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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志校补》序_木芹学术文选

时间:2022-07-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志校补》序_木芹学术文选唐人樊绰所撰《云南志》,为研究南诏前期最重要的史籍,世人颇重其书。现汇录札记,编成《云南志校补》。基于以上事实,《四库》则名实不相符,故此次整理,题为《云南志校补》。《新唐书·南蛮传》作

《云南志校补》序_木芹学术文选

唐人樊绰所撰《云南志》,为研究南诏前期最重要的史籍,世人颇重其书。向达搜罗版本,拾遗补缺,经二十余年之考究,著成《蛮书校注》一书,于1962年问世。向氏博于隋唐史,且于此书用力较多,颇多创见,使该书成为一个比较好的本子。近年来我细读此书,感到《校注》优点甚多,但也还有不足。现汇录札记,编成《云南志校补》。兹先略说几个问题。

一、书 名

樊书的名称繁多,诸如《云南志》《云南记》《云南史记》《蛮书》《南夷志》《南蛮志》《南蛮记》等等,均为同书异名,然有不察而误为不同之书的。究其原因,为樊绰撰成此书10卷上进,未命书名所致。四库馆从《永乐大典》辑出,认为《新唐书·艺文志》著录可信,“题曰《蛮书》,从其朔也。”1935年初,方国瑜《滇南旧事》中,已提出此书应称《云南志》,不能从《四库提要》之说(载云南旅平学会会刊第1期)。唯向达以为“《新唐书》差得其实”,故“书名仍循《四库》之旧”。然而,樊书所依据的资料,以袁滋《云南记》为主要,书中称南诏为蛮或南蛮,不过称地名则多作云南,卷1题名“云南界内途程”,卷六题“云南城镇”,卷七题“云南管内物产”,书中所述为云南安抚使司政区范围及与其有关者;宋以来见于藏书家著录皆称“云南志”,以后亦不称“蛮书”。方国瑜教授有详说,在此不赘述。基于以上事实,《四库》则名实不相符,故此次整理,题为《云南志校补》。

二、校补的内容(www.guayunfan.com)《云南志校补》以向达《蛮书校注》为基础,即向氏原稿篇目、段落顺序及校语保留原样,注文全部(约占全书四分之三)删去。所校补为向氏失校、误校、误读、错简失校,误释、存疑及无考等七个方面,共三百余条。

失校例。如卷1首条记交趾至安宁途程,而安宁在前,交趾在后,把所谓马援立铜柱定疆界事系于安宁城,当然不类,只有安宁城与交趾城互改,才能与文义和史实相符。又如卷7“沙牛”条之“弥诺江已西出睺牛。开南已南养处,大于水牛。一家数头养之,代牛耕也。”“养处”之“处”字,当是“象”字之误。因失校,向氏读作“弥诺江已西出睺牛,开南已南养处,大于水牛。一家数头养之,代牛耕也”。至使弥诺江以西之睺牛赶到开南以南代牛耕地了。如此者尚多。

误校例。如卷4“河蛮”条载:“及南诏蒙归义攻拔大城,河蛮遂并迁北。”向氏以为大城是大矨城之讹;而补为“大矨城”,其实当是大和城之讹。又如卷7记“犀出越赕,高丽其人以陷井取之”。向氏以为高丽当是丽水之误,因此改作“犀出越赕、丽水。其人以陷井取之”。至不可能,实则“高丽其人”当是“高丽共人”(即高黎贡人)之讹,因越赕即在高黎贡山之麓。似此误校者不少。

误读例。如卷4“两爨”条载:“日用子孙,今并在永昌城。界内乌蛮种类稍稍复振,后徙居西爨故地。”此言西爨白蛮被南诏强徙于永昌,而未被迁移之东爨乌蛮,稍稍复振,而逐步移入西爨故地,则拟当如是读,而向氏读如“日用子孙,今并在永昌城界内。乌蛮……”是为不当。又如卷7载:“小麦即于岗陵种之,十二月下旬已抽节如三月,小麦与大麦同时收刈”。此言小麦种之早,熟亦早,当如是读。而向氏读作“小麦即于岗陵种之,十二月下旬已抽节,如三月小麦与大麦同时收刈”。则不可解。又如“每一佃区,佃疆畛连延或三十里”,抑或作“每一佃,疆畛连延或三十里”。而向氏读作“每一佃区佃,疆畛连延或三十里”,以致文义不可解。如是误读者亦多。

