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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基本生产关系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选择何种经营制度,必须符合发展规律。然而,广大农民显然并不适应这种突如其来的经营体制,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三十多年的制度洗礼,家庭承包经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核心基础。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基本生产关系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选择何种经营制度,必须符合发展规律。农业的本质特征,就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既然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就意味着生产者必须与自然环境和生产对象高度和谐。而由于自然环境多变,生产对象特殊,生产过程复杂,只有在生产成果与生产者自身利益紧密挂钩的情况下,生产者才可能真正贴心经营。纵观世界农业发展过程,不论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都为家庭经营。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农业也长期实行家庭经营制度,这也是成就我国绚烂农耕文明的基本原因之一。新中国初期我国也实行家庭经营制度,但随着合作化运动的过快展开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迅速建立,我国建立了集体统一经营体制。然而,广大农民显然并不适应这种突如其来的经营体制,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尽管基本核算单位多次调整,但是都解决不了农民内在积极性不足的问题。1957年,我国人均占有粮、棉、油分别为306.0公斤、2.6公斤和6.6公斤,但到1978年,全国人均占有粮、棉、油的数量分别为318.7公斤、2.3公斤和5.1公斤,人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得到应有提高。

尽管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但基层干部和农民始终都在探索回归家庭经营。“包干到户”在安徽得到认可以后,联产承包制很快在全国推行开来。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安徽、四川、贵州等省的部分农村干部和农民,率先实行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农业经营形式,对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体制进行了改革。邓小平在1980年5月31日的一次谈话中就明确指出,“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之后,中央召开了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了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并形成了讨论纪要。1980年9月27日,中央发出了印发这个会议纪要的《通知》,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肯定了联产承包制的作用。此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形式。尽管当时使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壳”,但客观上形成了“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的经营体制,“联产”实际并未执行,本质上就是家庭经营。

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制一般应在15年以上”。《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再次强调,要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1993年11月中央公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1998年秋天,江泽民同志在安徽考察工作时说:“中央关于土地承包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而且三十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1998年10月中央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一词得到正式确认。1999 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订的《宪法》,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体制。2002 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第一条就直接阐明立法的目的就是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确立了我国的农地物权制度。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过三十多年的制度洗礼,家庭承包经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核心基础。长期的实践表明,只要依据国情农情因地制宜创新家庭经营形式,家庭承包经营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农业的组织化、规模化、机械化、科技化、产业化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村庄社会管理、村民自治机制都与家庭经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家庭承包经营实际上是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基础。动摇了这个制度,剥夺农户作为经营主体的地位,不仅会直接影响农业的发展,而且会动摇整个农村的根基,对整个社会稳定和谐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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