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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车卖方和买方合同样本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描述张一与具有进口意向的德国客商K&C TRADING COMPANY进行交易磋商后,双方就货物的价格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了贸易术语、计价货币、单价和总价,并据此拟定了价格条款。为解决这些矛盾,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了国际贸易惯例。

任务描述

张一与具有进口意向的德国客商K&C TRADING COMPANY进行交易磋商后,双方就货物的价格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了贸易术语、计价货币、单价和总价,并据此拟定了价格条款。

价格是人们每天都有可能涉及且关心的问题,如一支铅笔1元等。这些价格中都包括计价金额、计价货币、计量单位三项基本内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也不可能离开这三项内容。但是,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一般来说相距遥远,远隔重洋。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至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通过多道关卡,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其间尚需办理进出口手续,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报验、报关等。与此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费用,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各种捐税和杂项费用等。此外,货物在转运过程中还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有关上述责任,由谁负责,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风险如何划分就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对上述费用、风险和责任逐项磋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将直接影响交易的达成。因此,经过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通过使用这些术语,便可方便地回答上述问题,便于交易的达成。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 (Trade Terms) 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缩写为“FOB”,来说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贸易术语,既可简化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的内容,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报价和成本,又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初。但由于各地区各民族间存在着文化背景上的差异,商业和贸易习惯也迥异,因而在使用这些贸易术语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对同一贸易术语的理解和解释往往并不相同,这极大地影响了这些术语的运用。为解决这些矛盾,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了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 是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该协会于曾于1928年至1932年间先后四次制定和修改有关CIF合同的统一规则,并最终于1932年在牛津会议上修订为21条并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划分且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名《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otation and Abbreviations),后来在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对6种术语作了解释,具体内容见表3-1。

表3-1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的6种贸易术语

续表

该修订本在美洲地区使用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在个别方面与其他惯例有所不同或差别很大,因此在对美洲贸易时要特别注意。

(三)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 (ICC) 早在1936年即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即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1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和补充。鉴于电子数据交换(EDI) 通讯方式的广泛应用以及运输技术的变化,国际商会又于1989年11月通过了《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世纪末,国际商会考虑到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断扩大,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入21世纪后,由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无关税区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不断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的通则修订工作,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Incoterms® 2010》),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Incoterms®2010》实施并非使得之前版本就自动作废,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仍然可以自愿选择不同年代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相比较,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1. 适用范围

《INCOTERMS 2000》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Incoterms® 2010》则考虑到了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并且,《Incoterms®2010》在解释买卖双方义务时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

2. 贸易术语的分类

《INCOTERMS 2000》将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共13个贸易术语,且按照卖方责任逐步增加、买方责任逐步减少依次排列。而《Incoterms® 2010》则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类和仅适用于水运类),将《INCOTERMS 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4个术语删除,新增DAT、DAP两个术语,共解释了11种贸易术语的含义 (见表3-2,表3-3)。

表3-2 《INCOTERMS 2000》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

续表

表3-3 《Incoterms® 2010》解释的11种贸易术语

续表

3. 货物风险转移界限

《Incoterms® 2010》取消了《INCOTERMS 2000》中FOB、CFR和CIF术语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概念,不再规定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改为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而买方则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Incoterms® 2010》中的11中贸易术语,使用较多的是FOB、CFR、CIF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FCA、CPT、CIP,了解这些术语的内容是极为重要的。所以接下来本模块的相关部分主要是以《Incoterms® 2010》为范本有所侧重地介绍其中的贸易术语。

三、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在《Incoterms® 2010》所解释的11种贸易术语中,使用最多的是FOB、CFR、CIF、FCA、CPT和CIP,因而了解和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特别重要。

(一)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迄今为止,FOB、CFR和CIF这三种贸易术语是使用最为广泛和频繁的。这三种术语都只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均为出口国的装运港,在装运港货物交到船上时风险转移,即此前的货损风险由卖方负担,之后的货损风险由买方承担。三种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见表3-4。

