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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的惩罚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认为合理惩罚是阻止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的司法理论被称为惩罚性司法。新西兰司法部长的记录表明监禁减少了17%,两年后再犯比例减少9%,并且参与者确有再犯时犯罪的严重性下降了50%。[39]新西兰政治家也意识到了恢复性司法计划的道德和成本收益。恢复性司法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受害者、受害者家庭和受犯罪波及的社区。恢复性司法意在补充惩罚性司法,而不是取而代之。
惩罚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

认为合理惩罚是阻止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的司法理论被称为惩罚性司法。在人类情感的进化起源语境中,惩罚性司法是基于完全可以理解的对公平竞争的渴望。我们直觉地感到如果人们犯罪,那么他们得到正义的甜点才是对的。没有人可以逃脱惩罚,如果他谋杀——或者强奸、盗窃、侵占、绑架,或者在高容量车辆车道开车只带两个人。我们感到,如果我们不能挟持人质或者在林肯纪念堂的台阶上泊车,其他人也不应该被允许;如果任何人真的侥幸逃避了惩罚,我们的道德情感就会加速升温,我们自然而然想要看到正义昭彰——当然,除非我们认同故事中的反传统的主角,例如我们迫切想要看到弗瑞斯·巴勒逃课不受惩罚。

大多数现代社会实践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几个世纪中主要是在惩罚性司法的名义下进化。 并且为了保持和平与维持一个相对平稳运作的社会的正当理由——国家必须保持对暴力的合法使用的垄断,并通过惩罚规则破坏者的执法实现垄断。然而,恢复性司法(也称为补偿性司法)是惩罚性司法的补充,在这种司法制度中,施害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国家)为犯下的罪道歉;试图开始纠正这种状况;并且,理想情况是与受害者建立或恢复良好关系。惩罚性司法更多的是由情感驱动,源自报复的欲望(尽管应该区分惩罚和复仇),而恢复性司法更多的是由理性驱动,产生于犯罪发生后与我们同类群体成员共处的必要性。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场恢复性司法运动一直矗立在发端于新西兰的地基之上,并且是奠基于本土毛利社会的司法处理方式,这种方式聚焦于修复而不是惩罚(体现在毛利人谚语“让羞愧成为惩罚”中)。1980年代的一波犯罪浪潮席卷了整个新西兰社会——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成千上万的年轻人,包括并主要是毛利儿童和青少年在执法过程中落网,被送到寄养家庭和机构。尽管新西兰的青少年监禁率在全世界属于最高者之一,但它的犯罪率仍然很高;很显然,刑事司法制度不起作用。对此毛利领袖做出了回应,他们解释称,他们的传统不是聚焦于定罪和监禁而是问题解决和损害修复。

1989年,立法机关通过了里程碑式的《儿童、少年和他们的家庭法案》,这项法案改变了青少年司法的焦点和进程,带来了家庭团体会议制度(FGC)的发展,它主要聚焦于问题青少年的改过自新,被用作法庭的补充或者代替。“设计这个方法的目的是在罪犯承担责任和改正行为时帮助他们,授权犯罪者家庭在这个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并且处理受害者的需求,该方法由一名青少年司法协调员组织和领导,作为协调者,他是社会服务专家”,艾伦·麦克雷和霍华德·泽尔解释,他们是这套制度的开拓者。[38]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已经开了超过十万次家庭团体会议,根据报道的情况看受害者满意度很高。新西兰司法部长的记录表明监禁减少了17%,两年后再犯比例减少9%,并且参与者确有再犯时犯罪的严重性下降了50%。[39]

新西兰政治家也意识到了恢复性司法计划的道德和成本收益。例如,新西兰财政部长称国家监狱制度是“道德和财政失败”,还称监狱“是过去十年政府支出增长最快的部分,而我的观点是我们不应该再建更多。”新西兰地方法院法官弗雷德二十年来一直应用恢复性司法的原则,他总结认为,“对那些寻求更加满意、较少损害也更便宜的司法形式的人来说,在我看来,前进的路很明确。它不是在所有案子中都适用,但通过原则性支持和种子基金,恢复性司法能够轻松改变绝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的地貌和景观。”[40]一项对两个青少年的对比研究极富启发性——一人来自美国,一人来自新西兰,都杀了他们恶毒残暴的父亲。那位来自美国的青少年要在监狱待上二十年乃至一生,而来自新西兰的那位(现在二十二岁),先后经过新西兰未成年人特别法庭和家庭团体会议的审查,得到了教育,最终以一个自由人身份为新西兰林务局工作,贡献社会。[41]艾伦·麦克雷讲述了他调解的另一个案件,涉及的是一名和他的祖母和阿姨一起来到新西兰的年轻难民。他们没有钱,依靠新西兰政府的微薄福利生活,只够开支食物和租房。绝望之下,男青年袭击了自己的祖母,偷走租房钱,自己拿去用了。他的阿姨把他送给警察,但他们没有把他关起来,而是把案件提交给麦克雷,让他组织一场家庭团体会议,所有涉及方都参加了,开展过程如下:

