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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旅游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公司+村寨+农户”开发模式,虽能够有效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旅游资源,但村民并不是这种模式下的经营主体,曼听村及村民均不是傣族园的股东,无法从门票收入中获得利益。傣族园旅游收入的快速增长,恰恰是得益于曼听村所拥有的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和我国旅游市场的转型。
“公司+村寨+农户”开发模式的利益分配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1.门票收入分配之争

10多年来,“公司+村寨+农户”开发模式下的傣族园,其门票价格从初期的10元/人次、20元/人次提升到现在的100元/人次,年游客接待量已由 1999年的25万人次上升到2009年的500万人次,2009年当年春节黄金周游客人数25000人次,全年旅游总收入2亿元。由于当初双方的合作是以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基础的,并无相关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和利益分配的相关约定,随着这类资源的旅游价值的凸显、利润回报的大幅提升,曼听村村民提出门票分成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曼听村村委会主任岩空哈代表村民向傣族园公司提出门票分红要求后,公司高层在4年后才给予了回复。2009年傣族园公司提出了一个补偿制度,每年从门票收入中拿出10%用于老人补助、入学补助、节日补助等。但是岩空哈以及众多村民并不接受,认为10%太少,同时补偿机制还是建立在当年门票收入达到1200万元的基础上,这对村民显失公平。2009年10月,傣族园公司对曼听村的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登记,着手对保护行为建立了补偿制度,从当年开始,公司将年门票收入的5%至10%作为景区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一些传统习俗保留较好的村民也得到一定补偿。为保护傣家干栏式建筑风格,傣族园公司还规定,凡村民新建房屋能保留傣家风格的,每户补偿5万元。

在有关景区门票收入分配的争议上,曼听村和旅游开发公司在博弈中最终达成妥协,并于2011年6月双方达成一项分配协议。协议规定:曼听村民可参与景区管理,并参与景区的门票分红;景区内的基础社区如道路、绿化、商业步行街、道路照明、设施、卫生、环卫等,由公司负责建设和维修,村民应积极配合维护等。在门票监管上,曼听村委会与傣族园公司可互派人员在售票处相互监督,确认门票销售数量和金额;为保护景区的建筑风貌,对曼听村原有的傣家竹楼,每户一次补助1.5万元。

根据《西双版纳傣族园开发合同》补充协议(甲方为曼听村村民,乙方为傣族园公司),其中涉及有关收入分配的内容还有:

一是甲方进入景区内的本州亲戚朋友,凭相关证件登记免费入园。甲方村民承办婚事、丧事、上新房等活动,由甲方提前3天将请客名单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准予入园。

二是五个村寨范围内的道路、环卫、水电、绿化等设施由乙方负责建设和维修,甲方应配合乙方共同维护;甲方村民在自家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等,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租赁土地给园外人建房的,须经国家土地、建设部门准许方可进行。

到2013年12月,全村约有80%的村民参与到景区旅游服务活动中来,授牌经营的“傣家乐”项目的有67户,相对固定地从事旅游业的村民约300余人,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参与旅游服务的村民有近600多人。

虽然早在1998年6月,傣族园公司就与曼听村签订了《西双版纳傣族园开发合同》,但该合同并未明确傣族园经营收入的分配方案,这为后续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到2009年6月,傣族园公司发布的《傣族园五寨村民保护民族建筑及传统文化补偿方案》才开始涉及利益分配方面的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10年傣族园公司的门票收入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如果村民参与分红,则公司将丧失很大利益,因此,上述方案中涉及的村民分红就无法兑现。

利益的分配不均或分配方式不合理,其诉求如长期得不到解决,往往会引发集群行为。从傣族园开业至今,因村民不满旅游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现状,傣族园景区的村民抗议活动时有出现。公司组团的规模优势、集中导游、导购优势对村民的“傣家乐”项目构成了挑战,一些村民经营收益减少,甚至难以维持经营。由于土地用途严格受限,村民难以取得农业经营收入。2012年合同到期后,如果傣族园公司不再负担景区居民的生活水、电费用,势必导致村民生活负担加重。此外,由于旅游开发企业拖欠村民土地租金多年,导致村民旅游开发企业乃至当初的合作方式产生强烈不满,一些激烈的利益表达方式,如在景区入口抗议,封堵景区大门等,成为村民抗争景区利益分配最直接体现。由此可见,在曼听村14年旅游业发展中,村民与旅游开发公司的利益分配矛盾始终存在。

