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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广大农民被纳入到了基本医疗保障网络之中。
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我国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保障农民健康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评价。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作为公共产品的医疗卫生事业受到过度市场化的严重冲击,曾经辉煌一时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迅速走向衰落,广大农民陷入了空前的“看病难、看病贵”困境。

进入21世纪后,为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险,切实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国家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广大农民被纳入到了基本医疗保障网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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