会议从他们使用母语的祈祷开始,并且所有各方都有口译,保证充分理解。祖母非常详细地讲述了她的故事,那个年轻人也是如此。当那个年轻人开始理解他对他祖母的冲击,泪水夺眶而出。年轻人最终讲出了他们三人抵达新西兰之前他在难民营的生活,为了生存他不得不做的那些事,以及在这个新社区,他怎样感到如果没钱他就不能与其他人打成一片。显而易见,孤独、愤怒和伤害是年轻人和他的祖母共有的。

年轻人答应把偷的钱一分不少还回来,他在找兼职时也得到了帮助。在祖母与他在一起感到安全之前,他不能和她生活在一起,他还通过分配得到了一位来自同一文化的指导者,帮助他完成社区工作和上学。“计划很成功”,麦克雷写道,“年轻人没有进一步犯罪,目标都达成了。一切之中最有价值的是,他和他祖母都结交了新朋友,获得了新支持,这些朋友和支持与他们携手并肩,帮助他们在新西兰开始新生活,这已经远超家庭团体会计划预期。”[42]

据霍华德·泽尔——这场运动的改革者之一——恢复性司法不仅是关于宽恕或者和解(尽管这是一个积极的副产品,许多试过的人都引以为傲);相反,它首先是违法犯罪者承认错误,他必须为犯罪承担某些责任,在此基础上包括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制订恢复计划。恢复性司法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受害者、受害者家庭和受犯罪波及的社区。恢复性司法意在补充惩罚性司法,而不是取而代之。

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在于把犯罪定义为反对国家,其后果通常是遗忘了真正的受害者。回顾一下引起高度关注的辛普森弑妻案,除了辛普森的妻子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受害的还有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辛普森被认定无罪(正如约翰尼的令人难忘的推理,“如果手套不符,你必然是无罪的”),但即使手套符合,他被判有罪并被投入监狱,受害者的家庭也不会从辛普森的财产或者审判他的州(加利福尼亚)获得任何赔偿。在一个低限度的恢复性司法中,受害者家庭必须对辛普森提起诉讼,在这场较少关注的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判过失致死和殴打罪,并被要求支付3350万美元赔偿。自然,在这样一个抗辩制度中,辛普森会想方设法隐藏资产躲避支付。通过卖掉辛普森的Heisman奖杯和其他个人物品[43],高曼家人筹集到了微不足道的50万美元,他们已经在寻找渠道,试图得到他从签名手稿和纪念品销售挣的钱。[44]

因为主要基于惩罚,刑事司法制度至少在四个方面忽视了受害者的需求,泽尔认为一个恢复性的体系要运转必须处理这四个方面:(1)信息。受害者想要知道犯罪的深层原因——施害者的动机——而这只能来自带有面部表情和身体语言的凝视与倾听。(2)说出真相。受害者感到有需要告诉施害者罪行如何影响了他们。这有时发生在刑事审判的最后,受害者或者他们的家庭直面施害者,并在他被戴上手铐押出去之前说出真相。(3)授权。“受害者常常感到犯罪使他们失去控制——对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身体、他们的情感、他们的梦想。”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受害者也几乎没有控制或者权力,因为根据定义,国家承担了那个角色。(4)赔偿和辩护。“罪犯的赔偿通常对受害者很重要,有时是因为实实在在的损失,但暗示的象征性陈述同样重要。当罪犯努力纠正伤害时,即使仅仅是部分地,这等于在说,‘我承担起责任,你就不会责怪了。’”[45]

在刑事司法制度中,不仅这四个方面遭到忽视,并且法律程序的抗辩性质也鼓励罪犯保持沉默,要求“找律师”,说出“无可奉告”,永远不承认任何作恶行为,并且只有当律师能够通过辩诉交易带来减刑或者免于死刑时,他们才认罪。然而,惩罚不是负责。受害者从施予罪犯的惩罚中得到的慰藉会消褪,而犯罪导致的损失无法恢复。恢复性司法要起作用,罪犯需要承认罪恶,并对受害者承受的损失承担责任。简言之,惩罚性司法制度聚焦于犯罪者的罪有应得,相对地,恢复性司法制度关心受害者所需;惩罚性司法制度关切枉之所在,相对地,恢复性司法制度关切矫之何施;惩罚性司法制度是罪犯导向,相对地,恢复性司法制度是受害者导向。

以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一个传统社会作为开始,让我们更近距离地考察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实践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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