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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的关系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假如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被视作公共产品,其充分有效的供给才能满足整个社会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但前提是供给这类文化旅游资源的成本必须靠全社会的使用者来共同分摊。这样,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提供问题犹如“囚徒困境”,选择不合作、不愿花钱的人过多,“搭便车”问题过于严重,导致文化旅游资源难以充分有效供给。
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有效供给的前提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假如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被视作公共产品,其充分有效的供给才能满足整个社会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但前提是供给这类文化旅游资源的成本必须靠全社会的使用者来共同分摊。但文化资源不同于普通产品,它的供给需要漫长的历史积淀,即便是政府部门、每个社会公民、旅游开发企业可以承担足够的份额,这类产品也不可能立即提供出来。因此,从这类资源的特性上看,其充分有效的供给是有难度的。但在实际运作中,无论是政府、开发企业、外来商户、少数民族社区,还是最早发展旅游业,享受本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利益的社区村民,都不愿为资源的提供者支付任何报酬。这样,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提供问题犹如“囚徒困境”,选择不合作、不愿花钱的人过多,“搭便车”问题过于严重,导致文化旅游资源难以充分有效供给。很多村民选择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如曼听村民带领游客逃票、修建异化建筑;洛水村的木楞房被改造成钢筋水泥建筑的酒店等)企业和政府行为,就是文化旅游资源“公共产品化”的直接体现。其结果,不管是政府、少数民族社区村民、游客,还是旅游开发企业,其利益都将整体受损。

“公地悲剧”使得理性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个体的短期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这一局面所带来的后果只能是资源被过度使用而迅速枯竭。

而“反公地悲剧”理论则是由美国教授黑勒提出的。他认为,在公地内存在着众多的权利主体。为了使各自的权利实现某种利益,每个权利主体都有权想方设法地增加他人使用该资源的成本,其最终的结果是每个权利主体相互设障,使权利的行使失效,或者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反公地悲剧”[28]随之产生(见图21)。在洛水村、霞给村和曼听村的乡村社区旅游发展中,正好同时存在“公地”与“反公地”现象。由于“公地”——这些地区原住民的文化旅游资源——摩梭人传统文化、藏族传统文化和傣族传统文化都可以免费享用,所以每个参与者——村民、政府、企业、外来商户等都担心其他各方从中取得更大的利益,因而都通过盲目地增加自己的投入以便能够从公地资源中瓜分更多的利益。以洛水村为例,由于多方经营者无需支付成本即可进入,导致洛水村旅游市场格局混乱,虽然社区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但缺乏硬性约束,以企业、家庭、个人、外来商户等为单位各自分散经营、无序竞争已经成为洛水村的现状。只要有资金实力,各方都会无休止地建盖客栈、宾馆、饭馆、酒吧等。根据调查统计,即使是客人最多的黄金周,洛水村日均客流量也不过一千多人的规模,接待能力严重过剩。因此,“反公地悲剧”的结果是资源的过剩以及大量劣质资源的提供。

由于宗教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开发所引发的问题相对敏感,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因而关注的群体较多,较易为社会各界所重视。与之相反,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涉及的大多是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社区,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其利益诉求表达的影响力仅在一定地域内有所表现,不易引起外界重视,且其文化旅游资源本身就是其日常生活、生产习俗、村落居住环境的体现,既难通过像宗教资源“闭门谢客”式的限制提供方式抗争资源权益,也难以通过自我约束提供高质量的旅游资源。

图21 里格村大兴工木,摩梭人传统建筑为现代风格建筑所取代,上演“反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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