2.基于土地资源转让的利益分配

傣族园公司将五个傣族自然村寨划入景区范围,以傣族传统文化及村落景观作为主要旅游资源,并且在经营中还开发出了部分与傣族传统文化相关的衍生旅游产品。其经营模式及传统文化保护的一些举措,使傣族园被视为当地通过“公司+村寨+农户”模式发展少数民族社区旅游产业的典型。但在运作中,它依然是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模式。村民所获得的收入,实际上主要是土地租金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傣家竹楼、寺庙风光、田园风光等的租赁性收入。而傣族园公司以租赁土地面积圈定景区范围并收门票,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门票收入构成了傣族园的主体收入。因此,“公司+村寨+农户”开发模式,虽能够有效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旅游资源,但村民并不是这种模式下的经营主体,曼听村及村民均不是傣族园的股东,无法从门票收入中获得利益。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旅游市场逐渐从单纯的观光旅行向体验式、参与式旅游方向发展。像曼听村这样的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其旅游资源的多样性以及以文化旅游资源为主的人文景观,具有吸引游客体验异域文化、民族风情、参与民族社区活动的独特优势。傣族园旅游收入的快速增长,恰恰是得益于曼听村所拥有的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和我国旅游市场的转型。但曼听村村民却很难从这些文化旅游资源中得益。

在2011年之前的12年中,村民除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参与其他零星旅游活动收入外,不能与开发公司分享门票收入。而离中心景点较远的村民,更是很难从傣族园的旅游发展中分享收益,感觉非常吃亏。因此,在利益分配上,曼听村村民与开发公司非常对立,彼此的矛盾不断加深,如既然不能从门票收入中得利,也就不关心、不配合景区的门票管理,采取了消极对抗的态度。虽然公司希望保持村内的干栏式建筑和傣族风情风貌,但村民还是修建一些与传统建筑格格不入新式楼房等。

2011年村民与公司签署的《西双版纳傣族园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因为初次明确了景区利益分配的方式,有了权利义务的约束,曼听村民尚能自觉自愿履行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对傣族园公司而言,景区管理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使得傣族园的矛盾有所缓和。但补充协议的内容并未涉及除土地资源及土地资源附着物之外的旅游资源权属及其收益所得的分配。傣族园旅游总收入中,村民仅得到门票收入的一部分。有关旅游资源权属不明的隐患始终没有解决,也就决定了利益分配矛盾将长期存在。

此外,旅游开发企业以曼听傣族文化旅游资源为吸引物,衍生的其他旅游产品及服务如星级豪华酒店、高尔夫球场、棒球基地、卡拉OK厅等均为企业所控股,它们与傣家竹楼隔湖相望,能够接待大批量游客。而村民自主经营的“傣家乐”,除还具有接待散客的优势外,在规模、收益水平、客源组织能力上均无法与企业相提并论(见图12)。当初以“公司+村寨+农户”模式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既有先天的不足,又面临着新的内部竞争。

2008年,旅游业收入在曼听村的经济总收入中占13%,林业中的橡胶业是支柱产业,占到了40%,运输业、蔬菜出口等其他产业占到了47%,而运输、蔬菜等基本服务于旅游产业。到2013年,收入依然以林业橡胶为主,2014年虽然因国际橡胶价格下滑幅度较大,但橡胶依然是支柱产业。由此可见,曼听村虽是典型的少数民族旅游社区,经多年的发展,旅游收入还没有构成主要收入,旅游业并未取代第一、二产业成为该村的支柱产业。并且就橡胶产业而言,曼听村和云南省内其他以种植橡胶为主的少数民族农村社区一样,处在整个橡胶产业生态链的末端,国际橡胶市场行情的波动,受到最严重打击的往往是这些产业链最底端、无风险抗衡能力的村民。以曼听村这样一个文化旅游资源异常丰富的少数民族社区,且在“公司+村寨+农户”模式下运营多年,却依然未摆脱对农林产业的依赖,资源所得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和提升该村的产业结构,即便从傣族园旅游生态链来看,曼听村社区也处在最底层。这的确值得深思。目前,整个西双版纳州摆脱对单一橡胶种植的依赖,使旅游业成为支柱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趋势。曼听村傣族传统文化乃是傣族园旅游资源精髓,如何让全体村民合法享有传统文化资源利益,是旅游业成为曼听村支柱产业的前提,也是保障傣族园这一利益共同体长远发展的基础。

图12 曼听村从事“傣家乐”旅游项目的傣族人家(马可提供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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