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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公约》专项附约“加工”与中国加工贸易执行过程监管

时间:2022-03-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京都公约》专项附约F“加工”第一章“进口加工监管程序”主要规定了进口加工的原则﹑适用范围﹑将货物置于进口加工制度下﹑货物在关境内的停留以及进口加工的结束等内容。9)标准条款《进口加工批准证书》中应规定在进口加工监管程序下准许进行的加工方式。21)标准条款 应当事人请求,主管当局应准许货物原状复运出口作为其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核销。《京都公约》进口加工监管程序与中国加工贸易保税制度对比
《京都公约》专项附约“加工”与中国加工贸易执行过程监管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京都公约》专项附约F“加工”第一章“进口加工监管程序”主要规定了进口加工的原则﹑适用范围﹑将货物置于进口加工制度下﹑货物在关境内的停留以及进口加工的结束等内容。相关文摘如下:

专项附件F 加工 [1]

第一章进口加工监管程序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章中定义为:

“返销产品”,指使用办理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货物(为便于理解,以下称进口料件)进行制造﹑加工或修理后获得的产品。

“串换货物”,指名称﹑质量和技术特征与所串换的进口料件相同的国产或进口货物。

“进口加工监管程序”,指准许有条件免税(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输入关境进行制造﹑加工或者维修后复运出口的海关监管程序。

原则

1)标准条款 进口加工适用的海关监管程序应按本章及(指其他未及事项)总附约各条规定制定。

2)标准条款 进口料件应享受全部有条件免除进口关税及其他税的待遇。但是,进口料件在加工或者制造过程中派生的任何产品,包括废料,如果不出口或者使其失去商业价值,应征收进口关税及其他税。

3)标准条款进口加工监管程序不应仅适用于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货物,也应适用于已按其他海关监管程序办理的货物。

4)建议条款 货物的原产国家﹑启运地或者目的地不影响办理进口加工监管程序。

5)标准条款进口加工货物的权利不应仅限于进口货物的所有人。

6)建议条款 执行与境外人员签署的合同时,对其提供的货物,不得因在进口国境内可获得相同货名﹑质量和技术特征的货物而拒绝办理进口加工监管程序。

7)建议条款 下列情况下,能否确定返销产品中包含的进口料件不得作为准许办理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必要条件:

(1)进口货物能够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识别:

——递交制造返销产品的投入及生产过程的详细情况;或者

——海关对加工过程进行了监管;或

(2)使用串换货物生产的返销产品办理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核销手续。

货物办理进口加工监管程序

一﹑《进口加工批准证书》

8)标准条款 国内立法应规定发放《进口加工批准证书》的条件和有权发放批准证书的当局。

9)标准条款《进口加工批准证书》中应规定在进口加工监管程序下准许进行的加工方式。

10)建议条款 货物进口后申请办理进口加工监管程序时,如符合申领批准证书条件,可补发《进口加工批准证书》。

11)建议条款 根据请求,可对长期从事进口加工业务的申请人发放一次性总批准证书。

12)标准条款 对需要进行制造或加工的进口料件,主管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产率,并根据生产率确定各种返销产品的名称及数量。

13)建议条款对下列情况,主管当局应对有关加工业务规定标准产率:

——加工货物具有稳定的特征;

——通常在明确技术条件下加工;并且

——生产成质量稳定的返销产品。

二﹑识别措施

14)标准条款 海关应对识别进口料件的条件作出规定。制定规定时应考虑此类货物的性质﹑所进行的加工以及此项业务的重要性。

货物在关境内停留时间

15)标准条款海关应逐案规定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期限。

16)建议条款 应有关人员的请求,并经海关认定理由正当,原规定期限可以延展。

17)建议条款 应规定进口料件及返销产品转让第三者可继续适用进口加工监管程序,但被转让人应承担申领批准证书人的所有义务。

18)建议条款 主管当局应准许由不是办理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人进行加工处理,不论是否转让进口料件的所有权,但在整个加工期间,办理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人应向海关负责遵守批准证书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19)标准条款返销产品可由进口料件进口地以外的海关出口。

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核销

一﹑出口

20)标准条款 应规定进口加工监管程序可在返销产品一次性或分批全部出口后进行核销。

21)标准条款 应当事人请求,主管当局应准许货物原状复运出口作为其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核销。

二﹑其他核销方式

22)建议条款 应规定进口料件或返销产品可转办理其他海关监管程序作为其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的中止或核销,但必须遵守逐案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23)建议条款 国内立法应规定,对不复出口的返销产品按对进口料件应征收的进口关税及其他税税额补征进口关税及其他税。

24)标准条款 应规定进口料件如因货物性质原因发生短缺并影响返销产品数量时,经海关认定属实的,可准许核销进口加工监管程序。

25)建议条款 使用串换货物加工获得的产品适用本章规定时应视为返销产品(串换返销)。

26)建议条款 准许串换返销时,海关应准许先出口返销产品,后进口料件。

本章所定义的进口加工监管程序类似我国的加工贸易保税制度,以下列表对比两者之间的差异以及存在的主要争议。

《京都公约》进口加工监管程序与中国加工贸易保税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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