表3-4 《Incoterms® 2010》中FOB、CFR和CIF对照表

此外,在上述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下,卖方都有义务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交至船上,都要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及符合其责任和义务的其他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买方都有义务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知识链接

如果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较多,就可以租赁整船甚至多条船来完成装货和运输工作,这就是“租船”; 如果货量不大,则可以租赁部分舱位来完成装货和运输工作,这就是“订舱”。

1. 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 风险划分的问题

《2000通则》规定,在FOB合同中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Across the Ship's Rail) 时,货物遭受损失或灭失的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这就表明FOB合同中货物交付的标志是“货装船上”,而风险划分界限是“货越过船舷”。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船舷并不适合实际需要。《Incoterms® 2010》对此作了修改,风险划分以“货装船上”为界限,实现了货物交付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的统一。

思考

在下列情况下,货损应由哪方来负责? 为什么?

1. 货物在吊装时,由于吊钩脱落,货物摔落在码头上。

2. 载货船只启程后,遭遇海难,货物随船只沉入海中。

(2) 装货费用的负担

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主要是装船费以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平舱费、捆扎费、加固费等。在FOB合同中,如买方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由于班轮运费内包括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班轮运费既然由买方支付,所以装货费用实际上系由买方负担。但在大宗货物需使用租船装运时,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装货费用的负担是按《Incoterms® 2010》办理,还是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以免发生争议。实际业务中,即通过FOB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

FOB班轮条件 (FOB Liner Terms): 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 (FOB Under Tackle): 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 (FOB Stowed,FOBS):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包括平舱 (FOB Trimmed,FOBT):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包括理舱、平舱 (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3) 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方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有个船货衔接的问题。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受装货,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卖方因货未备妥而未能如期装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反之,如果因买方延迟派船而致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由此而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等费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需由买方负责。因此,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对船货衔接事项,除了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外,在订约后,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以防因船货脱节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有些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诸如货运商和装船代理的装船手续费; 卖方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4) 不同惯例的不同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术语解释为六种情况,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2010通则》所解释的FOB术语相近,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差别:

在费用负担上,《1941修订本》规定,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且出口税和其他税捐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这与《Incoterms®2010》FOB术语关于卖方须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负担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的规定不同。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须在合同中对惯例的适用做出明确规定,对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地方要在合同中用文字表述清楚,以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思考

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10美元FOB Vessel San Francisco进口1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金额为210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21500美元,否则有关出口及签证费由我方另行电汇。请问美方这一做法是否合理?

2. 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 租船订舱

CFR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根据《Incoterms® 2010》,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船或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出口业务中,如买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我方也可灵活掌握考虑接受,但这并不是卖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思考

我国某公司与欧洲商人按CFR术语达成出口合同,我方安排了运输,但对方对我方安排的运输路线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由于中东地区局势紧张,我方不应该安排经过地中海的运输,应走其他航线。我方则认为,走其他航线将会大幅增加运费,如果对方愿意承担增加的运费,我方可以安排,但对方不同意。最终我方仍按原运输航线安排了运输。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2) 装船通知

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须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装到船上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Incoterms® 2010》规定卖方必须就货物装船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所谓“充分的通知”意指该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延迟”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可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CFR合同中,卖方一旦明确了配载船名后,应立即发出装船通知,这是卖方应尽到的一项重要义务。

(3) 卸货费用的负担

CFR合同的卖方负担的费用在FOB的基础上多了运费一项。这里的运费指的是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不包括途中出现意外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由卖方负担,货到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正如在FOB术语装货费用的负担中所述,班轮运费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如货物系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也是由卖方来支付的。如大宗货物使用租船运输,那么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就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明。实际业务中,即通过CFR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

CFR班轮条件 (CFR Liner Terms): 指卸货费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由卖方来负担。

CFR舱底交货 (CFR Ex Ship's Hold): 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吊钩下交货 (CFR Ex Tackle):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卸到岸上 (CFR Landed):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知识链接