错简失校例。卷6“越礼城在永昌北……又西至拔煞河”,共八十字,当是永昌城下之文,错简于银生城与丽水城之间,因为越礼城在永昌节度辖区之内。

误释例。此分两种情况,一为失校而误释的,如卷1“黎州”条载:“邛部一姓白蛮,五姓乌蛮。初裹(接:裹原作止,据《新唐书》改)五姓,在邛部台登中间,皆乌蛮也。”向氏失于初裹之校,因而,不但误读作“邛部一姓,白蛮五姓,乌蛮初止五姓,在邛部台登中间,皆乌蛮也。”且误释为“最初止有五姓乌蛮”,致不可通。又如卷4“弄栋蛮”条载:“贞元十年,南诏异牟寻破掠吐蕃城邑,收获弄栋蛮(按:蛮原作城,今改)迁于永昌之地。”弄栋城本是南诏弄栋节度所在地,贞元十年用不着去攻破,所收获者,指的是原已北徙于吐蕃控制区之弄栋蛮,然而,向氏失校并误释为“姚州当先陷吐蕃,贞元十年始从吐蕃归于南诏”,实大误。二是地名之误解,如味县(曲靖)释为宜良,穹赕(潞江坝)释为湾甸,等等,此种情况甚多。

存疑未改例。卷2载:“……谓之磨些江。至寻声”(按:声原作传,寻传为寻声亦即双舍之讹,今改)。因向氏在此失校,故在卷4“寻传蛮”条注文说:“凡此皆位置寻传于今滇西也。唯本书卷2记东泸水,谓诺矣江自蕃中流出至寻传部落与磨些江合云云。是又以寻传为在金沙江上游也。兹并识诸说,以待续考。”如是者往往有之。

向氏作为无考例。《樊志》所记地名甚多,尤以卷1、卷6为最。犹如向氏所言,《樊志》“也是有关云南古代民族和地理的一部大辞典”,然而向氏释之不多,且释之有误,十之八九则注记为“无可考”。因空间不明,读者困难就大,故现在所补地名考释数量较多。

三、向氏校注所以缺误的原因

向达《蛮书校注》失校、误校、误释者较多的原因,想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樊绰《云南志》的资料来源,我们认为主要录自袁滋《云南记》(方国瑜先生《概说》中有详论),而向氏却仅以为参考袁书而已,此其一。又我们觉得《新唐书·南蛮传》近四分之一的文字录自《樊志》(已辑录附载于书后),而向氏既说《新唐书·南蛮传》主要取材于《蛮书》(序言),又说如《新唐书》纪册封异牟寻事,“与樊氏书同出一源”(末卷注文)。既肯定又疑惑。总的是向氏犹豫不决,因而《新唐书·南蛮传》所录《樊志》之文只作为参证材料,前面提到的所谓“初止五姓”甚为显著。又如卷1所记:“又有束钦两姓在北谷,皆白蛮。三姓皆属梦冲。”显有脱文,《新唐书·南蛮传》作“又有柬(原作东,今改)钦蛮二姓,皆白蛮也,居北谷,妇人衣白缯,长不过膝。又有粟蛮二姓,雷蛮三姓,梦蛮三姓……”正足以补正今本《樊志》之脱误,然而向氏仍作“束、钦两姓在北谷,皆白蛮。三姓皆属梦冲”。又原作“勿邓南七十里有两部落。”《新唐书·南蛮传》作“勿邓南七十里有两林部落,有十低三姓、阿屯三姓、亏望三姓隶焉……”向氏仅补一“林”字,余皆不顾,则当可补正者未于补正。

