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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陈良谨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是对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适当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障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保障。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社会机制,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社会安全措施的总称。
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_社会保障概论

1.1 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

自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首次使用以后,“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迅速传遍全球,被有关国际组织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保障制度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和新独立的民族国家普遍追求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一词也正式出现在中国政府的文件中,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中国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尽管国际组织和大多数国家都以“社会保障”作为以政府和社会责任主体的福利保障制度的统称,但由于社会保障要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也要受到各国或各地区具体情况的制约,所以,各国政府和理论界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国际组织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作为维护劳工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的国际性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在1942年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它的一系列处置经济和社会风险的公共措施,为它的成员提供保护和提供医疗照顾、家庭津贴,否则这种风险将导致薪金的停止支付,或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和死亡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

1984年,国际劳工局在《社会保障导言》中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是:“社会保障即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1]

2.西方发达国家的观点

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德国基于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将社会保障理解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的制度工具。在保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又采取相关的社会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了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导致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对竞争中不幸失败的那些失去竞争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好处让全体人民都能享受,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占据着主体地位。

英国是西方福利国家的代表,其社会保障实施的基础是1942年由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又称《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认为“社会保障是指人们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以及死亡、薪金中断时,予以经济援助,并辅助其生育婚丧的意外费用的经济保障制度”。《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把“社会保障”的词条列在“社会福利”之下,对社会保障的解释是:“社会保障是对病残、失业、作物失收、丧偶、妊娠、抚养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现金待遇;对医疗、康复、家庭疾病护理、法律帮助和丧葬的待遇可能以现金也可能以实物(服务)的形式提供。”[2]英国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其核心是社会福利的保障,保障对象是所谓的“人们”,没有地域、性别和身份之分,即遵循普遍性原则。

介于德国和英国之间,美国将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是安全网,对生老病死、伤残孤寡、衣食住行、工作学习等问题提供安全性保护,包括对接受者收入方面的支持和补助,支出方面的支持和补助,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支持和补助,遭受某些损失方面的支持和补助。[3]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则是:“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做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在美国,社会保障最初仅限于对老人、残疾人等的生活保障,后来才扩展到多样化的社会保险和家庭津贴。

3.我国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认识

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七五’期间,要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一词自此在中国广泛运用。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因此,社会保障在中国是一个最高层次的范畴,社会福利等其他概念也包含于其中。

在学术界,不同学者从各自角度出发,对社会保障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

陈良谨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4]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依法建立”、“以人为本”、“社会化”是该定义的三个基本要素。[5]

童星主张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或社会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不幸遭遇的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6]

尽管对社会保障的概念存在着上述不同的界定,学者们还是对我国社会保障的理解有几个共同的基本要素:

(1)国家主体。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社会责任,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是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由国家组织、领导、实施和管理社会保障事务

(2)依法设立。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其制度的建立与施行要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其效力是靠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保证的。

(3)权利保障。社会保障是对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适当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障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保障。

(4)经济分配。社会保障是为确保某些有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而产生的分配关系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是为实现上述目的,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分配形式,是对按劳分配的必要补充。

(5)安全机制。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社会机制,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社会安全措施的总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会保障是由国家依法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采取各种方式对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保障,从而实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的社会安全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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