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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教学质量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高校内部管理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与尝试。首先,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民办高校在探索配置教育资源、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适应市场需求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对整个高等教育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确立了董事会在民办高校投入和决策中的领导地位,也确立了校长在民办高校管理和执行中的法律地位。

一、体制保障: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教学质量

民办高校内部管理采用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与尝试。首先,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民办高校在探索配置教育资源、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适应市场需求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对整个高等教育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其次,它是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教育要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内在地规定了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向。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教育消费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使民办高校能够形成教育市场、教育投资、教育产品、教育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能够较好地理顺投资者、经营者、受益者之间的经济与责任关系,有利于加强教育成本核算,满足教育投资者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以及社会对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需求。

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能够极大地调动个人和社会组织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投资教育的整体能力,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关心与参与,形成社会化大教育格局,并从观念和政策上较好地解决资本的寻利性和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同时,也能够保证高等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为学校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资金环境,并为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指明方向。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民办高校作为法人实体,获得整个资产的实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从而保证了学校的独立经营,使学校的稳定性和正常发展得以保障。[1]

(一)董事会职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这就说明董事会是民办高校行政工作的投资者、决策者、最高领导者,把握发展方向,掌握财政经济大权,聘任学校执行长官,决定民办学校的生死存亡。同时必须认识到:领导不等于包办,对于董事会授权校长的相关工作,如对学校行政权力,尤其是教育教学工作不能进行直接干涉,以保证校长能按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二)校长职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民办学校校长执行董事会决议,组阁教育行政班子,负责学校运营。在具体实践中,民办高校的校长应有与职责相符的人事权、财务管理权和奖惩权,并应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主动听取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接受其监督。[2]

(三)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教学质量提高

站在教育教学的角度,通过对民办学校董事会和民办学校校长职权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简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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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民办学校董事会和民办学校校长职权关系

从上图分析可知,在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机制下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必须解决好两个直接因素——校长和经费:校长对教学质量提高负主要责任,教学质量与教学经费的投入有很大关系,增加教学经费的投入和提高校长教学管理水平成为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从根本上看,校长对教育教学付出在于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真实涵义是董事会授权下的校长负责制;办学经费对教学的投入取决于董事会的经济实力和董事会对教育的公益性投资的决心和行动。

民办学校的校长是业务一把手。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办学校的校长不管理念多先进,方法多优越,理想多美好,最终都要看教育教学质量。所以民办学校的校长,应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业务一把手,狠抓教育教学质量。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确立了董事会在民办高校投入和决策中的领导地位,也确立了校长在民办高校管理和执行中的法律地位。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它的领导地位通过授权体现,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超脱性。校长执行董事会决定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是学校内部全面管理工作的设计者和操作者。

根据现代企业运行制度以及教育发展规律,在借鉴发达国家私立高校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内部组织结构应由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党委会(监事会)、学术委员会、教代会等五个要素构成:董事会人员由出资者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校务委员会由熟知办学政策、教育教学规律的专家组成,校长由董事会聘任;监事会由熟知资本运作和懂得教育教学的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对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以及校务委员会对决策的执行情况;学术委员会主要由教授、专家组成,与校务委员会一起管理学校,但侧重教学与科研事务,它与校务委员会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分权制管理机制。教代会则是全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以上机构职能清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分权与制衡相结合的结构,最终实现管理权力的平衡,保证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民主。

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董事会人员构成日益多样化,教师在董事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董事会筹集资金的功能日益增强,民办高校内部结构日趋完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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