其次,樊绰《云南志》所记自交趾至拓东有二道。一是自交趾城二十五日水程至贾勇步(河口),即峰州路,自贾勇步十日陆程至拓东,即通海路;一是自贾勇步再十日水程至步头(元江),自步头十四日陆程至安宁城,即步头路。向氏却不查步头路的存在,致使走通海路之三十八日程、走步头路之四十八日程裹绞在一起,只好不了了之。正因为这样,向氏干脆把建水之步头、元江之步头,以及贾勇步(河口)三地合为一地,甚至提出“《元史》之说不可遽废”,此为不考究步头路之存在而致误。

第三,因为误释某地名,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向氏把曲州、靖州释为今曲靖市,不但造成对东爨、西爨地区及石门路沿途地名之误释,而且导致失校。如卷1“石门路”记石门(大关县豆沙关)九程至鲁望(鲁甸),从鲁望九程至制长馆(马龙),又三程至拓东(昆明),已言至鲁望,“即蛮汉两界”,而到了制长馆,又说“皆汉地”,则不可解,而当作“皆类汉地”,夺“类”字。此为一例。

第四,同名不同地,不加分辨,或辨之不当,乃至误释。云南山高路险,多有石门之地名。《樊志》中就有这样的问题。因向氏不加细察,而说《樊志》所记南路石门之隋初刊记为误,并提出黄荣所修编梁桥阁,当地清溪关路上,即“西昌东五十里之石门关”。实则史万岁出兵走清溪关路(北路),归途过石门路(南路),隋初刊记在归途之石门,此向氏不明樊绰误录“通越析州、津州”之语于隋初刊记下而致误。

第五,樊绰《云南志》所记主要为开元至贞元十年间即南诏前期之情况,这是非常清楚的。如南诏六曹之设,向氏以为“尚属贞元初情形,”而后期有了发展变化,改设九爽,樊绰就记有“近年已来,南蛮更添职名不少”之语,向氏亦认为如此,但又认为六曹与爽并存,故提出“至后期即有诸爽,其所掌与六曹略同,不知如何分工”的问题。又如《樊志》无用贝做货币的记录,而《新唐书·南诏传》则载:“以缯帛及贝市易。贝者大若指,十六枚为一觅。”南诏前期不用,后期以缯帛与贝市易,这似乎是可以肯定的,然向氏以为唐以前云南用贝为货币,言下之意,南诏前期亦当如此,欲言而止。此为向氏往往存疑之由(当然,材料不足而不能决的当存疑)。

第六,向氏《校注》关于吐蕃对南诏的影响,估计往往过高,因此造成对一些问题误释,如不察“弄栋城”为弄栋蛮之讹,而有弄栋城先陷于吐蕃,贞元十年归于南诏之误释。

四、《云南志》所反映的南诏前期社会

樊绰《云南志》所记范围十分广泛,内容也非常丰富,叙事纪物亦比较具体,限于我的水平很低,只是初学,不可能完全揭示出其所反映之全貌,然经过校补对南诏前期之状况得到一些初步认识,在此简要提出,以供研究者参考。

南诏起于巍山,先统一洱海地区,进而统治较为广阔的境域,成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政治势力。樊绰《云南志》所反映的正是这一发生于8世纪的事件。

