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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养道德,散发良性的信息与能量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作为特殊意识的反作用性来看,道德具有影响社会生活的客观能力。②道德的最重要作用是调节作用。对个人而言,诚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和道德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

二、修养道德,散发良性的信息与能量

(一)道德的内涵与作用

1.道德的内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指内心的情感或者信念,用于人伦,则指人的本性、品德。儒家认为,“德”包括忠、孝、仁、义、温良、恭敬、谦让等。道家则以为所谓天地万物之自然为“道”,而各种事物所得之自然为“德”。对人而言,便是品德。宋明理学家把“德”称作是实行某种原则,有所得于心。

今日之道德,则指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以善与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及传统而发生作用。因此,道德既是一种善恶评价,又是一种行为标准;既表现了心理和意识现象,又表现了行为和活动现象。

2.道德的作用

从本源性需要来看,道德对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天然的作用潜质。从作为特殊意识的反作用性来看,道德具有影响社会生活的客观能力。从实际功能来看,道德具有认识、调节、评价、教育作用,即:①道德首先具有认识作用,就是要认识到个人在社会中应担负的责任,认识到社会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人们都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天生的,如进食、求生、占有等欲望;社会属性则是后天的,是渐渐形成的。人们需要自然属性,更需要社会属性,因为人是不可能脱离于社会存在的。如果人们不对自己的自然属性加以必要的约束、克服,人的社会属性就不会形成,社会也就不会存在。要使一个人形成社会属性,对其进行道德塑造就显得非常重要。而进行道德塑造的第一步就是要认识到社会对我们提出了哪些要求?要求我们在道德范围内做哪些事情?②道德的最重要作用是调节作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交际关系和多种多样的利益关系,包括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个人和集体(包括团体、民族与国家等)之间的关系。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交往无外乎就是处理这些关系:怎么交往?用什么态度交往?用怎样的责任心交往?道德就发挥着调节这些关系的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的作用。只有通过道德调节,才能协调好各种关系,让自己的行为更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如果道德调节作用消失了,人们都按照本能去选择,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去解决问题,社会就会变得一团糟。因此,人们必须按社会属性去交往,道德感就是社会属性;如果没有道德感,一切都从本能去选择就容易犯错误。③社会属性要求每个人不仅要关注自我,更要关注社会;而关注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对社会上发生的各种事情进行善恶评价、道德评价。这些道德评价积累,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变成道德舆论。现在,社会的一个隐患就是人们在道德上的麻木——对社会上违背道德规范的事情不发言、不表态,有些人甚至根本不产生道德情感,这是非常危险的趋势。我们必须要对社会行为进行评价,要分清善恶,明辨是非。如果每个人都来参与道德评价,就能形成一个强大的道德舆论力量,就能使社会道德规范更为完善,也就能充分发挥道德的评价作用。④道德的第四个作用是教育作用,可以把坏人教育好,可以把不成熟的人教育成熟,可以使人的自然属性渐渐缩小,社会属性渐渐放大,把不文明、野蛮变成文明。

(二)道德素质的内容

道德素质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社会道德、诚信及良心等方面。

社会公德,简称“公德”,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及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是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与“私德”相对,公德指与组织、集体、民族及社会有关的道德,“私德”指个人品德、作风、习惯及个人私生活中的道德。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如遵守公共秩序、讲文明、讲礼貌、诚实守信、救死扶伤等。社会公德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只有遵守社会公德的人,才会被人们所尊重。那些违反社会公德的人,将被人们所不齿。

