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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的设置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时间:2022-07-03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土司制的设置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明王朝的土司制,是在元朝形成的土司制度上,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经洪武、永乐两朝逐步调整后实行“土流兼治”“府卫参设”的措施,加强明王朝封建中央集权制政权对云南统治。明代,在云南执行土司制度中,把元廷时期曾担任大理金齿等处的契丹各级官员,都视作“土官”,当契丹土官归附明王朝后,则大胆起用他们,分别委任他们为永昌、腾越、鹤庆三地宣慰司使,镇守三地。

土司制的设置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明王朝的土司制,是在元朝形成的土司制度上,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策略上把原来要“令各土酋入朝”的规定,改为就地“顺而抚之”,“使任本知州等官”,以分散其势力。从而在云南设置了一系列的土司(土官)制度,明初在元设置云南行省基础上,改路为府,更置州县,采取“三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按:三江指澜沧江怒江金沙江,史籍误把金沙江作为缅甸伊洛瓦底江)的方针。在腹地以建一般的府、州、县为主,边地建立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及各地为“御夷”的府、州。经洪武、永乐两朝逐步调整后实行“土流兼治”“府卫参设”的措施,加强明王朝封建中央集权制政权对云南统治。

所谓“土流兼治”即根据云南各地不同政治、经济情况,在各级政权机构中分别为只设流官、土流并设和只设土官三种。所谓“流官”,就是中央派出直接统治的官吏,有一定任职期限;所谓“土官”,就是由中央任命当地“土酋”或有威信的人(包括少数汉人)为官吏,经中央王朝批准,可以世袭。

所谓“府卫参设”,就是把地方军事指挥机构的“卫”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府”配合设置,也是用军事支持政治的“文武相维”。在一时还不能设府,需要实行一段军事管制时期,设立“军民指挥使司”,实行府卫结合,统辖下属州县。例如金齿军民指挥使司(后改永昌军民府)、澜沧军民指挥使司(统领永宁、北胜、蒗蕖等府州)等。[1]后虽经过调整,但防区基本上仍是照顾这一原则的。

明代,在云南执行土司制度中,把元廷时期曾担任大理金齿等处的契丹各级官员,都视作“土官”,当契丹土官归附明王朝后,则大胆起用他们,分别委任他们为永昌、腾越、鹤庆三地宣慰司使,镇守三地。其后又分封契丹土官为凤溪长官司、施甸长官司,昌宁、龙陵、潞西等地的契丹土官也分别担任千夫长、巡检司巡检等重要职务,与各民族的“土官”,共同维持明王朝的基层政权。(www.guayunf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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