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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征收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关税的征收一、关税的征收依据(一)海关税则及其商品分类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协调制度》目录与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的分类总则相似,但增加了对子目一级的规定,它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第四栏是最惠国税率,实施对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以及与欧盟签有双边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第三节 关税的征收

一、关税的征收依据

(一)海关税则及其商品分类

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口、出口的应税商品、免税商品以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计算单位、税率等项目。

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是按照商品的加工程度划分,如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等;有的是按商品的性质划分,如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矿产品、纺织品机械等;也有的是按商品的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最初各个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和习惯编制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由于分类方法不同,口径各异,使各国海关统计资料缺乏可比性,并给多边贸易谈判带来不便。为此,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开始制定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以解决这一矛盾。其中较权威的有以下三个:

1. 1952年制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其商品分类是以商品的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等来划分的。它把全部商品分为21类( Section ) 9章( Chapter ) 1097项目号( Heading No. )。其中前四类( 1~24章)为农副产品;5~21类( 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商品来自同一原料,一般划归一章,具体税目再根据加工程度、制造工序逐项排列,加工程度越复杂税则号就越大。如第55章的棉花,就是从原棉( 55.02 ) —棉纱( 55.05 ) —棉纱罗( 55.07 )等,一直排列到棉织品( 55.09 )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中的税则号皆用四位数字来表示,中间用圆点隔开,前两位数表示商品所属章次,后两位数表示该章项下的税则号。目录曾被140多个国家用来编制本国的税则,确定具体商品的进出口税率,依次征收关税。

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1950年制定公布的《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 SITC )。该目录在1960年和1972年先后修订了两次。1972年修订本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10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1924个基本项目,各国可根据需要增设子目。联合国建议各国政府在进行贸易统计和研究对比时采用这种分类体制。该标准曾被100多个国家采用。

3.尽管有相互对照表,但以上两种商品分类目录在国际上的同时并存还是给很多工作带来了不便。于是,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制度委员会制定了《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 ,简称《协调制度》( H.S )。 《协调制度》目录将商品分为21大类( Section ),96章(Chapter ), 1241个项目号(Heading NO. ),5019个子目(Sub-heading )。商品项目的号列编号仍为四位数,前两位为章的顺序号,第三、第四位为每章内的项目位置。项目以下,第五位数字为一级子目( One-Dash Subheading )表示在项目中的位置,第六位数字为二级子目( Two-Dash Subheading )编码。各缔约国可以在子目下增设分目( Additional Subheading )。 《协调制度》目录与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的分类总则相似,但增加了对子目一级的规定,它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该目录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1991年有80多个国家采用。中国于1992年正式采用。

(二)海关税则种类

海关税则按同一税目下税率的数目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1.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这种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如肯尼亚规定农具进口税为20%;工具进口税为10%。斐济也实行单式税则,规定纺织品半成品关税为5%,成品是6%。当前,发达国家在关税方面纷纷采用差别待遇,多实行复式税则,仅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乌干达、肯尼亚等实行单式税则。

2.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一个项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的税率。其中,普通税率(或称一般税率)是最高税率,特惠税率是最低税率。在这些税率之间,还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等。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多数使用着二栏、三栏、四栏甚至五栏的不同的多栏税则。如欧盟实施五栏税则:第一栏特惠税率,实施对象是其关系国,即签订洛美协定的非洲、太平洋及加勒比海地区65个国家或地区,还有根据欧盟与土耳其、摩洛哥、突尼斯等签订的协议,对于这些国家的部分产品的进口,给予特惠关税。第二栏是协定国税率,实施对象是与欧盟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如以色列、埃及等。第三栏是普惠制税率,实施对象是77国集团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从1980年起,当时欧共体给予中国这一待遇,其后中国向欧盟出口商品只要列入共同体普惠制方案,在一定数量限制范围内就可享受这栏税率。第四栏是最惠国税率,实施对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以及与欧盟签有双边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第五栏是普通税率,也就是最高的税率,实施对象是上述国家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在海关税则中,按照制定者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定税率和协定税率两种。凡是一个国家独立制定并有权加以变更的税率称为国定税率或自主税率,一般适用于没有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凡一国与其他国家通过贸易谈判,以条约或协定方式制定的关税税率,叫做协定税率,协定税率一般适用于协定的商品,非协定商品仍适用国定税率。

二、关税的征收方法

关税的征收主要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方法。在这两种主要征税方法的基础上,又派生出混合税和选择税两种方法。

(一)从量税( Specified Duties )

从量税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例如美国对薄荷脑的进口征收从量税,普通税率每磅征50美分,最惠国税率每磅征17美分。

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各国征收从量税,大部分以商品的重量来征收,但各国对应纳税的商品重量计算的方法各有不同。一般有以下三种:

1.毛重法。毛重法又称总重量法,即包括商品内外包装在内的总重量计征税额。

2.半毛重法。半毛重法又称半总重量法,即对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税额。这种方法又可分为两种:①法定半毛重法,即从商品总毛重中扣除外包装的法定重量后,再计征其税额。②实际半毛重法。即从商品总毛重中扣除外包装的实际重量后计算其税额。

