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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校长负责制”的确立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改革开放后公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提供了最早政策依据。《决定》颁布后,全国许多地区出现了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并相继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证校长决策的合理与科学。《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并对校长的聘任主体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1985年“校长负责制”的确立

由于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在新的社会经济下不能有效地满足教育发展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校管理的职、权、责不统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导致工作上职责不清、指挥不畅、行动迟缓、效率低下。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学校管理体制进行根本的改变。为了进一步增强学校自身的办学活力,形成学校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一些有开拓精神的学校从80年代初就开始积极主动地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探索,随着1985年《决定》的发布,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则逐步走向高潮。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决定》明确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述规定,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是在改革开放后,首次明确提出要在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二是主张建立作为审议性机构的“校务委员会”;三是要求健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改革开放后公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提供了最早政策依据。《决定》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变化是,确立了教师在管理体制中的存在和作用。尽管这些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和笼统的,但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比,不能不说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进展。这不仅反映了80年代初期以来知识分子政策的改变,也表明教育行政部门在探索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方面认识的变化。《决定》颁布后,全国许多地区出现了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并相继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证校长决策的合理与科学。从此点来看,校长负责制的逐步实现,与其说是一种改革,倒不如说是顺应趋势的一种自然的回归,但又不回到80年代以前的任何一种学校管理体制,而是在新经济背景下的新尝试。

《决定》中关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规定很快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次,1986年4月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并对校长的聘任主体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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