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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制的“合法性”

时间:2022-04-04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印度专制的“合法性”《代议制政府》是密尔的代表作之一,是西方第一部论述代议制的专著。换句话说,就是印度专制政府具有“合法性”。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认为,印度人民尚不具备相应的素质来得到民主制规定的民主权利。另外,对于印度人包庇罪犯的论据,直接导致了密尔认为印度人不适合当警察的谬论。以后,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专制殖民统治辩护时,密尔就是以此为理由的。

印度专制的“合法性”

代议制政府》是密尔的代表作之一,是西方第一部论述代议制的专著。这本书的政治思想特别是国家理论对英国及其欧美各国政治制度都有较大影响,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有关议会民主制的一部经典著作。

本节将以该书为研究文本,探讨密尔在该书中对有关印度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因为,通过上节我们对密尔之前及其同时代西方人的文明、野蛮观点的梳理,以及密尔受其影响形成了他自己对此议题的观点,很自然地,密尔顺理成章地得出的结论是:印度人没有自治的能力(至少是在可预见的未来),代议制政府不适用于印度次大陆。换句话说,就是印度专制政府具有“合法性”。在《自传》中,密尔曾回忆说:“我不再把代议民主制视为绝对真理,而是把它视为一个受时间、地点和环境影响的问题;虽然我现在把政治制度的选择视为一个道德和教育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物质利益问题。”[1]其实,依笔者看来,文明也未必就一定意味着人们幸福指数的提高。

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认为,印度人民尚不具备相应的素质来得到民主制规定的民主权利。

在论述政治制度得以成立的三个必备条件时,密尔说,一是人民愿意接受它,二是遇到威胁时人民愿意为之挺身而出,三是人民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密尔以印度为例,详细论述了第三个条件:“一个野蛮的民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领受到文明社会的好处,但也许不能做到他所要求的自我克制:他们也许太容易感情冲动,或者他们太看重面子,以至不能放弃私下的争斗而把对事实上的或者所认为的不端行为的报复交给法律去解决。在这种情形下,一个文明政府要对他们真正有好处,在相当程度上,它将必须是专制的——必须是一个他们自己无法实行控制,却能对他们的行动施加大量强制力的政府。又比如,一国人民如果不愿主动地和法律以及当局协作来镇压犯罪的人,那就必定被看作只不过是适于有限度的、留有余地的自由罢了。甚至有这样的人民,他们故意包庇罪犯而不想逮捕罪犯,就像印度人那样,他们宁愿作伪证来包庇曾抢劫过他们的人,而不愿不怕麻烦或者挺身而出进行报复,提交犯罪人的证据。”[2]在这里,密尔所要说明的是,因为印度人国民素质的普遍低下,即使印度人愿意需要某种民主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另外,对于印度人包庇罪犯的论据,直接导致了密尔认为印度人不适合当警察的谬论。

密尔一直认为,理性、科学和进步是西方思想中所独有的。密尔一向把印度看作尚未文明开化的国家,南亚次大陆各民族都是落后民族,不能直接采用代议制政体。(www.guayunfan.com)在谈到政府应有的两种主要职能时,密尔认为第一是训练人民的职能,就是促使人民在道德和知识上不断进步。他表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必须对人民进行不同的训练,因而必须采用不同的政府形式,代议制政体对于处于最高发展水平的欧美人民是最好的政治制度。第二,在密尔看来,不同社会的发展水平极为悬殊,从仅仅高于动物的原始部落,中间经过半开化的印度人、中国人等东方民族,到英、法、美等最先进国家,是不能采用同样的政治制度的,换句话说,落后民族像印度不能直接采用最高阶段的最好政治制度——代议制政体。

既然印度不能采用最好的代议制政体,那么他们最适合的政体形式是什么呢?密尔给出的答案是:专制政体。他说:“一个处于野蛮未开化的独立状态的民族(像印度)——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为自己活着,除非偶然,不受外部的控制——在学会服从之前,实际上是不能在文明方面有任何进步的。因此,在将自己建立在这样一个民族之上的政府,不可或缺的美德就是要使自己得到人们的服从。为了使它能够做到这一点,政体必须近乎或者相当专制。”[3]在这里,密尔的态度是非常明显的,对于印度这样未开化的原始民族,专制政体可以教会他们学会文明的第一课——服从。以后,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专制殖民统治辩护时,密尔就是以此为理由的。密尔还说,像印度这样野蛮的民族,他们的进步不能来自他们自己,而必须来自于外部。但是,密尔在随后论述停滞的东方民族中唯一的例外——犹太民族时,又认为古代印度的祭司制度是一种组织良好的制度[4],密尔还认为古代印度的吠陀经也是个好东西[5],这与其刚才的论述似有矛盾之处。