驳船 (Barge): 没有动力推进装置,靠机动船带动的船。按用途分,主要有客驳和货驳。客驳专运旅客,设有生活设施,一般用于小河客运; 货驳用于载运货物。

码头费: 班轮公会以及班轮公司联合起来对中国货主征收附加的码头作业费(简称THC),其存在合理性备受争议。

3. 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根据《Incoterms® 2010》,在CIF术语下,卖方须负责办理保险,这就说明卖方其实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卖方的投保具有代办性质。因而如果货物在装运后的运输途中遭遇风险和损失,卖方并不承担责任,买方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且其能否得到赔偿也与卖方没有关系。正是基于此,买卖双方在签订CIF合同时,对保险险别、保险金额和适用的保险条款需要认真协商,并在合同中订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就险别做出具体规定,那么按照《Incoterms® 2010》,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 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的保险险别的保障,须与卖方达成内容明确的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 (CIF的发票金额)加10%。

(2) CIF合同具有单据买卖的性质

从商业观点看,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CIF合同的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来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象征性交货”。而买方则必须凭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运单据支付价款。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和FOB、CFR术语一样,CIF合同也属“装运合同”。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并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

因此,即使卖方在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须凭单据付款,但他仍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即使货物完好且如期到达了目的港,买方也有权拒付货款。可见,单据在此种交货方式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卖方对制单、审单等环节应予以格外的重视,以免出现因单据的差错而遭买方拒付。

需要指出的是,在CIF术语这种具有单据买卖性质的象征性交货条件下,不能在合同中规定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的条款,因为这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CIF条件了。

另外,在前述“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中所提及的关于租船订舱的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同样适用于CIF术语。为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也可采用CIF术语变形。

以上各FOB、CFR、CIF术语变形,其作用仅限于明确或改变买卖双方在装/卸费用负担上的划分,而不涉及或改变风险的划分。

思考

在一项CIF合同的交易中出现了一下两种情况:

(1) 卖方安排了运输,办理了保险,并在装船发运后凭全套单据到银行议付,顺利收到了货款。但买方一直没有收到货物,经了解得知,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难,货物完全灭失。因此,买方认为,卖方并未完成交货义务,应尽快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

(2) 卖方安排了运输,办理了保险,并将货物装船发运,但是,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中出现了错误,买方拒绝付款。

请问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买方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 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

随着国际货物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装运港船上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界线的FOB、CFR和CIF三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要求。因而,国际商会逐渐发展了FCA、CPT和CIP这三种术语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国际贸易中,货交承运人这三种术语的使用日渐增多。三种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见表3-5。

表3-5 《Incoterms® 2010》中FCA、CPT和CIP对照表

此外,在上述货交承运人的三种术语下,卖方都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都要负责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买方都有义务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1. 使用FCA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交货问题。按《Incoterms® 2010》的规定,FCA术语下,对交货地点的规定会影响买卖双方的装卸货义务。无论何种运输方式,如合同中所规定的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则卖方负责装货,即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此时的交货点/风险点是在卖方委托的承运人所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 在其他情况下,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卖方将装载于送货运输工具上 (未卸下) 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此时的交货点/风险点是在指定交货地的卖方送货运输工具上。

关于运输问题。《Incoterms® 2010》规定,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并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按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如在铁路或航空运输的情况下,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须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不愿协助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也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2. 使用CPT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解释,如果买卖双方按CPT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由于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线是货交承运人,即卖方只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而此后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途中出现的风险均有买方来承担,所以此间发生的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在CPT合同中,由于运输义务和保险义务分别由卖方和买方来承担,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 (货交承运人监管) 后,缺失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

3. 使用CIP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保险问题。CIP合同中,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属于代办性质。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规定,如买卖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成10%,即CIP合同价款的110%。

四、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10》中除常用的六种贸易术语以外,其他的五种贸易术语使用相对较少,特别是其中新增的DAT和DAP两个贸易术语。这里一并将这五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和费用划分列入表3-6。

