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工贸易合同

加工贸易合同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受外商委托承接加工装配业务,须订立一份加工或装配合同。加工、装配合同是明确规定委托方和承接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对于交货时间和数量应根据加工装配能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应以料件能按时按质按量到达加工装配地点为前提。工缴费是加工装配业务双方共同关心的中心问题。确定工缴费的原则是根据国际市场上一般加工贸易的费用标准来确定。

第二节 加工贸易合同

在加工贸易中,由于进料加工是两笔交易,它同一般贸易中的进出口没有什么两样,因此,本节所探讨的是具有一定自身特点的来料加工装配合同。

一、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的基本做法

就承接业务的机构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外贸、外资企业直接对外承接业务,然后交由本企业加工装配生产;二是外贸企业对外承接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对内提供料、件,委托工厂加工装配;三是接受加工装配的工厂参加对外谈判,同外贸公司一起签订合同,工厂在生产和交货方面直接承担交货责任,外贸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从用料的比重看,有:全部来料来件的纯加工装配业务;部分来料来件,部分采用国产料件,国产料件按实际价值收取外汇

在来料来件如何作价方面有两种不同做法:一种是来料来件和加工成品均不作价,只收取加工装配的工缴费;另一种是来料来件和加工成品分别作价,即外商提供的料件和我方交付的成品分别作价订入加工、装配合同,也可以由双方根据料件和成品的价值分别订立进出口合同,其间的差额就是工缴费。

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的主要形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主要采取四种形式。

(一)全部来料、来件装配

委托方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物料和零配件元器件,由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和式样代为加工装配,成品按规定交委托方销售,来料、来件和成品均不计价,受托方按约收取加工装配费。

(二)部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

委托方只提供部分原材料、辅料、物料和配件,其余部分由受托方作价提供。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加工装配产品,产品生产以后,受托方除向委托方收取应收的工缴费外,还应按所提供料件的实际价值向委托方收汇。

相对来说,这种方式的经济效益比前一种要好,有利于带动本地国产品出口的发展。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争取这种形式,尽可能提高国内料件所占的比例。

(三)对口合同、各作各价

委托方提供的原料、辅料及零配件作价并签订合同交给受托方,但不算原料、辅料、零配件进口,也无需支付外汇。受托方加工装配后的成品也作自营出口方式卖给外商。自营出口价与原料零配件之间的差额,相当于原来的工缴费。这种做法,受托方不要自己进口原料,不担心产品销路,还可逐步提高受托方自营出口能力,但进行时应注意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

(四)与补偿贸易结合的加工装配业务

委托方除提供全部或部分料件外,还提供加工装配必需的机器、设备、仪器、技术等,但双方约定,设备技术的价款和利息将在支付成品的加工装配费中扣除。采取这种形式的加工装配贸易,受托方可以不用现汇引进一些先进技术设备,用劳务补偿进口的设备和技术,有利于解决进口和外汇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

在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业务中,无论使用上述何种形式,受托方都是收取工缴费,不承担产品经营销售的风险,来料来件及成品的所有权及一切风险都属于委托方。这是来料加工装配与通常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的一个显著区别。

三、来料加工装配合同

接受外商委托承接加工装配业务,须订立一份加工或装配合同。加工、装配合同是明确规定委托方和承接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的订立程序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相同,其条款与一般的进出口合同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其不同的内容。下面就一些个性问题分述之。

(一)关于来料、来件

料件是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物质基础。料件的优劣涉及成品质量的高低,而成品的质量又关系到委托方的销售及其声誉,因此委托方对料件的质量自然十分重视并要求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但长途运输有可能使料件变质受损,所以搞好加工装配业务的首要问题是要在加工装配合同中明确来料来件的品质要求并加强对来料、来件的验收保管,保证收进的料件符合质量要求并防止散失受损。如果使用一部分承接方自有或在本国内购置的料件,则须事先洽定质量标准及定价办法。

为了保证加工装配生产业务有节奏地持续进行,料件的及时均衡供应并保有一定的周转量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签订加工装配合同时,对来料、来件的时间和数量以及未能如期、如数到达的责任应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加工期长、装配量大的合同和协议,为了照顾对方的资金周转,可分期分批,但要规定分期分批的具体时间和数量。

(二)关于加工装配的成品

按时按质按量地交付加工装配成品,是委托方的权利和期望,也是承接方的合同义务。它关系到产品的销售经营,所以对成品的质量规格及交付时间、数量也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成品的质量,除了应在合同中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外,视交易需要,也可采取封样以确定实物标准,封样既可由双方会同加封,也可委托商检机构加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有的加工装配合同还可加订技术条款,例如由委托方派技术人员传授必要的加工装配技术及检验产品质量的办法,或由承接方派人员去对方所在地学习。

对于交货时间和数量应根据加工装配能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应以料件能按时按质按量到达加工装配地点为前提。为防止可能产生的意外,在确定成品交付时间和数量条款时应留有适当余地。

