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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全称为《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在国际海事委员会主持下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9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的。公约还对反诉、共同诉讼、其他诉讼管辖权进行了规定。

二、《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

《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全称为《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ertain Rules Concerning Civil Jurisdiction in Matters of Collision,1952),该公约是在国际海事委员会主持下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9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的。

公约关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1)原告只能向下述法院提出诉讼: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法院;被扣船或可依法扣押的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扣押地法院,或本可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金或其他保全的地点的法院;碰撞发生于港口界限或内河水域时,为碰撞发生地法院。(2)原告有权选择向上述任何一国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在未撤销已提起的诉讼之前,不得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在另一管辖区域内提起诉讼。

公约关于仲裁与协议司法管辖权的规定为:上述关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妨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向其选择的法院就碰撞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的权利。

公约还对反诉、共同诉讼、其他诉讼管辖权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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