初唐时期,洱海周围住居着不同的族群:其北是施蛮、顺蛮,出现了浪穹、施浪、赕诸诏,西南为哀牢,以蒙舍、蒙辒二诏最盛,蒙舍兼并了以白蛮为主的白崖等南部诸地;东边是磨些蛮,越析诏最强;苍山脚下,洱海之滨则为河蛮所居。随着各族群之间经济文化联系的加强,各诏之间的政治活动亦频繁起来。蒙舍诏因先据有经济文化发展较高的白崖诸地,社会经济较为雄厚,政治上就比之其他各诏为活跃。蒙舍诏与浪穹诏时傍家族联姻,并与施浪诏加强联系,从而造成了这一区域中一股潜在的势力。恰好,当时吐蕃势力南下,唐王朝与其矛盾加深,实行了扶持蒙舍诏以遏制吐蕃的方针。蒙舍诏乘此有利时机,迅速兼并河蛮,北败三浪,东击越析,西营永昌,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基本上统一了洱海区域。开元二十六年,唐王朝册封皮逻阁为云南王,建立了洱海地区之蒙氏统治政权。这一政权以它刚刚建立而特有的朝气活力,利用当时西南地区各种矛盾,不停地向四周发展势力。四五十年间,东南“威慑步头,恩收曲靖,颁诏所及,翕然俯从”,西面“刊木通道,造舟为梁。耀以威武,喻以文辞,款隆者抚慰安居,抵御者系颈盈贯。矜愚解缚,择胜置城”,“裸形不讨自来,祁鲜望风而至”;北面,“伐越辒。诏亲帅大子潘围逼会同。越辒固拒被戮,会同请降无害”,“越辒再扫,台登涤除,都督见擒,士兵尽掳。于是扬兵邛部,而汉将大奔。回昆明,倾城稽颡”;南面,“建都镇塞于黑嘴之乡”(以上引文均见《南诏德化碑》)。至于西北,异牟寻攻收“吐蕃铁桥以东城垒十六,擒其王五人,降民众十万口”(《旧唐书·本纪》)。于是其境东踞石门,东南至贾勇步(河口),西镇丽水城(缅甸达罗基),南迄“黑嘴之乡”(西双版纳),北抵大渡河。贞元十年,唐王朝册封异牟寻为南诏。设云南安抚司统摄,倚重地方势力,从此南诏称强于中国西南边疆,经其后期及大理,延至13世纪中叶,打开元代云南行省之规模。

南诏辖境,分为八政区:六赕区,即南诏直辖区(洱海地区);弄栋节度(今楚雄姚安等地),其下有会川都督(会理至大渡河一带);拓东节度(滇池、曲靖、昭通等地),其下有通海都督(通海至河口一带);宁北节度,后改剑川节度,(包有洱源、剑川、鹤庆、兰坪等地);永昌节度(保山临沧及德宏等地);开南节度亦称银生节度(景东、思茅、西双版纳等地);丽水节度(伊洛瓦底江上游两岸),铁桥节度(迪庆、丽江及盐源、盐边等地)。这样的区划,显然不是南诏统治者的主观意图,也非偶然。首先,这是汉晋以来云南建立郡县的继续和发展。说继续是因为有了近千年实行郡县的基础(尤为突出者是蜀汉时之南中七郡),这是南诏划分政区的历史前提,说发展是因为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照旧,而是有新的变动。其次,这一区划与民族的分布基本相吻合。概括地讲,拓东节度区以爨族为主要,其下通海都督辖区以和泥、僚予为主要,永昌节度区以朴子、金齿为主要,弄栋节度下会川都督辖区以勿邓、两林、丰琶为主要,铁桥节度辖区以磨些、西蕃为主要;开南节度区以茫蛮为主要,丽水节度区以寻传(裸形)为主要。至于六赕及弄栋、宁北(剑川)节度区,原居民族虽较多,然处于南诏统治的中心,遂逐步融合,以白族为主要。第三,每一地区内,各族经济紧密联系着,因此,这一区划就具有一定的稳固性,经过南诏后期,至大理时期的经营和发展,成为中国一个强固行省。