3.净重法。净重法又称纯重量法,即在商品总重量中扣除内外包装的重量后,再计算其税额。这种办法又有两种:①法定净重法,即从商品总重量中扣除内外包装的法定重量后,再计算其税额。②实际净重法,即从商品总重量中扣除内外包装的实际重量后,再计算其税额。

在从量税确定的情况下,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但与商品价格无直接关系。按从量税方法征收进口税时,在商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加强了关税的保护作用。反之,在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用从量税的方法征收进口税,则不能完全达到保护关税的目的。这是因为商品价格上涨,而进口税额不变,财政收入相对减少,保护作用也随之减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税的方法计征关税。战后由于商品种类、规格日益繁杂和通货膨胀加剧,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价税的方法计征关税。

(二)从价税( Ad Valorem Duties )

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例如,美国对羽毛制品的进口征收从价税,普通税率为60%,最惠国税率为4.7%。

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从价税额与商品价格有直接关系。它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其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它的保护作用与价格有着密切关系。如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其税率不变,从价税额相应减少,因而保护关税作用也有所下降。

一般来说,从价税有以下几个优点:①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对于同种商品,可以不必因其品质的不同,再详细分类。②税率明确,便于比较各国税率。③税率负担较为公平,因从价税额随商品价格与品质的高低而增减,较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④在税率不变时,税额随商品价格上涨而增加,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可起到保护关税的目的。

但在征收从价税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确定完税价格是十分重要的。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完税价格标准不一致,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种:出口国离岸价格(FOB )、进口国到岸价格(CIF )和进口国的官定价格,即海关估价( Customs Value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正常价格”为完税价格。正常价格是指正常贸易过程中,充分竞争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如果出口商品发票中载明的价格与正常价格相一致,即以发票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果发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则根据海关估价作为完税价格。海关估价是指进口商申报后,海关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加以审查,估定其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各异,有的国家因此提高进口关税,使之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三)混合税( Mixed or Compound Duties )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它是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方法。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例如美国对钨砂的进口税普通税率为每磅征60美元,加征50%的从价税(优惠税率为每磅征收21美分,加征12.5%的从价税)。日本对每只价格在6000日元以下的手表,协定税率征收从价税15%,加征每只150日元的从量税。

征收混合税的好处在于:当物价上涨时,所征税额比单一从量税多;当物价下跌时,所征税额比单一从价税高,增加了关税的保护程度。其缺点在于手续繁杂,征税成本高,从价税和从量税的比例难以确定。

(四)选择税( Alternative Duties)

选择税是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规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例如,日本对进口坯布规定的关税为:基本税率10%,或7.5%加每平方米2.6日元,征收其较高者;协定税率7%,或5.5%加每平方米1.9日元,征其高者。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征收。

选择税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政府特定需要进行选择,灵活性较强。但由于征税标准经常变化,会使得外国厂商无所适从,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三、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又称报关手续,是指出口商或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办完通关手续,结清应付的税款和其他费用,经海关同意,货物即可通关放行。通关手续通常包括货物的申报、查验、征收和放行等环节。现以进口为例:

(一)货物的申报

货物的申报,是指货物运抵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国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发出表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说来,除提交进口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或海关发票外,还往往根据海关特殊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品质证书和卫生检验证书等。

(二)单证的审核

当进口商填写和提交有关单证后,海关按照海关法令与规定,查审核对有关单证。审核有关单证的具体要求是:

1.应交验的单证必须齐全、有效。

2.报关单填报的内容必须正确、全面。

3.所报货物必须符合有关政策与法规的规定。

审核单证发现有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时,海关通知申报人及时补充或更正。

(三)货物的查验

货物的查验是通过对进口货物的检查,核实单货是否相符,防止非法进口。查验货物一般在码头、车站、机场的仓库、场院等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四)货物的征收与放行

海关在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后,照章办理收缴税款等费用。进口税款用本国货币缴纳,如使用外币,则应按本国当时汇率折算缴纳。货物到达时,如发现货物“缺失”一部分,可扣除缺失部分的进口税。当一切海关手续办妥以后,海关即在提单上盖上海关放行章以示放行,进口货物即此通关。

货物到达以后,通常进口商应在货物到达后所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如果进口商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如水果、蔬菜、鲜鱼等易腐商品,要求货到时即刻从海关提出,则可日后再正式结算进口税。如果进口商想延期提货,则可在办理存栈报关手续后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在存放仓库期间,货物可再行出口仍不必缴纳进口税。如要运往该国国内市场销售,则应在提货前办妥通关手续。

货物到达后,进口商如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将货物存入候领货物仓库,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进口商负责。如果存仓货物在规定期间内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处理该批货物。

许多国家的通关手续十分繁杂。为了及时通关提货,进口商也可委托熟悉海关规章的报关行代为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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