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各国对年公约的解释性声明

各国对年公约的解释性声明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海洋大国与第三世界沿海国的相互斗争与妥协,1982年公约最终未能明确规定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条约的解释。于是许多国家在1982年公约通过及签署时就纷纷作出解释性声明,以支持本国的主张。[43]中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邻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由于海洋大国与第三世界沿海国的相互斗争与妥协,1982年公约最终未能明确规定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条约的解释。

按照解释的效力,条约的解释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两种。有权解释这个概念是从罗马法中“谁制定的法律谁就有权解释”这个原则承袭来的,因此,必须条约当事国全体同意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而就军舰无害通过的问题,对1982年有关条款作出有权解释几乎是不可能的,其难度无异于修改公约中有关条款。

1982年公约禁止对公约提出保留,但允许各国为使该国国内法律和规章同公约规定取得协调等目的而作出的声明或说明。于是许多国家在1982年公约通过及签署时就纷纷作出解释性声明,以支持本国的主张。

阿尔巴尼亚提出:“无害通过的概念不能扩大到军舰,军舰没有得到事先许可无权通过其他国家的领海。”

巴基斯坦提出:“军舰通过领海的权利必须按照有关沿海国的国内法来行使。”

伊朗提出:“按照习惯国际法,并与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联系起来理解,第二十一条的条款承认沿海国具有采取各项措施以保护其安全利益的权利,包括制定关于要求准备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军舰取得事先批准的法律和规章。”

罗马尼亚提出:“重申沿海国具有采取措施以保护其安全利益的权利,包括制定关于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埃及提出:“参照公约关于沿海国管理船舶通过其领海的权利的条款,应保证军舰无害通过埃及领海,但须事先通知。”[43]

中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邻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1991年10月25日,国家海洋局局长严宏谟在“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草案》第六条第2款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这样规定与我国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有利于维护我国安全,巩固海防。”

1989年9月23日美国和苏联签署联合声明:“所有船舶,包括军舰,不论其载货、装备武器或推进的方式,均按照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即不要求事先通知也不要求事先许可。”[4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