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一、起诉与答辩(一)起诉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起诉与答辩

(一)起诉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简易程序规定》对口头起诉进行了限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二)传唤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所谓简便的方式,是指没有固定方式,可以用电话通知、口头通知、托人捎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灵活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送达诉讼文书。

(三)被告答辩

被告可以书面或口头进行答辩,被告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按印确认。

二、审理程序

(一)独任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需要注意的是:(1)审判员一人审判,也要有书记员做记录,不能由审判员自审自录;(2)审判员不同于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含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不得独任审理案件;(3)助理审判员经过审判委员会准许,可以独任审理案件;(4)实行独任制审理的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反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并不都实行独任制。

(二)庭审程序的简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1)不受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也不一定要发公告;(2)不必拘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先后顺序的限制;(3)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4)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5)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补足30日,除非当事人同意减少。(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简便方式审理案件时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三)审理期限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则不得延长,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三、简易程序调解的特殊规定

(一)迳行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迳行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

(二)特定案件先行调解

下列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三)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1)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比较特殊,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没有选择的,以签收为生效标准;(2)调解协议仍需转化为民事调解书;(3)调解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合同的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民事调解书才能作为执行依据。

四、宣判与送达

(一)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二)裁判文书的领取与送达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裁判文书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判断分析1】

1.简易程序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反之,实行独任制审理的都是简易程序。

2.对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3.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4.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基于程序保障理念,不能按撤诉处理或作出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比较

img66

【案例分析2】

甲乙合伙出资成立面粉加工厂,合同期满后,甲、乙两人对如何分配利润产生纠纷,甲遂于2011年5月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当事人提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判员同意,甲、乙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为20日,开庭审理时,审判员称,甲、乙均已委托了律师,因而,为了快速审理,法庭就不再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就生效。6月10日,原告就以该调解协议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4日,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一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被告乙提出调解书对有关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没有进行详细、清楚地说明,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

【问题】

(1)人民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2)如果本案原告甲起诉时根本不能提供被告乙的准确地址,人民法院不能对乙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

(3)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本案中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中调解协议何时生效?原告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6)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一致,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7)被告乙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本案中,如果审判员没有进行调解直接做出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