南诏有清平官、大军将每日与之议事,设内算官(由清平官充任)及外算官(由清平官或大军将充任),内算官掌机密文书,外算官统六曹。又设有断事曹长、军谋曹长,各司其职。外设节度、城使、镇使(以上均由大军将等充任),赕首领,最下就是村邑治人处。村邑是按照军事组织编制起来的,大凡丁壮,有马者编为马军,无马者编为步军,百家以上设总佐,千人以上设理人官,万家以上有都督;每年农闲时,进行严格的训练和认真的演习;遇有征发,即自带武器粮食应征。这一暴力机器带有浓厚原始军事民主主义的色彩,7世纪中叶那种“尚战死,恶病亡”(《新唐书·南蛮传》),“凡相杀必报,力不能,其部助攻之。祭祀杀牛,亲联毕集,助以牛酒一,多至数百”(《通典》卷187),诸如此类的痕迹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南诏这部暴力机器正从原始军事民主主义中脱胎。另一方面,吸收内地的某些制度,也是同样的明显,六曹的设置就是如此,即把内地的某些制度增改删削,适应当时当地的情况。南诏前期的统治机构,总的说来是比较简单的,但正因为这样,所以有新活力,其效率比较高。几十年间,能把民族复杂、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广大地区统一起来这一事实,就已经说明了问题。当然如同一切刚出现的事物一样,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脆弱性,但是,南诏政权刚一出现,就处于唐王朝和吐蕃两大政治势力的夹缝之中。南诏统治阶级充分地利用了唐吐之间的矛盾,得以迅速地发展壮大,正好弥补了它的脆弱性。另外,南诏把滇池区域二十余万户西爨白蛮徙居永昌地区,又将滇西成千上万户汉裳、磨些、河蛮、施蛮、顺蛮、朴子蛮等移置滇池区域,这种大规模的移民措施,乃是巩固其统治的重要补充手段。

南诏政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有三个方面大体上可得而说。一是作为社会最基层的农村公社,这是以地域为纽带组织起来的,二三百户、五六百户不等。从“每一佃区,佃疆畛连延或三十里”以及“收刈已毕,蛮官据佃人家口数目,支给禾稻,其余悉输官”之记录看,显然实行的是公有(村社)私耕(个体家庭),但已经不是原生形态的农村公社,因为劳动者所得大部分产品为统治阶级掠所夺,实际上村社已沦为负担单位,村社居民被奴役,还有村社居民是按军事组织编制起来的,以供其驱使。这样的村社既是生产单位,也是负担单位和军事单位,三者结合在一起,这是统治者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力人力来源。[这是六赕及弄栋、拓东、剑川、永昌(部分)等节度辖区内的大概情况。]二是对永昌(部分)、开南、丽水,铁桥节度及会川、通海都督辖区各族居民则攻战即召之,并征收一定数量的土特产,是南诏军队人力物力的重要来源之一。三是南诏以庞大的军队(平时常备军三万,有战事随时征召乡兵)四出掠夺奴隶和财物,填充其不断增长的贪欲。至于贵族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奴隶(上官授田四十双,合二百亩;上户三十双,合一百五十亩)也是肯定的,不过在南诏前期还未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

南诏前期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阶级间的界线和对立是明显的,所谓贵者富者“纺丝朱紫以为上服”,而“庶贱”者不得服,只许衣粗绢;最大统治家族(蒙氏)食用金银器皿,其他贵族则用竹箪,而所谓贱者只能“博之而食;”盐井“劝百姓自煎”自食,“无榷税”,惟“览赕、郎井盐,洁白味美”,蒙氏一家独享,贞元十年南诏得昆明城,“蛮官煮之”,“既嫁有犯者,男子格杀无罪,妇人亦死”,唯“强家富室”可用资财赎命;然而突出者为土地占有之悬殊,其制“上官授田四十双,上户三十双,中户各有差降”。而农民被圈禁于农村公社之中,一年劳动收获,仅得口粮,实际上已经农奴化。然而,其法甚苛,却非常简单,或杀或流放。唯以军功最重,军律为严,仍带有原始军事民主主义所特有的痕迹。《樊志》所记不多,惟其阶级对立之状况大略可知。

南诏财用,其来源有三。一是榨取农民,即“收刈已毕,蛮官据佃人家口数目,支给禾稻,其余悉输官”(丽水、开南,铁桥三节度区不在内)。二是从邻近(特别是四川)掠夺人口及财富。三是对金、银、珠宝的垄断。对金、银、玉石等“禁戢甚严”,尤以金为甚,“蛮法严峻,纳官十之七八,其余许归私。如不输官,许递相告”。所谓犯罪者及掳掠来的人口,往往送丽水淘金,产金地之百姓皆得纳金。除上述之外,尚有别的来源,如同四邻之贸易,唯此三者为主要。

