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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业规范来约束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情况比较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因为各个国家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各国图书市场的支配力量,所以此类约定俗成的行业规范,在调整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日本的行规约束,对经营者市场行为的调整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些出版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制协调产销关系,而这些国家图书市场的交易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产销之间的业务关系也比较顺畅,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一系列的行规行约在约束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一些没有专门政府管理机构的国家,如日本、法国等,其具体进销业务的协调也主要靠行业规范。

这些行业规范,大都由行业协会的成员提出,获多数会员赞成而形成某一规定,并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这些规定有些由国家以法规形式公布,形成了国家的正式法律,能对本行业的所有经营者进行法制约束;更多的则仅是行业协会成员内部约定俗成的规定,对未加入行业协会组织的经营者则无约束力。但因为各个国家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各国图书市场的支配力量,所以此类约定俗成的行业规范,在调整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以英国为例。英国图书发行者的行业性组织是不列颠及爱尔兰图书销售者协会(The Bookseller Association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 land),简称英国图书销售者协会。该会的宗旨是:以促进图书的发行工作为首要任务,保护会员书店的实际利益,解决图书销售业务中的各种问题;改善书店的工作环境,改善书店与读者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教育书店工作人员全心全意地为读者服务;同那些与图书的设计、出版、发行等有关组织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并为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从这一宗旨可以看出,英国的行业协会对其成员是有相当影响力的。实际运行中,英国图书销售者协会在行业成员的行为规范方面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一,该会在全国推行购书券制度,为此专门成立了管理和发行购书券的组织——购书券公司,由该公司与接受读者购书券的书店统一结算;制定了非常详尽的《发放购书券的规章与细则》,内容包括购书券卡的订购、出售购书券的办法、回收购书券的注销、丢失购书券的处理、购书券差额的汇付、购书券与书店礼品店的关系等18个方面的问题;并统一印制了购书券要目清单,由接受购书券的书店(不管是否为会员店)按统一格式填写,作为行业内部结算的依据。这项在英国社会有着广泛影响的重大活动的顺利实施,既没有国家法令开道,也没有政府机构出面组织,而主要是通过行业规范来约束行业成员的行为,协调行业内外的各种关系。其二,该会与英国出版家协会联名,组织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要求凡想参加全国图书展销的书店,均须先经英国图书销售者协会和英国出版家协会的批准,必须事先填写参展许可证申请书,经批准发给参展许可证后方可参展。为了保证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取得一定的效果,该会特组织成员共同制定了《参展者必须遵守的规定》,这一规定虽只是行业内部公约性质的文件,但对参展者的行为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如《规定》第二条要求:凡参展的图书,必须降价一半以上销售,这就有效地防止一些书店专门从出版社大折扣进货而小折扣展销的渔利行为的发生;第十条规定,凡是在书展期间已降价处理的图书,书店不得向出版社要求优惠补偿价;第十四条规定,参展的廉价书,在展销期间不得以廉价书刊登广告,其具体价格需在书展前14天定出。这些规定对于产销利益的协调及内部关系的处理,都有较强的约束力。其三,该会组织书店职工的培训。该会下属的教育委员会,为书店的在职职工培训安排了一系列的文化及业务学习课程,还制定了考试章程与规则。考试规则要求参考者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教育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之后才批准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由英国图书销售者协会颁发的营业员合格证书,凭证书才能到英国的各个书店就业。从培训到考试就业的完整过程,都有行规约束,使书店职工的培训工作有条不紊。

日本的行规约束,对经营者市场行为的调整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日本书业不太景气,零售店订货少,批发公司经常因发货量达不到最低标准而又不得不按规定标准支付运费,无形中增大了批销费用。于是一些批发公司便开始实行对月销售额在100万日元以下的小型零售书店另行结算经办商品手续费的措施,增加的手续费要占发货额的1%~9%,引起了书店的不满。书店纷纷向日本书店联合会诉苦,与栗田公司交易的小型书店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组织“十坪会”,开始了要求批发公司取消增收手续费的运动。栗田公司则以“以团体的形式开展呼吁撤销该做法的运动本身违反了交易,应当由各家独自进行的原则”为由,向这些书店发出了停止业务交易的通告。事态的发展引起日本书店联合会的重视,该组织经过调查后向45家批发公司发出了《关于纠正交易条件差别的意见书》,指出:“我们认为书店与批发公司之间的交易条件是以多年来形成的商业习惯为基础,由双方协商制定并早已固定下来的。目前这种现行的书店费用标准只能够勉强维持书店经营,它早已是一种极限费用标准,我们十分同情批发公司经营之艰难,但我们认为进一步削减小额交易书店的本来就少得可怜的利润之做法,实属由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正的批销方法……”。日本书店联合会的意见正确、态度鲜明,使这些批发公司不得不取消了加收手续费的错误做法,包括已发通告中止了与一些书店业务关系的栗田公司也重新表示“对月销售额在100万日元以下的书店,只要仍有力争超过100万日元的愿望与可能性,本公司将分阶段地取消另行结算的手续费”的意向,并撤回了向书店发出的停止业务交易的通告。

美国书商协会(ABA)依据行业行规维护书业界正常运作秩序最突出的例子,是1998年3月该行业组织代表26家独立书店在北加州地方法院起诉巴诺连锁书店和鲍德斯连锁书店。美国书商协会指控这两家连锁书店用它们的强大经济势力(这两家连锁书店的年度营业额高达50亿美元,比10家最大出版社年度营业额的总和还多),威慑出版社与其进行秘密的违法交易,以获取比行业交易条款规定优惠得多的折扣。其起诉的根据,就是由美国出版商协会与美国书商协会共同协商制定的行业交易条款。一位出版商抱怨:“我们害怕连锁书店,如果它们不喜欢我们的交易条款,它们就会威胁不进我们的图书。”案件审理之后,两被告之一的巴诺连锁店表示:“巴诺遵守已被认可的行业规范,我们所得到的交易条款,美国各地所有书店同样可以得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书业界的行规行约,对书业市场经营者行为的约束与规范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

西欧一些出版业发达国家如德、法等国的书业界行规行约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那就是出版社不能直接与读者联系,以免损害书店的利益。这一规定对这些国家的经营者行为就有着很强的约束力。法国的出版社除办理少量邮购外,从不直接与读者打交道。德国的出版社更是连邮购也不直接受理,出版社如果收到读者的信件,也是按读者要求先配好书然后连同读者信件一起转寄给离读者住所最近的零售书店,由这家零售店与读者联系,将书售给读者。

上述各国书业界的情况表明,通过行业规范来约束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图书市场的出版者、批发者以及零售者之间关系的协调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与国外相比,我国出版业的行业组织因存在诸多的问题而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那样,我国书业界的各种行业组织在我国出版业的宏观中还处于附属地位,行业组织的活动很少,行业行规制订得不多,对行业组织成员缺乏约束力。因此,改组行业协会,重塑行业组织的权威,制订完善配套的行业规范来约束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已成为改善我国出版业宏观管理的当务之急。

【注释】

[1]罗紫初.并购重组,形成高潮.出版科学,2000(2):54

[2]中国、美国、法国资料引自《不倦地追求——王益出版印刷发行文集续编》,印刷工业出版社,中国书籍出版社,1997年;其他国家与地区资料引自《中国图书商报》2000~2004年各期。

[3]杨贵山.英国出版业宏观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国图书商报,1997-1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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