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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能力不足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提高研发能力,跨国种业公司一般将其销售收入的10%左右用于研发,有的甚至高达15%。孟山都公司60%的利润来自基因等专利。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对实质性创新形成严重制约。目前,国内企业拥有自主研发机构的不超过100家,我国80%以上农作物新品种来自于科研院所。作为承担良种供应与推广市场主体的种子企业,普遍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商业性、应用性育种薄弱,拥有“育繁推一体化”能力的种企更是少之又少。
研发能力不足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伴随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种业成为科技创新特别活跃的领域。研发水平的高低,对育种技术和种业市场竞争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为提高研发能力,跨国种业公司一般将其销售收入的10%左右用于研发,有的甚至高达15%。孟山都、先锋等不仅体现在常规育种技术创新能力很强,而且还依托现代分子技术、信息化和自动化技术形成了可以大规模商业化研发的集成创新能力(王全辉、李争,2012)。先正达公司已与全球400多家大学、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开展广泛的合作(冯玉强等,2011)。为提升创新能力,大的种业公司也高度重视从世界各地广泛收集种质资源。美国的跨国种子企业已控制了全球约50%~70%的基因专利和40%的商用种质资源(陈瑞剑、仇焕广等,2015)。例如,先锋公司已拥有全球60%以上的玉米种质资源。孟山都公司60%的利润来自基因等专利。

我国育种机构数量居世界首位,有400多家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改良的机构,共有5万多名科技人员。但长期以来,我国在育种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的状况并没有改变,在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研究等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种质资源搜集、保护、开发、利用和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方面,我国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

科研院所不仅要发论文、评职称,还要争资金、争项目,处于该做的没做好不该做的又在做的状态。为短时间培育出品种获取经济效益,我国种业方面的科研经费80%以上投向了商业化育种,使得种质资源收集、育种方法、育种科技创新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受到极大影响。科研机构利用国家经费从事商业行为,必然追求“短、平、快”,不仅严重削弱了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力量,而且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局面。由于品种审定制度不健全,使得突破性品种极少,“一品多名”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的新品种研究成果无法通过UPOV新品种保护授权。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对实质性创新形成严重制约。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结构单一,使得育种在追求单产的同时忽略了品质、抗逆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忽略了与转变生产方式、机械化操作等方面的要求。尽管我国每年审定的品种数量多达几千种,但通过审核的研发成果极少能大面积繁育和推广,无法转化为有效创新。

种子研发有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不具有规模经济的国内企业投入乏力。总体来看,我国育种仍处于科研单位没有研发动力、企业缺乏能力的局面,迫切需要建立企业主导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吕玉平,2013)。企业对科研的投入非常有限,56家骨干企业2013年的科研投入为11.65亿元,而孟山都公司2008年研发投入就达9.8亿美元的1%(任静、苏颖异,2010)。由于资金、人才积累不足,有科研能力的企业不到总数的1.5%,具备按照现代育种模式组织规模化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的企业则是微乎其微。种业企业的科研经费投入平均不到销售收入的1%,而根据国际公认的国际标准,1%为死亡线,2%为维持线,5%为正常线(李黎红、倪建平,2011)。2014年,种业企业申请审定的新品种中被授予的比率仅为31%(张哲,2014年)。由于模仿的研发周期较短,一般两三年即可完成,而原始创新则投入大、周期长(从研发到审定一般为十年左右),育种项目一般只进行仿制创新。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全球通过PCT途径申请的转基因技术专利总共91572件,其中美国占62.9%,日本占9%,我国仅占占2%(陈健鹏,2013)。由于基础研究薄弱,我国种业研发跟踪性研究多,原创性研究少;收集的资源多,创造的材料少;构建的基因多,商业化的少;模仿的品种多,突破性的少。种业科研机构在利用国家经费培育出新品种以后,往往将工作重点放到了商业性开发方面。

目前,国内企业拥有自主研发机构的不超过100家,我国80%以上农作物新品种来自于科研院所。作为承担良种供应与推广市场主体的种子企业,普遍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商业性、应用性育种薄弱,拥有“育繁推一体化”能力的种企更是少之又少。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以“买种”为生,真正拥有“育繁推一体化”能力的企业仅为10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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