象之外,是因为它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是让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根本体现,没有民主选举也就无法提及村民自治。这个制度的创新与实验,期间虽然经历波折且不乏其他意见,但由于其较为明显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终被确定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是农村基层民主初步形成制度化运作模式的标志性事件。这些年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村民通过自治机构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功能是可以实现的,农村的社会稳定也是可以得到保证的,选举与文化水平、经济能力、政治觉悟之间的关系不是绝对的,在农村这样的地方同样可以做得很好。

随着城市各个领域的深入改革,原来由政府和单位承担的许多社会服务性功能,转由居委会承担的趋势日渐明显。不仅如此,伴随城市化进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商品化,社区自治的基层民主形式越来越普遍化。借助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的非组织化联合等形式,在与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中,社区居民的弱势地位得到了部分提升,成为了社区居民民主意识觉醒的推动力量。社区自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是一个社会发达程度的微观体现。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就曾阐述过社区自治作为民主学校的作用,指出了社区自治对公民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教育作用。

十七大报告中还指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现有的社会实践结果来看,基层民主的形式需要有更契合社会实际的制度创新,需要更好地理顺公共权力机构与基层群众自治机构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的各自管理范围更清晰更具操作性。除此之外,基层民主实践中发生的贿选问题、黑恶势力借助自治形式谋权问题、社区居民暴力维权问题等,都提示着基层民主需要在制度层面继续深化的迫切性,为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创造有利条件。

重视群众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的传统,提高群众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自治性,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逻辑必然。正如十七大报告中所讲,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能够成功的关键问题在于,在我们这个历来公权力掌握一切的社会中,公权力部门必须有足够的自觉意识,不去干涉基层民主的良性运转过程。既然是让人民当家作主,那就要相信广大群众,要给拥有自治权利的基层群众充分的施展空间和管理自由,要有更有力的制度建设来约束权力冲动。

(本文发表于2007年10月22日《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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