7世纪末至8世纪,云南的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自曲州、靖州以南(今曲靖市)至滇池区域,自滇池达洱海之滨,肥沃的土地,多已辟成水田,就在坡头,梯田层层相望。农作物的品种已多样化,以稻麦为主;耕作技术为二牛三夫,以犁耕为主。由于生产技术的发展,水田的增多,达到了一年两熟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人们养蚕植麻,抽丝织锦,工艺水平已相当精良,陶瓦铜铁器用,已广为发展,所制郁刀,浪剑尤为著称,至于弓弩箭镞,戈矛皮甲,那更是蓬勃发展起来。总之,农业、手工业迅速发展,其水平远非汉晋时期所能比拟。再则牛马猪羊鸡犬,到处普遍畜养,其中黄牛极多,马亦驰名,这与犁耕农业的迅速发展,各地经济往来之频繁,以及战争需求之增长是基本相适应的。至于开南、丽水节度及会川、通海都督辖区之情况,不获知其详,仅从开南以南养象代耕,通海以南野水牛一二千成群,大羊多从西羌,铁桥建造,博易、银生、拓南、寻传诸地遍织娑罗布等情形看,这些地区的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均有进展。以上就是南诏统治政权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云南地多盐井,当时已广为煎煮。安宁井盐,滇池、通海、升麻各族赖以为食,泸南井盐供河赕白崖、云南居民之需,昆明盐井满足勿邓、两林、丰琶、磨些各族要求,剑川诸井为施蛮、顺蛮各族所依,等等。总之,盐不能不说是加强各地各族之间交往的重要媒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经济往来也就频繁起来,商人开始活跃,尤以河赕(洱海区域)商人为最突出。与此相适应,虽以物易物为主,然“以缯帛幂数计之”,或以“颗盐”计之(颗盐每颗约一二两,有交易即以颗计之)。即缯帛、颗盐成为交换的等价物。再则,度量衡亦出现了一致的趋势(“一尺汉一尺三寸,一千六百尺为一里。汉称一分三分之一。帛曰幂,汉四尺五寸。田曰双,汉五亩也”)。这就是南诏之所以能够把分散的各族各地聚拢在一起的经济纽带。

南诏以较为强大的政治势力,出现于中国西南边疆,是一重大历史事件。南诏的历史是中国历史的有机组成部分,南诏本身就是在当时唐王朝扶植和有效的帮助下产生的。其后的发展,亦在唐王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互作用下前进。南诏统治政权所统辖的地域,也就是云南安抚使司地,为中国版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当唐王朝的政策得当,即大体适合南诏具体情况时,相互关系是正常的,开元年间和贞元年间就是这样;反之关系就紧张,乃至造成一度的破裂,天宝年间就是这样。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当然也是主导的方面。南诏前期,处于社会剧烈变动时期,其本身就带有离心力和破坏性,南诏不断到内地掠夺人口财富,就是具体表现,所造成的灾难和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此种历史现象不能不归结为内地与云南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当时各阶级的阶级局限性。然而,这种历史现象,也预示着不平衡性的缩小和政治上更高基础上的统一,这为后来历史发展所充分证明了。

总而言之,在8世纪,南诏先统一了洱海区域,从而结束了初唐时期那种比较分散的局面,即“数十百部,大者五六百户,小者二三百。凡数十姓,赵、杨、李、董为贵族,皆擅山川,不能相君长”[1]的状况,建立了地方政权,确立了阶级对阶级的统治。南诏进而把四周各地各族(大约相当于元代云南行省的范围)置于它的有效统治之下,这是云南地方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在当时的南诏(前期)社会中既有掠夺人口财物的奴隶制色彩,也能看到农村公社成员农奴化的封建制成分,同时,还保存着原始社会的痕迹(最为明显的是平时为民,战时从军的乡兵制等)。又丽水、开南二节度辖区及永昌节度部分辖境内的各族大抵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因此,是奴隶制抑或封建制,大局未定。走向何方取决于其后的发展,因此,过渡无疑是南诏前期社会的基本特征。

