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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雅典公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1974年雅典公约》对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法统一产生实质效果的是《1974年雅典公约》。《1974年雅典公约》所确立的责任规则与我国《海商法》基本相同,此处不再重复,这里仅介绍公约的有关适用条款。《1974年雅典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已于1994年9月30日对我国生效。

一、《1974年雅典公约》

对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法统一产生实质效果的是《1974年雅典公约》。公约以国际海事委员会的《1969年有关统一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草案)》为基础,由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74年12月在雅典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并于1987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1974年雅典公约》所确立的责任规则与我国《海商法》基本相同,此处不再重复,这里仅介绍公约的有关适用条款。公约适用于下列国际运输:(1)船舶悬挂公约某一缔约国的国旗或在其国内登记;(2)运输合同在公约某一缔约国内订立;(3)按照运输合同,起运地或到达地位于公约某一缔约国内。所谓国际运输,是指按照运输合同,其起运地和到达地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之内,或虽位于同一国家之内,但根据运输合同或船期表,中途停靠港在另一国家之内的任何运输。公约允许缔约国作出保留,当旅客和承运人同属该国国民时,不适用该公约。

公约还规定了它与其他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适用关系:(1)如根据有关以另一运输方式运输旅客或行李的任何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本公约所述运输应受该公约规定的某种民事责任制度的约束,则在这些规定强制适用于海上运输的范围内,本公约不适用。(2)本公约不得改变有关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3)对核事故造成的损害,如果按1964年1月28日补充议定书修正的1960年7月29日《核能方面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或1963年5月21日《核能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或相应国内法的规定,由核设施经营者负责,本公约下不产生任何责任。

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通过了《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1989年4月30日生效。该议定书将《1974年雅典公约》第7条和第8条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免赔额规定中使用的金法郎,修改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并按1特别提款权等于15金法郎计算。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与其一致。

1987年“自由企业先驱”号事故后,(17)在英国政府的强烈要求下,1987年10月12日至16日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第58届会议开始讨论修改《1974年雅典公约》,大幅度提高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经过讨论,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3月在伦敦外交大会上通过了《修订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但至今尚未生效。该议定书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每名旅客每次运输1.75万特别提款权;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其他行李和车辆的赔偿限额分别提高到1 800、2 700和1万特别提款权。此外,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和车辆损失的免赔额分别规定为135和300特别提款权。该议定书还规定了修正责任限额的默认接受程序,(18)使得限额的进一步提高更为便捷。

《1974年雅典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已于1994年9月30日对我国生效。关于国际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方面,如果《海商法》第五章与公约有不同规定,应首先适用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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