表3-6 《Incoterms®2010》中其他五种贸易术语对照表

续表

1. 使用EXW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

EXW术语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 (农场、工厂、仓库等) 将货物处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货至目的地所需的一起费用和风险(包括装运前检验)。因此,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在发货时将货物装上收货车辆,并负担一切装货费用和风险,则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2. 使用FAS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

FAS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放置船边,即完成了交货。如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也要负责使用驳船将货物运送至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INCOTERMS先前的版本都规定: 在FAS术语下,货物出口清关需由买方负责办理。《2000通则》对此做了相反的规定,因在实际业务中,货物出口清关由卖方办理较为便利; 《Incoterms® 2010》仍延续《2000通则》的规定。应注意,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也有FAS术语,但其含义为“运输工具旁交货”(Free Along Side)。因此,在同美洲国家商人采用FAS术语成交业务时,也须与使用FOB术语时一样,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

3. 使用DAT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

在DAT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前的一切风险。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按DAT术语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卖方应当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承担卸货费用。

(2) 由于卖方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建议交易双方明确指定的地点。

(3) 如果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从指定地点到另一地点的费用和风险,则可采用DAP或DDP术语。

4. 使用DAP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

在DAP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需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按DAT术语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如果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卸货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无权向买方索偿。

(2) 由于卖方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建议交易双方明确指定的地点。

(3) 卖方必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无需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若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则可采用DDP术语。

5. 使用DDP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

在DDP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目的地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应缴纳的任何“税费”。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与EXW相反,DDP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多的一种术语。按《Incoterms®2010》规定,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予以协助,但费用和风险仍由卖方负担。买方应给予卖方一切协助,如取得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将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些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合同中说明。

五、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实际业务中,选用何种贸易术语,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而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贸易双方从自身利益考虑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为了便于合同执行和提高经济效益,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注意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 节汇创汇方面的考虑

从节省外汇和赚取外汇的角度来考虑,进出口买卖双方中承担较大责任和费用的一方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比如,在出口业务中,若以CIF术语成交,那么出口方就需承担运输和保险责任,他可以选用国内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来开展这些工作,那么这方面的支出只需用人民币支付即可,而不必花费外汇,起到了节省外汇的作用。同时出口方以CIF术语报的价格自然比FOB和CFR高,那么进口方以外汇支付的价款自然也相对较高。因此就有利于出口方节汇和创汇。一般来讲,对于外汇储备偏紧的国家,在选用贸易术语时需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二) 运输方式的适用性

按照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各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如FOB、CFR和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交易双方当事人拟采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选用FCA、CPT或CIP术语。不顾所使用的运输方式,选择不适合的贸易术语,将使该术语的解释产生困难。一旦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的义务上发生纠纷,有关当事人将陷入困境。目前由于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广泛应用,我外贸企业应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适当扩大选用FCA、CPT和CIP术语,以替代所适用的运输方式较窄的FOB、CFR和CIF术语。因“老三种”贸易术语相对于“新三种”贸易术语至少存在两方面的缺点: 一是增加了我方的风险责任,风险点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船上; 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交单收汇的时间,影响我方资金周转并造成利息损失。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推广“新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

(三) 市场中各有关价格或费用的波动

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下,各种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的波动之中。如运费即是如此,运输市场在旺季和淡季的运价也会有涨有跌,航线的选择也会关系到运价的高低,在当今燃油价格节节攀升的情况下,运价更是不易估算。此外,诸如货币的升值和贬值,各国运输和关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都会关系到贸易中相关责任承担者的风险和支出。因而,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要注意有关价格波动风险的规避。比如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如按F组术语出口; 在运价看涨的情况下,如出口方不得不采用由自己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物的报价中去,以弥补运价上涨可能带来的损失。

(四) 办理进出口结关手续的难易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际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当某出口国政府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或买方办理此项事宜有困难时,则不宜按EXW术语成交,可适当选用F组术语; 若进口国当局规定,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或卖方办理此项事宜有困难,此时则不宜采用DDP,而应考虑选用DAT和DAP术语成交。

