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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4月,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了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体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医疗保障则游离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北京市在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了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2001年4月,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了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体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医疗保障则游离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

为了将城镇非就业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开始建立城镇非就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该意见,全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革于2007年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就业居民。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北京市在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了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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