(三)关于工缴费

工缴费是加工装配业务双方共同关心的中心问题。对中方来说,工缴费标准高则意味着我方收益的增加;对客户来说,工缴费是产品成本的重要部分,降低工缴费就意味着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因此,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从而确定合理的工缴费标准。

确定工缴费的原则是根据国际市场上一般加工贸易的费用标准来确定。但一般情况下,应低于对方所在国的加工费水平,这是因为,委托方之所以愿意委托承接方加工装配:一方面可能是本地生产加工能力有限,找不到加工单位;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当地劳动力费用太高;再一方面可能是加工过程易于污染或耗能太大,本国政府干涉或禁止加工生产。对这三种情况,我们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加工费可适当高些;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加工费一般应略低于客户当地加工费水平,从而使加工贸易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对于第三种情况,特别是易于污染的加工贸易产品要谨慎行事,绝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危害子孙后代,要在符合加工贸易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征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后才可以承接。

合理的工缴费标准,必须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做到既了解客户所在国的加工费水平,又要掌握本企业加工生产该产品的成本,同时还要了解国内同行业加工费水平。一般来说,确定工缴费标准有以下几种做法:

1.比照客户所在国或地区同类产品加工费标准,确定略低于该水平的工缴费。如有的企业以低于客户所在国10%左右的加工费标准,来确定自己的工缴费水平。

2.先由客户提出加工费标准,然后自己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的情况和研究的结果,再同客户议定工缴费的标准。

3.在确定正式工缴费之前,双方先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暂定一个加工费标准,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生产后再根据实际核算的情况,正式确定合理的工缴费标准。

就承接方来说,当然要争取尽可能高的经济效益。所以,在核定工缴费时既要合理又要有竞争性。所谓合理就是要与实际生产成本,包括按工时计算的工资福利、厂房和设备折旧、水电费用、运输、仓储、保险、利息及税费等支出相当。所谓有竞争性就是要以国际劳务价格,特别是邻近地区的工资水平为依据,还要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劳动生产率及与国外的差距。同时,还要防止工缴费过低而打击我同类产品的正常出口。此外,核定工缴费时还应考虑加工装配批量的大小和所使用货币的汇率趋势,必要时还应订定外汇保值条款。

(四)关于消耗定额与合格率的核定

商订加工装配合同时,双方必须商订一个合理的料件消耗定额和成品的合格率,对此,既不能偏高,也不能过低。消耗定额过低,承接方难以做到;过高则委托方势必把损耗转嫁给承接方,从而降低工缴费。同样,产品合格率订得过高,承接方不容易做到,违约受罚的可能性增多;订得过低,也会导致压低加工装配费。所以,在订立这两个指标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根据我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一时难以定准,则开始时可暂定一个临时指标,在经过一段加工或装配的实践以后再进行调整。

(五)关于工缴费的支付方式

加工装配业务的特点是进口与出口紧密联系,不能脱节,结算方式也应适应这一特点,既要保障我方权益和收汇安全,又要便利贸易并照顾到对方资金的周转。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工缴费的支付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来料、来件与成品均不计价,加工装配后由委托方支付工缴费;另一种是来料、来件与成品分别作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收入。对于后者,必须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即在收妥成品出口货款以后,再支付进口料件价款,以避免垫付外汇。

至于具体的支付方式,一般都应采用以银行为中介的国际通常使用的贸易支付方式。总的来说,有如下两种。

1.如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托收付款交单或成品交付若干天前汇付等方式。

2.如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则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式:

(1)对开信用证方式,即来料来件用远期信用证,成品出口用即期信用证付款。

(2)来料来件用承兑交单托收,成品出口用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付款交单托收或汇付等方式。确定进口料件远期付款期限必须把生产、运输、单证流转、议付收汇所需时间一并考虑在内,并留有余地,以确保成品货款收取在先,料件款项支付在后。

此外,料件进口与产成品出口一般应使用同一种货币,避免发生汇兑差额和增加不必要的换算手续。

(六)关于保险

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料件的出口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料件进口后在整个加工装配过程直至成品装运出口这一阶段,为防止火灾、雷雨、洪水、飓风、地震等自然灾害而造成料件、半成品及成品短少、碰撞、发霉、沾污的损失,也应投保财产综合险。从法律责任而言,由于料件和除工缴费外的成品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方,按理应由委托方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成品中所含的工缴费部分,在交货前,其所有权仍为承接方所拥有,则应由承接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上述运输险与财产综合险,不管由哪一方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最终都将体现为加工装配成品的成本。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条例,如上述运输险与财产综合险结合起来,投保一揽子综合险,其保险费可较分别投保低30%。从实际业务看,在加工装配期间的财产综合险和成品出口运输险,由承接方办理较为方便易行。如能进一步将料件进口运输险一并由承接方承办,投保一揽子综合险,则具有节约保险费、降低成本的作用,其支付的保险费也可随同工缴费向委托方收取。对这些问题应当在洽谈加工装配业务商谈加工装配合同时加以考虑,并作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对某些产品的加工装配还要考虑加保产品责任险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