在先秦,“诚”主要是指诚实、真诚与忠诚,要求“诚于中,形于外”,“勿自欺,勿欺人”;“信”主要是指真实、诚实和信守诺言,要求“言必信”,“言而有信”。孔子认为,“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如果没有诚信,也就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条件。他把“信”列为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四大科目”(言、行、忠、信)和“五大规范”(恭、宽、信、敏、惠)之一,调“言而有信”,“信则人任焉”,“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先秦以后,往往把“诚”、“信”相互通用,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信,诚也”。朱熹说,“诚者,至实而无妄之谓。”陆象山则强调“忠信”,认为“忠者何?不欺之谓也;信者何?不妄之谓也。”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诚信是人们期待的交往方式,而不诚信则是人们拒绝的交往方式。人在心理上都有这样一种需要,即自己周围的环境是可以把握的,自己的交往对象是可以信赖的。对个人而言,诚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和道德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对群体而言,诚信是人和人之间正常交往、社会生活能够稳定、经济秩序得以保持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道德素质中的良心

“良心”(conscience)是一个古老的伦理概念。《孟子》中将恻隐、羞恶、恭敬及是非之心称之为良心,主张人应当注意找回被流放的良心。朱熹则将良心视为宰制人心的“道心”。王阳明将良心看作澄澄朗朗的“本心”。英文中的“conscience”来源于拉丁文的“conscire”,意为“知道”。以后的“知行合一”,就有了按良心办事的意思。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中,良心就是“超我”制约“自我”的人格命令的一部分。道德意义上的良心是一种道德心理现象,是指主体对自身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对于道德自我、道德活动进行评价与调控的心理机制。要对良心范畴有正确理解,需要对良心的成分、性质有正确的认识。

1.良心的构成成分

从心理结构上说,良心有三种主要的构成成分,即认知、情感及意向。①良心的认知成分。良心首先是一种对于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认知。一个“有良心”的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对自己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有理性和明确的自我觉悟的人。良心也只有凭借对道德的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才能对人的行为作出评价和调控。②良心的情感成分。良心还表现为一种情感的体验。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良心主要是一种情感体验。我们知道,良心的自我评价和调控之所以有效,在作用方式上讲,就是它凭借的主要是情感武器。当主体选择一种合乎良心的行为时,主体获得一种欣慰、自豪和愉快的、积极的心理愉悦感受;相反,当他的行动违背自己的良心时,则会产生一种不安、自责及愧疚的消极的情感体验。同理,当主体遇到一种合乎人性和道德的事情时,他会发自内心地予以赞许、敬佩和羡慕等;相反则会产生鄙夷、轻蔑和厌恶的情感。积极和消极的情感体验是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良心的情感作用机制的作用,良心才能成为道德秩序的保证。③良心的意志成分。意向是良心的认知和情感的自然延伸。许多人正是凭借着这种所谓的“天理良心”去克服艰难险阻,去努力践行道德的。不过,良心结构中的“意”,首先是“意向”的“意”,其次才是“意志”的“意”。这是因为许多情况下良心只表现意向而不表现为意志,或者只有意向而没有意志的参与。而且,良心所具有的意志成分具有较大的自由特性,与那些由纯粹外力产生的强制性的意志力有明显的感受上的差异。

