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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法律规定中的问题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方面,各校直接面对着需要正确处理好的“八个问题”和“四大关系”。这些不明确、不够明确、没有明确的问题,现已成为高校班子运行过程中必须自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法律规定中的问题

《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界定了高等学校党委集体和校长个人之间的职责分工及关系。但是,由于对其理解、认识的不同,在这一制度的执行上则因校因人而异。在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方面,各校直接面对着需要正确处理好的“八个问题”和“四大关系”。八个问题是:党委领导什么,领导到什么程度,领导谁,怎么领导;校长负责什么,负责到什么程度,向谁负责,怎么负责。四大关系是:书记和党委的关系,校长和党委的关系,书记和校长的关系,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关系。在《高等教育法》中,这些问题和关系有的是明确的,有的是不够明确的,有的是不明确的。例如,党委领导什么的规定在《高等教育法》是明确的,领导到什么程度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党委怎么领导的规定是明确的,领导谁的规定不是很明确;校长负责什么是明确的,负责到什么程度、怎么负责是明确的,校长向谁负责是不够明确的。至于书记和党委的关系,校长和党委的关系,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关系,书记和校长的关系,不但《高等教育法》没有涉及,而且《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中也语焉不详。这些不明确、不够明确、没有明确的问题,现已成为高校班子运行过程中必须自行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就会影响党政关系,制约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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