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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存在形式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以城乡分割、行业分割、单位分割和地区分割等形式存在。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而且在这4个行业中,外来劳动力的就业分布比例要大于平均就业分布的比例。劳动力市场行业分割使农民工的就业相对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工作条件差、收入低的行业。
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存在形式_劳动力市场分割与农民工就业实证研究

劳动力市场分割在我国客观存在,劳动力在城乡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就业都存在明显的分割。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以城乡分割、行业分割、单位分割和地区分割等形式存在。

1. 城乡分割

城乡分割是指城市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在就业时因不同的身份状态而处于就业机会不等、就业待遇不同的一种分割状态。

图3-1为我国1985年至2005年城乡就业比重图。1985年我国城镇就业人数为12808万人,乡村就业人数为37065万人,分别占当年总就业人数的25.7%和74.3%。1999年我国城镇就业人数为22412万人,乡村就业人数为48982万人,分别占当年总就业人数的31.4%和68.6%。2004年我国城镇就业人数为27331万人,乡村就业人数为48494万人,分别占当年总就业人数的36.0%和64.0%。如图3-1所示,从1985年至2004年虽然城镇就业所占总就业比重有所增长,但增幅只有10.3%。

图3-2为我国1985年至2005年城乡人口比重图。1985年我国城镇人数为25094万人,乡村人口数为80757万人,分别占当年总人口数的23.7%和76.3%。1999年我国城镇人口数为43748万人,乡村人口数为82038万人,分别占当年总人口数的34.8%和65.2%。2005年我国城镇人口数为54283万人,乡村人口数为75705万人,分别占当年总人口数的41.8%和58.2%。从1985年至2005年城镇所占总人口数比重增幅为18.1%。

图3-1 我国1985年至2005城乡就业比重图

图3-2 我国1985年至2005年城乡人口比重图

比较图3-1和图3-2,城镇人口增幅的趋势与城镇就业增幅的趋势基本一致,同期城乡就业比重增幅还低于城乡人口比重的增幅,说明我国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缓慢,城镇人口基本上在城镇就业,而乡村人口基本上是在乡村就业,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十分明显。

2. 行业分割

行业分割是指国民经济不同行业或不同产业领域对劳动力录用标准不同、使用要求不同而造成的行业与行业之间或产业与产业之间劳动力的分割状态。

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杨爽(2004)从人力资本投资角度验证了劳动力市场的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就业分割现象,以2001年为例计算了采掘业等行业的劳动力教育程度结构指数,其部分计算结果如表3-1所示。劳动力教育程度结构指数是指某行业高中以下劳动者人数与该行业大专以上劳动者人数的比例(邵峰,2003)。其大小反映行业劳动力人力资本投资的情况,劳动力结构指数越小,该行业平均受教育程度越高。表3-1表明,劳动力教育结构指数排前6位的都是垄断行业,后4位都是竞争行业,说明劳动力愿意在垄断行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从而在垄断行业就业,而在竞争行业的人力资本投资相对较小,大部分农民工都是在竞争行业就业。

表3-2是2002年城市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在部分行业就业分布及工资情况,从表3-2中可以发现,外来劳动力的就业相对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而且在这4个行业中,外来劳动力的就业分布比例要大于平均就业分布的比例。而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这些行业中外来人口都小于平均就业分布。这说明垄断行业的劳动力构成以本地劳动力为主,竞争行业的劳动力构成以外地为主,外地劳动力实际上是农民工占绝大多数。进一步发现,垄断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大大高于竞争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说明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之间的劳动力市场缺乏流动性。劳动力市场行业分割使农民工的就业相对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工作条件差、收入低的行业。张展新(2004)对不同的劳动群体进入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进行了统计,总共统计农民工(迁移农村劳动者)15505人,其中15028位进入竞争行业,占总数的96.92%,477人进入垄断行业,占总数的3.08%。可见,农民工进入垄断行业的就业机会很少。

表3-1 2001年部分行业劳动力教育程度结构指数及排序

资料来源: 行业平均工资来自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2》

表3-2 2002年城市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在部分行业就业分布及工资

资料来源: 就业分布资料来自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资料,行业工资来自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4》。

第一、二、三产业之间劳动力就业存在分割。图3-3是1978年至2004年我国三次产业就业所占比重,图3-4是1978年至2004年我国三次产业GDP所占比重。

图3-3 1978年至2004年我国三次产业就业所占比重

图3-4 1978年至2004年我国三次产业GDP所占比重

比较图3-3和图3-4可知,第一产业GDP所占比重从28.1%降到15.2%,而就业比重从70.5%降低至大约50%,第一产业仍然是主要就业容纳场所; 第二产业GDP所占比重大概在50%左右徘徊,但对就业的吸纳能力一直维持在20%左右; 只有第三产业GDP和就业比重逐步增加; 另外,就业结构转变速度较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偏差,第一产业就业的比重仍高达50%,第三产业虽然在20多年来提高显著,但在1996年后就业比重升幅不大,第二产业的就业比重在1998年后停滞不前,略有下降(赵勇,2006)。比较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变化,可以初步判断第三产业就业容量增加主要来源于第一产业的农民工劳动力,三次产业劳动力就业存在明显的行业分割。

3. 单位分割

单位分割是指因单位性质、单位规模等不同而造成单位内部在接受劳动力时形成自己的习惯偏好而导致劳动力在单位与单位之间很难流动,从而形成劳动力的分割状态。

以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为例,说明我国劳动力单位分割明显存在。我国从1978年以来城镇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劳动力使用情况可以清楚印证劳动力市场单位分割的事实:1978年国有单位就业人数为7451万人,集体单位就业人数为2048万人,两者分别占当年城镇总就业人数的78.3%和21.5%。1985年国有单位就业人数为8990万人,集体单位就业人数为3324万人,两者分别占当年城镇总就业人数的70.2%和25.9%。到2004年国有单位就业人数为6710万人,集体单位就业人数为897万人,两者分别占当年城镇总就业人数的25.3%和3.4%。可见,随着我国就业人数规模的增加,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并没有相应扩大就业,使大部分劳动力在其他岗位就业,劳动力单位分割极为明显。

图3-5以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私营单位城镇就业为例说明了我国1989至2004年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占当年城镇总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下降,而私营单位就业比例逐步攀升,说明我国劳动力市场单位分割比较严重。

图3-5 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情况

4. 地区分割

地区分割是指因地理位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造成的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就业存在分割状态。

以农民工跨省就业为例,地区分割极为明显。据调查,东南沿海地区外出农民工97%主要还是在本地区流动就业,中部地区农民工65%是在东南沿海地区和城市就业,其次主要是在本地区就业,西部地区农民工大约41%到东南沿海地区和城市就业、56%的农民工仍在本地区就业。安徽、江西、四川、湖南、湖北、河南、广西、重庆、贵州等省份的农民工跨省流动的比例较高,分别占当年本省农民工比例的13.6%、11.1%、10.7%、10.3%、10.1%、7.7%、6.9%、5.7%、5.1%。广东、浙江、上海、北京、江苏、福建、天津等省市吸纳跨省就业农民工的比例较高,分别是46.7%、9.8%、6.9%、6.9%、5.3%、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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