密尔所说的不同文明阶段的国家应该有不同的政治制度以推动其进步的思想,平心而论,还是有一些道理的。但是密尔的这种近似于“开明专制”的论述,也有其不足之处。那就是,什么样的专制是开明的?什么样的专制是野蛮的?判断的标准在现实中是很难被清晰把握的。

在密尔看来,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殖民统治对印度人民来讲是有利的。代议制政府是最完善政体的理想类型,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可以直接采用代议制政府,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越高,就越适合采用代议制政府,如英国;相反,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越低,就越不适合采用这种最高的理想政府形式,如印度。因此,密尔说:

人类的任何部分适用代议制政府的能力是与其一般进步程度成正比的。一般说来,尽管这不是普遍正确的,但只要他们发展程度越低,这种类型的政府形式就越不适合他们,因为一个民族是否适合代议制,与其说取决于他们在人类的一般发展程度上所处的地方,不如说取决于他们拥有某些特殊的必要条件的程度。[6]

密尔在这里又重复他的老调,对于发展阶段较低的国家,选择某种专制政体更为可取,以取得文明发展过程中必需的中间阶段的进步。密尔深受其父詹姆斯•密尔的影响,对于印度社会中古老的村社制度推崇备至,并将其夸大理想化,称赞“(印度村社)的人民,在那个有限的规模内甚至实现了相当有效的平民政府”[7]。

英国东印度公司征服印度并施行殖民统治,密尔认为,这是先进民族对落后民族的专制统治,虽然有很多害处,但对落后民族的进步是有好处的,他说:

一个更先进的民族或一个更加高等的社会状态的外国人的统治者,确实可能在几乎任何程度上都比他们所统治的人在文明方面更为优越,并且对这个类型的外国政府的服从,尽管它有不可避免的坏处,但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常常是极为有利的。[8]

在密尔眼中,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统治尽管不完美,但总比印度自己的统治者要好得多,如果由印度人自己选出的代表实行民主政治(当然他们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很可能长期停留在低级阶段,降低统治的水平。这恐怕是19世纪英国人的主流观点,况且密尔是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工作了35年的职员。

密尔在论述民族问题时,又重申了这一点,“经验证明,有可能一个民族融入另一个民族并为之同化,并且当它原来就是一个低级并且更为落后的种族时,这种同化对它就大为有利”[9]。印度民族被大英帝国征服未必是什么坏事,如果他们能被英国人同化,将有利于他们,很“不幸”,至少在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英国对印度的同化效果并不明显。

关于民族融合问题,密尔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征服印度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较小的民族(假设它在改良方面取得了更大的进步),像马其顿人那样在希腊人的增援下能够征服亚洲,和英国人征服英属印度一样,常常有益于增进文明”[10]。但这种情况下,文明的征服者不应和被征服者生活在同一文明制度下,否则文明民族可能被落后民族吸引,这将是很大的悲剧,而且被征服者还不具备享受文明制度所需的素质,英国征服印度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讨论代议制政府拥有的行政权力时,密尔尽管主张实行长官负责制,但是又认为集体负责制也有其优点和长处。因为密尔对英属印度的各项事务非常熟悉,所以举例印度总督和各个省长的委员会作为一个范例:

委员会(或者说集体负责制)应当只是一个咨询机构,但并不是说它没有什么影响……存在于首领和如此描述的顾问之间的关系和印度总督与省长之下委员会的组成相当符合。委员会由那些具备总督和地方长官通常所不熟悉的、也不要求他们具备的有关印度事务的专业知识的人士组成。通常,每个委员会都需具备有关印度事务专业知识的人士组成,而这些知识都是总督或地方长官通常所不熟悉的,也不能要求他们具备的,当然,这只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这种处理最高行政事务的模式是在政治史上,而不是在当今关于涉及发明的著作中,曾经展现的将手段适用于目的的最成功的事例之一。它是从丰富了政治艺术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统治经验中获得的;并且,像大部分其他我国保存的印度的智慧设计。[11]