实际上,在针对某项具体业务选用贸易术语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例如,国家的政策方针、我方的经营意图、不同的交易对象以及对方的出价等。每项交易中,选用术语的侧重点都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我们灵活变通地掌握。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2010年通则》中买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是 ( )。

A. EXW B. CIF C. DES D. DDP

2. 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时由船方提前停止装货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 ( )。

A. 卖方承担 B. 买方承担

C. 船方承担 D. 买方和卖方共同承担

3. FOB与CFR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 ( )。

A. 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 办理运输的责任方不同

C. 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D. 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4. 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成交时,货物装船时从吊钩脱落掉入海里造成的损失由 ( )。

A. 卖方承担 B. 买方承担

C. 承运人承担 D.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5. 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CPT条件下未及时订立运输契约的损失由 ( )。

A. 卖方承担 B. 买方承担

C. 承运人承担 D. 运输代理承担

6. 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运费保险费付至”是指 ( )。

A. CFR B. CIF C. CPT D. CIP

7. 在实际业务中,FOB条件下,买方常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到期订不到舱,租不到船 ( )。

A. 卖方不承担责任,其风险由买方承担

B. 卖方承担责任,其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C.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

D. 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停止履行

8. 根据《2010年通则》,DAT和DAP术语的适用范围是 ( )。

A.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B.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C. 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 D. 以上都对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CPT与CFR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 )。

A. 两者均由卖方负责订立自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负担正常运费

B. 两者均由买方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

C. 风险转移的界限均为交货地随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

D. 按两者订立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

2. 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FOB、CFR与CIF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

A. 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B. 风险转移均为装运港船舷

C. 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基本相同

D. 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

3.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DES与CIF的主要区别在于 ( )。

A. 交货地点不同 B.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 成交的合同性质不同 D.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不同

4. 我某进口公司按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采用程租船运输,如我进口方不愿承担装船费用,应采用 ( )。

A. FOB Liner Terms B. FOB Under Tackle

C. FOB Stowed D. FOB Trimmed

E. FOBST

5. 成交一批由上海出口至英国伦敦的羊毛,下列贸易术语是不正确的有( )。

A. FOB上海 B. FOB伦敦 C. CFR英国

D. CIF上海 E. CIP伦敦

6. 根据《2010年通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有 ( )。

A. DAT B. DAP C. DDP

D. FAS E. EXW

7. 根据《2010年通则》,属于D组的术语有 ( )。

A. DAT B. DAP C. DDP

D. DDU E. DEQ

8. 根据《2010年通则》,在出口国境内交货的术语有 ( )。

A. DAT B. DAP C. CIF

D. FCA E. EXW

9. 根据《2010年通则》,由买方负担卸货费用的术语有 ( )。

A. DAT B. DAP C. DDP

D. CIF/CIP E. CFR/CPT

三、判断题

1. FOB价格条件按各国惯例的解释都是由卖方负责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 )

2. CIF Landed New York,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到纽约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

3. 收到货物就意味着已接受货物。( )

4. 在FOB条件下,卖方可以接受买方委托,代理租船订舱手续。( )

5. 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或“平舱”字样,则由买方负担理舱或平舱的费用。( )

6. 在FOB条件下,如合同未规定“装船通知”条款,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可不发装船通知,此做法不算违约。( )

7. 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岸接运货物; 而按CIF条件成交,则由出口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

四、案例分析题

1.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取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2.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 该合同是否还是术语CIF合同? 为什么?

3.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 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4. 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山核桃给某美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由于山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强,到货时间直接关系到货物的价格,故买方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5日前抵达美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该日抵达,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公司于10月初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载货轮船在运输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仍比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几小时,适遇山核桃市价下跌,买方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因此笔交易损失重大。请问,我外贸公司与美国客户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为什么? 我外贸公司从此笔交易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任务操作

作为一名业务员,在交易磋商时,张一必须与德国客商就袜子的价格条件进行协商,并拟定合理的价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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