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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良性互动的探讨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稽核、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包括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举报检查、涉税案件协查等。稽查局侧重专项稽查与举报案件,重点打击偷逃税行为。

廊坊香河县地税局 岳景奇 张静宇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环节,与税务稽查有着紧密又复杂的联系,如何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将会对税收工作产生一定影响。新征管模式下正确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的关系,对于加强税收管理工作,提高稽查选案和正确实施稽查,规范企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准确地把握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良性互动。

一、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的关系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纳税评估是指税源监控部门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代扣代缴资料以及所掌握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系统的综合评定,并对一般涉税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稽核、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包括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举报检查、涉税案件协查等。

税务稽查是对偷逃税等主观故意的特殊纳税人实施重点打击措施,震慑以身试法的纳税人,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纳税评估是对采集到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经过审核和分析,通过约谈和函告等方法,对一般涉税问题进行处理,引导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共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联系

1.纳税评估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把具有重大涉税嫌疑的纳税人移交税务稽查,为稽查工作提供准确案源。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轻稽查选案的盲目性,提高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可以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新的征管形式下,一方面,强化纳税评估可以解决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下征收与管理脱节断档的问题,弥补原有稽查面的不足,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精细;另一方面,稽查的刚性震慑力、原有的稽查面、稽查的保障职能将继续保持,以查促征、以查促管的制约机制依然存在,打击型稽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

3.税务稽查可以将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收集的企业经营信息和典型案例的重要涉税问题等向纳税评估反馈,弥补纳税评估信息匮乏和提高行业税源监控能力,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效能,实现两者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

因此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联系的,都是多层次、立体型税收管理网络中不可或缺的税源监控手段,也是加强税收管理精细化的重要举措,它们各司其职,为净化税收环境、维持税收秩序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脱节

目前,存在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和实施税务稽查环节脱节。常出现移交税务稽查的案件不是实质性问题,造成了稽查选案的不确定性和稽查重点不明确的问题,从而使稽查选案的准确率有所下降和稽查重点项目不突出。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了一些评估移交的问题不是实质性问题,例如,评估问题中注明是房产税未缴纳,而稽查进行检查后发现,该纳税人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还有的是建筑企业由缴纳印花税推出企业营业收入,据以计算出应纳营业税额,和已缴纳营业税额比对,评估出营业税巨大差异,其实众所周知,印花税是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而营业税是在进行经营中产生税款,两者有着时间性的差异。上述这些评估案件的推送,都影响了稽查选案的准确率和稽查重点项目不突出。

(二)纳税评估制度体系不完善,实际操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实际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纳税评估职责分工、责任追究、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管理环节的“稽查”,对于靠案头资料和税务约谈无法证实的疑点问题,既可进行调账核查,也可进行实地核查,而且这种“评估式稽查”不受税务稽查程序的严格限制,造成实际工作中随意性较大。

(三)纳税评估与稽查的衔接不够

根据监控分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分工,纳税评估注重于税收疑点数据的分析,ī 征管漏洞。稽查局侧重专项稽查与举报案件,重点打击偷逃税行为。两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间缺乏联系沟通机制,评估提供稽查案源少,且部分评估案例有用纳税评估来代替税务稽查现象,稽查局处理结果反馈、提出征管建议也少,没有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相互促进作用。

(四)按稽查程序搜集资料,重证据而缺乏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评估人员,复印了纳税人一大堆资料,有账簿、凭证、询问笔录,还有纳税人按的手印,俨然一幅稽查模样。殊不知,评估和稽查是两码事。稽查重证据,靠证据说话;评估重分析,以理服人,促使纳税人自行改正。评估是根据评估指标及预警值,筛选评估对象,然后由评估人员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和移送稽查等相关措施。所以,评估的证据主要是评估人员的税源分析状况、投入产出的计算过程、逻辑关系的推理证明、水电费耗费的数据信息等凭据,而不是纳税人的账簿和凭证。纳税评估的实质就是带着涉税疑点找问题,并对疑点逐一排除,涉税疑点能在约谈环节解决的,就没必要逐一下户调查核实。

(五)评估和稽查混为一谈,应罚未罚较为普遍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在评估结果处理环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有许多评估案例,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已经达到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的标准却未移交,而且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宽容性和灵活性处理,使得纳税评估成为征管过程中的“万金油”,造成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查出来也就是补补税,也不用处罚,严重削弱了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

三、解决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之间关系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纳税评估是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税务人员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并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准确的申报纳税。因此,从法律上应给予纳税评估明确的法律地位,完善纳税评估制度,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加大责任追究,以切实解决评而不补、评而不报、评而不移的弊端。

(二)明确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两者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这种关口前移的管理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和自觉性,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一般涉税问题且情节较轻微的,由税源监控部门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需要纳税人补充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源监控部门应监督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源监控部门必须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隐瞒不交的,追究其执法责任。

(三)建立统一机制,理顺部门关系

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相互促进作用,就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统一机制,理顺评估与征管、稽查各环节的关系,加强监控分局与稽查局的联系协作。明确评估、稽查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限、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来促进落实。评估人员应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纳税评估的定位,对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为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案源,提高稽查选案的针对性。而稽查部门则要立足“以查促管”,整顿税收秩序,及时反馈稽查案件的处理情况。

(四)加强业务培训,为提高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多角度地掌握,对此要强化税务干部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且需要形成定期培训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力量,将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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