在这里,密尔想要表达的意思是,这些委员会是由精通印度事务的专家所组成,他们通常来自高级的职业公务员,通常情况下,总督或省长有他个人的判断,他也可以完全把委员会的意见撇在一边,行政首脑个人对政府决策负责。

密尔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文官制度非常欣赏。“到现在为止,只有在印度实施的文官制度是较为完善的唯一例子,很早就对中等阶级教育地位产生了明显的效果。”[12]密尔认为,职业公务员队伍应是由考试选拔的精英专业人士组成,不准参与政治活动,因而其职位也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保持高度稳定。密尔本人的经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为在英国东印度公司任职,所以按照规定就不能参与议会的政治活动,这曾经是密尔的一个遗憾。

19世纪是大英帝国在海外殖民统治的黄金时代,密尔本人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工作了大半生,对殖民问题很熟悉也很重视。因此在《代议制政府》最后一章讨论了殖民地附属国的统治制度问题。

密尔把远离本国、地域较大、人口众多的领土定义为附属国,以区别于像直布罗陀那样单纯的军事基地。

像所有类型的国家一样,自由国家可能通过征服或者殖民而拥有属国,我们自己的属国则是近代历史中最为主要的例子。而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应当如何去统治这些属国……具有一定面积和人口的边远领土,它们作为附属国,也就是说,它们或多或少服从于最高母国的国家主权行为,而在其议会中却没有同等的代表权(如果有代表权的话),它们可以被分成两类情况,一些领土,如英国在美洲和澳洲领地的人民具有与宗主国家相似的文明,能够实行代议制并且具备实行代议制的条件;另外一些领地(例如印度)的人民距离那种状态却仍然很远。[13]

密尔又把附属国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与统治国家达到同样文明程度的人民组成的,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第二类是由落后民族组成的,比如印度。

密尔认为,在由与母国同样文明程度的人民组成的第一类附属国,应该实行与母国同样文明的代议制民主制度。而由较为落后的人民组成的第二类附属国(像印度),则应该由先进国家(英国)实行专制统治,而不能实行代议制民主统治。在密尔看来,“这种统治模式在被统治人民已有的文明状况下,最能推动他们向进步的更高阶段过渡的话,那么这种统治模式就和其他的任何统治模式一样是合法的。正如我们早已经看到的那样,在有些条件下,强大的专制政府本身就是在训练人民适应较高文明所需技能的最好的统治模式。还有一些社会,在这些社会中单纯的专制统治确实已经不具备任何有益的效果,专制统治所给予的教训早已完全为人所知了,可是在人民当中却不存在自发的进步动力,他们进步的(几乎是唯一的)希望就是依赖于有一个好的专制君主。在一个本土的专制政府下,开明的专制君主是罕见的,是一个稍纵即逝的意外事件,但是当他们处于一个更为文明的民族统治之下时,这个民族就应该能够持续不断地提供这种统治。统治国应该能够为它的臣民们做那些世袭专制君主所能做的一切事情,通过不可抗拒的力量来保证避免没有野蛮专制统治所带来的不稳定性,通过他们的聪明才智来期望他们具有先进国家的一切经验。这就是自由民族对野蛮或半野蛮民族的理想统治。处于落后状态的人民要么将由更为先进的人民来统治,要么就处于他们完全的政治支配之下,这已经是很平常的事,并且正在迅速趋于普遍。”[14]因为密尔一直认为,在文明国家的专制统治之下,最有利于落后民族进步到更高的发展阶段。密尔认为落后的民族被先进的民族统治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然的,将成为世界上的普遍现象,这种制度有利于文明的传播,无论对于世界还是对于落后民族,都是有利的,密尔的这个观点也是那个时代欧洲人的普遍观点。密尔认为,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统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个文明国家对一个半野蛮的附属国进行统治的最好的方式。

注释

[1][英]约翰•穆勒:《约翰•穆勒自传》,郑晓岚、陈宝国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2][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3][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4]同上,第63页。

[5]同上,第89页。

[6]同上,第107页。

[7][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8]同上,第121页。

[9]同上,第451页。

[10]同上,第453页。

[11][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385页。

[12]同上,第403页。

[13][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5页。

[14][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9—5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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