贞元(785—805)以后,南诏社会有了新的变化。首先,社会经济发展了,这突出地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社会经济部门之一的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一艺者给田,二收乃税,不徭役,人岁输米二斗”(《新唐书》录自徐云虔《南诏录》,原作“不徭役,人岁输米二斗,一艺者给田,二收乃税”,今从方国瑜校改),即鼓励和优待手工业者,又大和三年(829年),南诏寇扰西川,“虏掠巧儿及女工非少,如今悉解织绫罗”。总之,手工业发展了,从厥爽(主工)的设置看,独立的手工业亦已存在。然非奴隶劳动,而是“一艺者给田”,即大都附着于农业,实行税收制。一是“以缯帛及贝市易。贝者大若指,十六枚为一觅”[2],则使用贝作货币,并从禾爽(主商贾)的设置来看,商业的范围不但扩大,而且已脱离农业、手工业、畜牧业而独立存在。这一切必然加速了农村公社的瓦解,使村社成员的农奴身份明朗化,并逐步固定下来(主要是洱海、滇池等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制度相应地有了改变,以大者言,原来的兵、户、客、刑、士、仓六曹改为幕(主兵)、琮(主户籍)、慈(主礼)、罚(主刑)、劝(主官人)、厥(主工作)、万(主财用)、引(主客)、禾(主商贾)等九爽,南诏统治腹心地区从原来的六赕,发展到十赕,原来七节度改变为六节度、二都督。从以上情况看来,贞元以后,即南诏后期,封建领主制似乎在南诏社会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换言之,后期的南诏没有走向奴隶社会。

以上就《云南志》说南诏前期事,略涉后期事(据徐云虔《南诏录》佚文),然仅仅是提出一些问题,粗疏之处实不可免。最后,还需说明二事。首先,方国瑜教授四十多年来,一直从事云南史地的研究工作,成果极富。对樊绰《云南志》亦有全面研究,多为精审之见。此次校补多数采录他的意见(据其1954年所著《云南民族史》、1962年所著《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二书以及《樊志》眉批)。其次,1962年向氏《校注》成书后,有考究南诏史事而征引《樊志》之文并有所考说的,已经得到而采用某些意见者,如王忠《新唐书南诏传笺证》(中华书局1963年版)、马长寿《南诏国内的部族组成和奴隶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秦佩珩《南诏经济制度渊源略论稿》(郑州大学1977年油印本)、赵吕甫《云南志·蒙舍诏校释》(《南充师院学报》1979年第2期),向达《校注》出版后,有评论其书而提出意见的,如李家瑞《读蛮书校注札记》(云南《学术研究》1963年第4号)、穆药《吊乌山考》和陈松年《释乌啄》(云南《学术研究》1963年第6号)、周维衍《蛮书校注读后》《历史研究》1965年6期)、何耀华《蛮书和蛮书校注》(《云南日报》1963年1月17日第3版)。另外,李永清《蛮书校注》4册已散佚,一再寻求而未果,仅得方国瑜先生眉批于《樊志》的两条,深以为憾。

向达《蛮书校注》对此书的研究做出了很好的成绩。从校的方面说,收的本子较全,所校益精,成为至今所能看到本子中之最好者。从注释方面说,解决了一些问题,如蒙舍世系中补了皮逻阁一代等;提出了一些问题,如唐王朝、吐蕃对南诏社会制度的影响等;对一些问题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资料,如有关天宝年间事,太和年间事及李琢事等,书后有一个较大篇幅的附录,以利读者。又《校补》不收向氏注文,请读者参阅其书。我自感学力浅薄,用力也不够,并所见不周,粗疏乃至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有待于研究者赐教,以利于今后之补正。

(原载《思想战线》1980年第3期)

【注释】

[1]《新唐书·南蛮传》。

[2]《新唐书·南蛮传》录自徐云虔《南诏录》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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