2.良心的性质

良心具有内隐、神圣和基本的性质。①良心的内隐性。内隐性或先验性可以理解为良心的一种特性。内隐性是说良心是深藏于人心之中的,虽然平常并不外显,但涉及道德行为,尤其是涉及利益与义务冲突的行为时,良心就会内在地发生作用。古罗马的西塞罗说:“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良心的内隐性也使道德个体往往有被遮蔽的可能,孟子之所以要求“求其放心”,奥古斯丁、卢梭等历史伟人之所以要写《忏悔录》,都是想要拂拭、遮蔽美好人性的尘垢,袒露和维护人之为人的良心。②良心的神圣性。神圣性的含义在此是指良心可以带来主体的神圣体验。一些伦理学家曾经拒绝对良心的历史和心理学等进行科学的解释,认为这一解释的危险在于剥夺了良心的神圣性。实际上神圣体验的真实源泉是主体在道德关系和道德生活中所获得的自由感和意义感。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人性“伟大”的感受。对于某些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良心的召唤就是神的启示,按良心办事,当然也就是践行天命。对于没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按良心做事实际上就意味着主体摆脱外在的强制,获得某种心安理得的自由、欣慰和做人的尊严与荣耀感。当然,一旦道德主体违背良心,也就会产生有背天地良心的感觉,就会有心虚、自卑和自责等与神圣感相反的体会。所以,工阳明说,“良知在人,随你如何,不能泯灭。虽盗贼亦自知不当为盗,唤他做贼,他还忸怩”。良心的神圣性来自于道德主体所拥有的人生信念和人格理想。③良心的基本性。良心是主体对于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意识和情感,但并不是所有的义务和责任都会成为良心所关照的范围。良心往往是那些最基本和最起码的义务或责任的反映。正是因为是最基本和最起码的道德责任的反映,所以当人违背这一基本义务、准则时主体才会受到严重的自责。超出最基本的要求的义务当然也是出于道德,不过这往往表现为一种英雄或崇高的行为。大多数人并不认为是良心要求的范围。当然,不同的主体对自己的良心界定是不一样的。虽然大多数的人所谓的良心并不要求人做道德上要求很高的英雄行为,但那些人格修养达到一定境界、以天下为己任的人,其良心所自觉的义务范围也可以达到较高的水平。由此可知,良心是有层次或境界上的不同的。良心的基本性质并不妨碍较高的道德追求

3.良心的作用

良心的作用具有彻底性。良心对行为的道德调节的作用的特性之一是它的彻底性。彻底性的第一个表现在作用的深度上。用中国传统的伦理语言来说,良心最易使人“慎独”。《礼记·中庸》中说:“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但如何做到“莫见乎隐,莫显乎微”的慎独呢?良心的作用十分关键。良心的作用的彻底性还表现在其作用的时间维度上,即良心对人的调节表现在行动之前、行动之中和行动之后。在行为发生之前,良心的作用表现为对动机的发动、评判和监督。人的行动除了客观条件的制约之外,最主要的条件是主体的动机。良心使主体产生必须做某事的动机,同时,良心还会产生对于动机的监督和评判。对于合乎道德的行为动机,良心予以肯定;对于违背道德准则的冲动,则产生抑制和否定的作用。在行动之中,良心作用的表现是针对行为的监督和调节。良心不断对个体的行动进行监察,对合乎道德标准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方式予以支持、鼓励;相反,则予以制止、调整,对一些情感、行为上的偏私,良心则及时提醒,要求主体予以纠正。俗语中说的“良心发现”就是这个意思。在行为结束之后,良心仍然会起作用。对于履行了良心所首肯的道德义务的行为,良心使主体感到欣慰、满足和自豪;对没有能够按照道德法则行事或效果不佳的行为,良心让主体感到不安、惭愧、内疚甚至悔恨。所以,良心是道德人格的重要构件,也是道德人格的忠实卫士。“没有良心”的人,肯定是道德人格上有严重疾病的人。

4.良心的作用方式

良心有直觉和理智两种作用方式,或者,我们也可以说,有两种良心:直觉和理智的良心。良心的直觉作用是指良心可以以直觉、顿悟及预感等瞬间完成的方式起作用。当个体面临某种道德情境时,良心会以莫名其妙的不安或突如其来的使命感或荣誉感的方式使人迅速作出道德的抉择。良心的直觉作用来源于社会历史形成的人类的社会性心理遗传,以及道德活动的环境和经验给个体带来的知觉定势。但当发生道德问题时,个体可以以不假思索的方式完成道德判断与决定。良心的理智作用方式则是指经过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的冲突,作出深思熟虑的理性的判断和抉择。良心的理智作用往往发生在道德要求与主体的欲求有偏差或偏好发生矛盾的时候。这时良心会“自己与自己打官司”,最终形成道德抉择,努力使主体按良心办事。良心的直觉和理智的作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最突出的一点是直觉作用更多地诉诸情感,而理智作用更多地诉诸理智。但是良心是道德责任内化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心性修养对于两类良心或良心的作用方式的形成的作用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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