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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提单的国际公约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牙规则》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欧美26个主要航运国家于1924年在布鲁塞尔通过该公约,1931年6月正式生效。《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该公约。《汉堡规则》的全称是《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于1978年3月在汉堡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有71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参加,1992年11月正式生效。

五、管辖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欧美26个主要航运国家于1924年在布鲁塞尔通过该公约,1931年6月正式生效。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该公约。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该公约,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海牙规则》共有16条条款,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张东祥,1996,p304~305):

1. 规则所称“货物”仅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不包括活牲畜及甲板货;

2. 把船运方的责任期间限定为“钩至钩”,即“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3. 承运人的职责是在开船前和开船时,应当谨慎地使船舶适航,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照料和卸载所运的货物;

4. 规定了承运人的17种免责事项,承运人仅对管理货物的过失负责;

5. 规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100英镑。

《海牙规则》有明显偏袒船方利益、忽视货方利益的倾向。该公约实施半个多世纪之后,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强烈要求修改该公约。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利益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代表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维斯比规则》全称是《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或《布鲁塞尔议定书》(THE 1968 BRUSSEL PROTOCOL,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维斯比规则》并未对《海牙规则》的基本原则作出实质性修改,只是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赔偿的数量单位,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张东祥,1996,p303~304)。1968年,英、法及北欧等12国在布鲁塞尔签订《维斯比规则》。1977年,《维斯比规则》生效。

(三)《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的全称是《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汉堡规则》于1978年3月在汉堡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有71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参加,1992年11月正式生效。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有偏袒承运人倾向的17项免责条款全部废除,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赔偿责任、责任限度等作了重大调整和修改,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了货方的利益。张东祥(1996,p304~305)将《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 将“活牲畜”和“甲板货”包括在“货物”范围之内;

2. 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港至港”,即对货物从装运港至卸货港的全部期间责任;

3. 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延迟交货在内,免除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17条免责条款;

4. 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作了调整;

5. 承运人既要对管理货物的过失负责,又要对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负责;

6. 提出诉讼和仲裁的时限为2年,《海牙规则》的时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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